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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

发布日期:2026-06-26 16:39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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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

第三十五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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