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5-15 15:35:13
[实施日期]
2025-05-15 15:35:32
[废止日期]

北京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5-05-1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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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全市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涉及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工贸企业若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为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推动落实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加大安全风险管控力度,切实防范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适用全市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过程及其配套辅助系统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为指导工贸企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提高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专业能力,进一步夯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编写组在全市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策文件,紧密结合全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实际,在多次研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汇编成册。《指南》共分为11章,第1-3章明确了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及总体安全要求;第4章明确了基础管理要求;第5章明确了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安全评价(评估)要求;第6-10章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储存、使用、应急全流程管理要求;第11章明确了涉氨、涉氢、涉环氧乙烷、涉氯等重点涉危场所安全要求。

《指南》既可作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和基层监管人员的工作手册,也可作为企业和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的培训材料。由于时间紧迫和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指南》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编写组。


目  录


1 主要依据

2 适用范围

3 总体安全要求

3.1 项目建设

3.2 平面布置

3.3 安全设计要求

3.4 防雷要求

3.5 通风设置

3.6 气体报警装置

3.7 防爆电气

3.8 爆炸场所

3.9 其他

4 基础安全管理

4.1 责任制

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3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4.4 教育培训

4.5 动火作业

4.6 劳动防护用品

4.7 相关方管理

5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风险分级

5.1 分级原则

5.2 重大风险

5.3 较大风险

5.4 一般风险

5.5 低风险

5.6 安全评价(评估)

6 危险化学品采购

6.1 供应商资质

6.2 落实“禁限控”

6.3 一书一签

6.4 追溯与报告

7 危险化学品装卸

7.1 装卸管理制度

7.2 装卸作业监护

7.3 装卸作业要求

7.4 防静电

7.5 切断阀

7.6 装卸场所

8 危险化学品储存

8.1 管理要求

8.2 设置要求

8.3 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

8.4 危险化学品专柜

8.5 储罐

9 危险化学品使用

9.1 工艺要求

9.2 厂房要求

9.3 作业场所要求

10 应急管理

10.1 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10.2 应急物资

10.3 应急处置

11 重点涉危场所安全要求

11.1 液氨使用场所

11.2 氢气使用场所

11.3 硅烷使用场所

11.4 氯气使用场所

11.5 环氧乙烷使用场所

11.6 氧气使用场所

11.7 非易燃无毒气体使用场所

11.8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

11.9 有机溶剂清洗场所

11.10 喷涂作业场所

11.11 洁净厂房涉危使用场所

11.12 涉危实验室


北京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

1 主要依据

《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指南》中引用的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指现行版本。

2 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加工过程及其配套辅助系统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 总体安全要求

3.1 项目建设

企业的选址和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供应便利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储存设施安全评价工作指引(试行)》(京安办发〔2024〕7号),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各项具体要求。

3.2 平面布置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储存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相关标准规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和设备布置以及安全疏散出口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相关规定。

3.3 安全设计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及储存危险化学品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行业(专业)设计资质或者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符合有关施工标准规范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除外。

未经正规设计的涉危厂房、专用仓库、储罐区,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并出具安全诊断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4 防雷要求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厂房、场所和储存设施应当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各类防雷建筑物内部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应当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建筑物防雷设施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对爆炸危险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3.5 通风设置

可能存在易燃液体、毒性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的厂房、储存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机械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并应在储存场所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场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距离地面以上0.3m-1.0m处。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时,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涉及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时,应采取防爆型通风设备。

3.6 气体报警装置

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专用仓库、储罐、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设置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要求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声光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并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风机联动。

3.7 防爆电气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厂房、场所和储存设施,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配电线路,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的有关要求。

3.8 爆炸场所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厂房或者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3.9 其他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公安部门治安防范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安全设施的设置。

4 基础安全管理

4.1 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

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4.3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 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涉危作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危险特性、储存管理、安全操作、应急措施等。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培训和管理。

4.5 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实施特殊作业审批管理,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监护和安全管理。

施工动火作业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线试行“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系统的通知》要求,在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登陆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模块报备。

4.6 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等标准规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等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4.7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协议中不得出现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条款。

两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管理。

5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风险分级

5.1 分级原则

涉危企业的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企业应定期评估并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5.2 重大风险

设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及其它设备设施的,确定为重大风险。

5.3 较大风险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企业:

(1)设有内部油库、内部加油站(含撬装站)、液氨制冷场所、渗氮渗碳等热处理工艺、环氧乙烷等毒害性气体,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2)设有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或设有非易燃无毒液化气体、酸碱储罐且容积在10m3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或设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使用燃气作为生产原料或工艺燃料的;

