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审工作模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二、评审分级
按照国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三级为基本达标等级。
三、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是指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编制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定标准,是各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申请评审、外部考评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于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已制定评审标准的,本市规模以上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于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评审标准的行业,市安全监管局编制工业制造业通用二级标准化评审标准,市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行业评审标准,也可以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本市规模以下企业和小微企业以达到基本标准和小微企业标准为基本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顺义区47类行业三级评审标准作为本市企业基本达标标准,并制定全市小微企业岗位达标评审标准。各区县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区县基本达标评审标准。
四、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单位是指接受企业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对照标准化评定标准为企业进行全面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审单位由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
(一)一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由市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三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由区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确定。
(二)评审单位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一般需具备安全评价资质,无安全评价资质的,经营范围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内容。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资质齐全有效,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4、具备5名以上的评审人员,且具备所评审行业的专业素质及经验。
5、评审人员参加国家或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化评审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评审组织单位的条件
评审组织单位由市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可选择行业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等,也可以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承担评审组织职能。
(四)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
评审组织单位职责是统一负责有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在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组织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组织单位应制定与行业管理部门、评审单位衔接的评审组织工作程序,实现评审组织工作程序规范化;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做好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信息库,做好评审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五、企业申请评审的条件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条件;
(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进行自评,且自评达到基本标准;
(三)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申请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或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评审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等级,向相关评审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见附件1)
申请一级标准化企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的,向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向区县确定的相关评审单位提出评审申请。上一级评审单位可以评审下一级标准化企业。
(三)现场评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2)
(四)审查抽查。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可以进行现场抽查,审查合格后报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
(五)审核公告。一级标准化企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公告;二级标准化企业报请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标准化企业报请区县有关部门审核公告。
(六)颁发牌匾、证书。经行业管理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制作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见附件3、4)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向评审单位申请续延复审,复审得分符合相应等级规定的,相关部门审核公告。
(八)达标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企业,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进行申请。
七、评审收费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没有规定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并签定协议或合同。严禁乱收费。
评审组织单位应积极协调、规范评审单位的收费行为,增强为企业的服务意识,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负担。引导评审单位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合理收费。同时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评审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乱收费等行为,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取消其评审单位的资格。
2012年7月26日
相关解读:《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