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应急发〔2025〕5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5-30 10:48:45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4 10:47
【字体:大 中 小】

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家使用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应急内发〔2019〕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2.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附件1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加强专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领域专家的选聘、管理、使用、考核及专家库组建、使用、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是指为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的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四条  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工作情况及时组织调整专家库。

 

二、专家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专家主要参与以下工作任务,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五)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七)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九)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十)科技专项和科研项目评审确定;

(十一)重大课题安排等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十二)重要荣誉或称号授予;

(十三)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规划;

(十四)事故调查技术鉴定;

(十五)应急预案论证;

(十六)安全生产考核巡查;

(十七)执法检查;

(十八)突发事件咨询、论证。

第六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开展有关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市应急局组织的培训,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在市应急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派的任务。

(四)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廉洁纪律。

(五)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检查(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七)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八)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1.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其服务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4.服务对象要求回避的;

5.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九)未经许可,不得以市应急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十)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专家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证方案等内容。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专家遴选

 

第八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工作,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一般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专家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家条件、专家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推荐(或市应急局有关处室、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应急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应急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告知市应急局并更新信息。 

 

四、专家聘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分长期聘任和临时聘用两种形式。长期聘任的专家即入库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市应急局按程序组织新一届专家遴选。临时聘用专家单项任务或单次工作完成后自动解聘。

第十五条  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实际需求,入库专家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聘任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

(二)提交《专家推荐表》(附件1)、毕业证、职称证等资历证明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市应急局汇总《专家名单备案表》(附件2)。

(四)市应急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在市应急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应急局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专家名单审定入专家库。市应急局专家库不向专家本人及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专家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组织填报专家推荐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经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  市应急局设立专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服务费用。

 

五、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九条  市应急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方式,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应急局对综合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显失公正、虚假证明、报告等虚假专家意见结论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市应急局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经市应急局同意,擅自以市应急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

(六)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七)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监管部门委派或企业自行聘请),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八)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市应急局任务的。

(九)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十)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十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六、专家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监督专家履职。专家使用部门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在专家报到时核验专家身份,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畅通专家举报投诉渠道,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应急局受理专家不符合履职要求的问题线索举报。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局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应急内发〔2019〕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表

      1-2.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单备案表

 

 

 

附件1-1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免冠

照片

粘贴处

工作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


在岗情况

在岗£ 

退休£

专家类型

专家£ 

专业技术人员£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所在部门


职称


职务


单位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毕业院校


最高学历


职业资格


所学专业


擅长行业领域


现从事专业


职业编码


开户行


银行卡号


从事现专业工作

年限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简历


发明、著作、学术论文情况(何时、何地出版或发表)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受过何种奖励

(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主要业绩及研究成果

(可附页,研究成果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现从事专业:请务必按照专家行业领域填写。


附件1-2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单备案表

推荐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单位名称

职务

职称

在岗状态

学历

现从事专业

从事现专业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传真、邮箱

















































































































 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                                                      推荐日期:


附件2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履职行为,指导专家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专家入库之日起,建立专家电子档案。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专家个人电子档案的建立和使用管理工作。电子档案包括其个人简历信息、使用次数、日常考核、投诉处理、教育培训及综合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专家评价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分为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的要求进行,日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  

第四条  日常考核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出事、谁担责”的原则,由专家使用处室负责实施,在专家结束任务后,及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方面逐一进行考核。

第五条  使用处室应按下列标准依托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工作进行日常考核,满分100分:

(一)工作态度(10分)

1.任务响应情况。专家确认参加委派任务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达任务地点,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任务开始前1天未向使用处室请假的,扣10分。

2.回避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扣10分。

(二)业务水平(50分)

1.工作基本规范。专家应熟悉本行业领域基本规范要求,因不熟悉行业规范要求,导致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2.依据执行情况。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评审办法出具结论的,扣25分。

3.业务能力。专家应根据执行任务内容提出专业的意见建议。在执行委派任务时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专业、不符合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实际情况的,扣50分。

(三)职业道德(10分)

1.敬业精神。专家接受任务后应及时做相应准备。专家在任务开始后,未做相应准备的,扣5分;未提前熟知有关审查材料的,扣5分;因任务保密等要求,需要现场告知专家任务内容的,此项不扣分。

2.公平公正。专家应公平、公正的出具工作意见建议。对违反工作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扣10分。

(四)工作纪律遵守(30分)

1.保密情况。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将委派任务信息透露给相关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扣30分;将委派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扣30分;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扣30分。

2.报告提交。专家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提交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审查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扣10分。

日常考核结果的各项指标扣分超过该指标分值时,该指标得分为零分。

第六条  使用处室通过座谈、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到专家任务涉及的企业、单位深入了解专家履职情况,对专家服务满意度调查,对被投诉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量化扣分或建议取消专家资格并报科技与信息化处。 

第七条  综合考核由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实施,根据日常考核、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投诉处理、培训考试等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科技与信息化处按下列标准对专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满分100分:

(一)日常考核(50分)。科技与信息化处将专家本年度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5。