(4)采用压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

(5)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漆、有机溶剂或稀释剂的;

(6)设有氢气、氧气、乙炔气、丙烷气等易燃可燃助燃气体供气站、调压站的;

(7)在洁净车间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或辅料的;

(8)使用酒精、丙酮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行浸洗的;

(9)存在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及其它酒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储罐区、库房等;

(10)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合成、分离、纯化等操作工艺的生产性实验室等。

5.4 一般风险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企业:

(1)维护、保养等非生产工序中,在非洁净厂房内使用清洗液等危险化学品;

(2)设有非易燃无毒液化气体(液氮、液氩等)或酸碱储罐,容积在10m3以下的;

(3)仅设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储存危险化学品;

(4)使用氢气、氧气、乙炔、丙烷等易燃气体且总量不超过6瓶的,或使用氩气、二氧化碳等非易燃无毒气体总量不超过10瓶的;

(5)仅使用腐蚀性危险化学品;

(6)使用少量危险化学品用于检测的化验室或检验室。

5.5 低风险

不属于重大、较大和一般风险等级,使用少量危险化学品且无燃爆危险性的为低风险企业。

5.6 安全评价(评估)

(1)较大以上风险等级的企业应对涉危使用及储存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仅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的企业可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家,每三年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估,编制安全现状评估报告。

6 危险化学品采购

6.1 供应商资质

企业应依法向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并建立供应商相关资质档案。

6.2 落实“禁限控”

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中有关要求,采购、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6.3 一书一签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当向供应商索要与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6.4 追溯与报告

企业应购买粘贴有追溯标签的带包装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带包装危险化学品收货时,应通过“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信息平台”追溯系统扫描追溯标签确认收货信息。散装危险化学品收货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填报收货信息。

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访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官网,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信息平台”,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并报告本年度计划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信息。

7 危险化学品装卸

7.1 装卸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7.2 装卸作业监护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7.3 装卸作业要求

装卸时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装卸要求进行作业,禁止使用铲车、翻斗车等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时做到轻拿轻放。

7.4 防静电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装卸场所时,应安装阻火器。装卸场所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装卸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严禁使用不导电塑料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5 切断阀

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

7.6 装卸场所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在仓库、堆场内装卸,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进入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堆场的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要求。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或修理。

8 危险化学品储存

8.1 管理要求

8.1.1 信息公示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场所内应张贴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和消防队、医院、公安局等应急服务机构地址和电话,以及危险化学品风险告知、现场处置方案等。

8.1.2 储存要求

(1)储存场所应保留与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2)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3)储存场所应保留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及出入库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场所时,应检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4)企业储存场所应保留温湿度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

(5)危险化学品应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

8.1.3 物品堆放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物品堆放的垛距、灯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应满足如下要求〔主通道≥200cm、垛距≥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灯距≥50cm、墙距≥50cm、柱距≥30cm、顶距≥50cm〕。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出水口以及排烟口,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8.1.4 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不得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物体上。

同一库房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

8.1.5 危险化学品分装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应随意更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

危险化学品的分装应在专门的场所内进行,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分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250)的要求。

8.1.6 重大危险源辨识

企业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实施监测监控和安全警示,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

8.2 设置要求

8.2.1 基本要求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应设在地下室。

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

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如设在建筑物内,应选择靠外墙、人员较少的位置,并设置防火墙、泄压设施。如与其他建筑物贴邻设置时,不应有门、窗与相邻建筑物相通。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8.2.2 安全间距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8.2.3 耐火等级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且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8.2.4 气体报警装置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内应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风机联动,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比空气重的易燃或毒性气体的检测器应安装在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处;

(2)检测比空气轻的易燃或毒性气体的检测器应安装在高出释放源0.5m-2m处;

(3)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4)气体声光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并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

8.2.5 防爆电气

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电气设备应整体防爆。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照明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可靠接地,并安装过压、过载、短路、漏电保护设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8.2.6 气瓶储存

气瓶间内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分区标志,有毒气体气瓶以及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气瓶放置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8.2.7 应急物资及应急设施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特点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害环境中,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8.3 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

8.3.1 应设置专用仓库的情形

(1)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上;

(2)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上;

(3)易燃气体存放总量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以上;

(4)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上;

(5)毒性气体;

(6)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上。

8.3.2 应设置专用储存室的情形

(1)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2)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3)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8.3.3 应设置气瓶间的情形

(1)易燃气体存放总量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2)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8.3.4 特殊要求

在不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规定的情况下,单一储存场所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照《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式(1)计算,若结果小于1,应设置专用储存室或气瓶间;若结果大于等于1,应设置专用仓库。

8.4 危险化学品专柜

8.4.1 专柜的设置

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且无条件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和储罐时,可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柜,储存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储存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

专柜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危险化学品类别、责任人、安全员、保管员等信息。

8.4.2 专柜类型选取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制作材料应采用坚固耐用的不燃材质。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8.4.3 专柜通风设置、静电接地

采用防爆柜、防腐柜等专柜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柜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柜应有进风、排风管道,经吸附处理后排放到室外,防爆柜柜体应进行可靠接地。

8.4.4 专柜储存要求

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品名分类摆放。相互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存放。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的场地,周边无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

8.4.5 专柜应急物资

专柜附近设置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灭火器、洗眼器和喷淋器的设置可与所在场所一体化考虑或根据储存物品的理化性质按要求单独设置。

8.5 储罐

8.5.1 储罐防火间距

危险化学品储罐(含生产中间储罐)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地、设备设施、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8.5.2 防火堤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上式储罐(组)应规范设置防火堤。储罐组内储存不同品种的可燃液体时,应按规定设置隔堤。防火堤、隔堤的设置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要求。

进出储罐区的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堤内铺装电缆线,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不同的外护层类型。

8.5.3 储罐的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储罐(含生产中间储罐)应根据标准规定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低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还应按要求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应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地下储罐单层应设置防渗罐池,并做好防储罐上浮、防腐蚀措施。

低温液体储罐气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水浴式气化器的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

液氧、液氮等低温液体储槽外筒体出现大面积结露或结霜时,应立即停用。应通过盲板可靠切断储槽与外部连接的管道后进行查漏。

储罐区〔含车间中间储罐(组)〕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和紧急喷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8.5.4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安全附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8.5.5 罐区消防与应急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储罐(组)〕应按要求设置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消防炮、消防泡沫等消防设施及个体防护装备。

9 危险化学品使用

9.1 工艺要求

9.1.1 不得使用淘汰工艺

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产业政策要求,不得采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

9.1.2 工艺参数及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企业购买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技术包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工艺技术信息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化学原理以及装置、设备设计的物料最大储存量和工艺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安全操作范围以及偏离正常工况的紧急操作程序等内容。自行研发的工艺技术,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并制定工艺流程等工艺技术信息。相关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长期保存。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设备设施时,应从供应商处索取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的信息。

9.1.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

企业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采取安全管控措施。

9.1.4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情况,编制技术手册、操作规程等文件,并组织操作岗位人员落实。

9.1.5 变更管理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确定变更的类型、等级、实施步骤等,落实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的工艺安全信息应及时更新。

9.2 厂房要求

9.2.1 生产辅助用房

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作业厂房内。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9.2.2 控制室设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并有通向室外的出口,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9.2.3 生产区与储存区分隔

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分隔。

9.2.4 安全疏散出口

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

(3)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

(4)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

(5)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6)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外,安全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甲、乙类生产场所、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9.3 作业场所要求

9.3.1 作业场所与生活设施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设置与生产无关的生活设施。

9.3.2 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要求

作业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班)使用量。

9.3.3 设备设施要求

设备设施的选材、选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工艺安全性要求。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无导静电性能的塑料容器、管道和油抽等设备设施(包括塑料衬里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9.3.4 场所通风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不应设置吊顶。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封闭、狭小作业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易造成爆炸危险气体集聚的,应设置导流设施。

9.3.5 作业工具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分(换)装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9.3.6 安全设施

作业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消防设施和紧急冲淋器、洗眼器等。

9.3.7 标识与应急

作业场所应按要求设置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消防沙等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9.3.8 天然气使用要求

燃气调压间、计量间、用气厂房和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等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使用天然气的装置,燃气总管应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应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燃烧装置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可控气氛、保护气氛加热炉在通入可燃生产物料前应用中性气体充分置换掉炉内空气,或在高温条件下以燃烧法燃尽炉内的空气。设备使用中不得人为打开或检修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若需检修,必须停止向炉内通入可燃生产原料,并确认炉内可燃气氛已燃尽或已充分置换完成后,方可操作。

9.3.9 现场涉危动火作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涉危使用场所使用明火,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严禁在设备危险化学品置换、投料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在施工改造、检维修等作业前,涉及动火作业或其他点火源时,应进行风险分析,辨识火灾爆炸的风险源,执行动火作业审批流程。分析火焰迸溅区域,检查并清理附近可燃物易燃物,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设施。作业完毕,必须清理作业环境,严禁现场遗留火种。