(二)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20分)。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科技与信息化处将本年度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2。

(三)投诉处理情况(10分)。使用处室应当告知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有权对专家履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并提供投诉电话。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可依据履职负面清单内容向驻市应急局纪检监察组、市应急局机关纪委或市应急局科技与信息化处投诉。驻市应急局纪检监察组、市应急局机关纪委将投诉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科技与信息化处。科技与信息化处将本年度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1。

(四)培训(20分)。专家应根据统一安排参加培训,科技与信息化处将专家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2。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扣20分;未组织相关培训时,本项不扣分。

第九条  在年度考核内,完成5次及以上委派任务的,每多完成一次委派任务奖励加0.5分。

第十条  专家向市应急局书面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纳入决策范围的,由使用处室予以奖励加分(2分/次),科技与信息化处梳理汇总专家奖励加分情况,奖励加分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年度内未被委派的专家,需撰写所在行业领域的专题报告或调研报告,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报科技与信息化处,科技与信息化处整理汇总后报相应处室。

第十二条  各处室使用市应急局专家时,应使用专家管理系统进行委派并考核。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的比例不超过5%,考核结果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其他情况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 

第十四条  专家每届聘期3年,综合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除超年龄及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外,聘期内综合考核均为优秀的,直接续聘;聘期内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优先考虑予以续聘;聘期内任一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本届聘期终止,不再续聘。

第十五条  专家聘期届满,不再符合聘用条件及业务需要,或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应由使用处室提出取消聘用或永不聘用建议,报科技与信息化处。科技与信息化处汇总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进行资格终止的备案,并在专家管理系统上公开。

第十六条  专家履职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科技与信息化处对列入《专家履职负面清单》(附件3)的专家分别提出禁止使用、取消专家资格、永不聘用等措施建议,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分情况落实。取消专家资格与永不聘用的专家直接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黑名单”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在专家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专家除永不聘用情形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应急局专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专家评价考核表(日常考核)

      2-2. 专家评价考核表(综合考核)

      2-3. 专家履职负面清单

 


 

附件2-1

专家评价考核表(日常考核)

专家姓名


工作日期


主要工作

内容


专家工作

完成情况


日常考核

项目

考核项

得分

说明

工作态度

(10 分)

任务响应


专家确认参加委派任务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达任务地点,缺席委派任务的,此项任务扣 100 分;

专家未按时参加委派任务的,迟到超过 0.5 小时的,扣 5 分;超过 1 小时的,“工作态度项”不得分;超过 2 小时视同缺席;

委派任务未结束擅离职守的,“工作态度项”不得分;

任务开始前1天未向使用处室请假的,“工作态度项”不得分;

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工作态度项”不得分

任务考勤

回避情况

业务水平

(50 分)

基本规范


专家在实施检查或其他技术任务时,不熟悉行业领域基本规范要求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评审办法出具结论的,扣25分;

专家执行任务时未提出专业的意见建议,不符合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实际情况的,扣50分

依据执行

情况

业务能力

职业道德

(10 分)

敬业精神


未提前熟知有关审查材料的,或专家在任务开始后,未做相应准备的,扣 5 分;

专家未公平、公正的出具工作意见建议,违反工作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有影响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的;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扣10分

公平公正

工作纪律

遵守

(30分)

保密情况


专家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将委派任务信息透露给相关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扣30分;

将委派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扣30分;

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扣30分;

专家在完成任务后未在规定期限报的,扣 10 分;

系统提醒后仍未提交造成工作延迟的,“工作纪律遵守”项不得分

报告提交

使用专家处室评价意见


专家工作

表    现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附件2-2

专家评价考核表(综合考核)

专家姓名


使用处室


否决项

£

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

综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

£

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日常考核低于60分的

£

委派任务未结束,3次及以上擅离职守的

£

每个综合考核周期迟到3次及以上的

£

两年内未参与委派任务的

£

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考核项

得分

说明

日常考核

(50 分)


对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5

被管理服务对象评价

(20 分)


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一次不满意扣5分

投诉

(10 分)


专家被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

培训考核

(20 分)


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本项不得分

奖励加分

(10分)


奖励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使用专家处室(单位)评价意见


专家工作

表现综合评价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附件2-3

专家履职负面清单

专家姓名:                 使用处室:      

序号

具体情形

处理或

惩戒方式

1

接受任务后,无故缺席委派任务的

禁止调用

2

三次及以上未按照回避原则主动回避的

3

无故拒绝在审查结论上签字的

4

向他人透露评审类或结论性工作任务结果或不符合项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信息的

5

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取消专家资格

6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任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任务的

7

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认真、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意见结论明显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专家工作结论两次以上要求复议,且证实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9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记录、复制、带走或泄露任何任务资料的

10

以市应急局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11

专家被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1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调查由于专家在执行任务活动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13

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等结果的

永不聘用

14

执行任务过程中有影响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

15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16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7

故意刁难、打击报复被检查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影响、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18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19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备注:1.本负面清单未尽事项,仍应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2.负面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

后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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