在储存、输送可燃易燃物质的容器、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应采用惰性物质置换完毕,并检测合格。动火过程中,应实时检测可燃易燃物质浓度,防止上游阀门关闭不严泄漏引发事故。

10 应急管理

10.1 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根据演练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10.2 应急物资

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配置,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配备相应应急物资。

10.3 应急处置

10.3.1 应急处置原则

应遵守以下原则:坚持救人第一、防止灾害扩大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信息畅通、协同应对的原则;坚持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原则。

10.3.2 警戒

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

10.3.3 人员救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人员疏散: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10.3.4 火灾处置

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止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险化学品火灾;禁止用砂土盖压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蚀品火灾,避免腐蚀品溅出;禁止对液态轻烃强行灭火。

10.3.5 泄漏处置

控制泄漏源:在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应根据事故情况,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控制泄漏物: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收集、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10.3.6 污染物清理

在处置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控制事故范围,减少对人员、大气、土壤、水体的污染。

11 重点涉危场所安全要求

11.1 液氨使用场所

11.1.1 主要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

《可控气氛热处理技术要求》GB/T 38749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

《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DB11/T 10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

《液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HG/T 4686;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1.2 防火间距与建筑耐火等级

用氨厂房、液氨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液氨钢瓶储存场所、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员工宿舍不应与液氨场所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11.1.3 生产场所要求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1.1.4 安全出口

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固定防火窗,观察窗的位置应便于室内人员巡视氨制冷机房设备运转情况,且确保24h有人值守;当确需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11.1.5 液氨储量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8。液氨制冷系统的贮氨器液位高度不应超过其径向高度的80%;低压循环储液桶、氨液分离器、排液桶的液位高度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且不应超过高液位报警线;中间冷却器的液位应保持在设计高度以下,液位超过设计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排液处理。

11.1.6 围堰、事故池

企业应设置对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废水进行收集与储存的事故储存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备用输转罐、储罐区围堤或装置围堰等。

11.1.7 喷淋系统

室外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水喷淋系统。室外储罐区防火堤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罐区尚应设置具有水雾喷射功能的消防水炮。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

室内液氨储罐上方、氨制冷机房内的贮氨器上方宜设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系统,喷淋范围内不宜设置无防潮设施的电气设备。

11.1.8 电气防爆

液氨场所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有备用电源,当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液氨场所应急照明系统的灯具、开关和配电线路的防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11/T 1320)的有关要求;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备用电源,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1.1.9 通风及气体报警

可能发生氨泄漏的非冷库库房的液氨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有毒气体探测器),室内可能发生氨泄漏的非冷库库房的液氨场所尚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冷库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和事故排风机的设置尚应符合《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和《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的要求。

11.1.10 管道

氨管道不得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居住的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照《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2893.5)和《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的要求涂刷色漆或粘贴色标,并标注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类别和流向等。

用液氨作为制备气氛的原料时,其管路系统严禁用铜和铜合金材料制造。

液氨管道阀门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

11.1.11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的设备设施不应使用。

液氨储罐等压力容器的压力、液位、温度等应具有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液氨储罐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11.1.12 泄压管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措施。

11.1.13 热氨融霜

新建(含改、扩建)氨制冷系统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装置。

11.1.14 快速冻结装置

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应超过9人。

11.1.15 禁忌物储存

氨制冷机房内不得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氨压缩机加冷冻油过程中严禁水分、污物进入系统,冷冻油的型号、质量和灌注量应满足压缩机生产厂家的要求。

11.1.16 液氨钢瓶储存场所

液氨钢瓶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钢瓶储存区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应与卤素、酸类、强氧化剂等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11.1.17 防静电措施

涉氢、氨的设备、储罐应采取可靠的静电接地措施。氢、氨及混合气管道还应按标准规定进行静电跨接。

11.1.18 气氛炉

液氨制氢(制氮)装置的氢气在冶金行业退火炉中用于脱碳退火处理时,退火炉内的工作压力应保持微正压。往炉内通入可燃生产原料时,排气管或各炉门口的引火嘴应正常燃烧。

11.1.19 吹扫置换

可控气氛、保护气氛加热炉在通入可燃生产物料前应用中性气体充分置换掉炉内空气,或在高温条件下以燃烧法燃尽炉内的空气。设备使用中不得人为打开或检修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若需检修,必须停止向炉内通入可燃生产原料,并确认炉内可燃气氛已燃尽或已充分置换完成后,方可操作。

在下列情况下,应向炉内通入中性气体或惰性气体(即置换气体):电工艺要求在炉温低于750℃向炉内送入可燃原料前;炉子启动时或停炉前;气源或动力源失效时;炉子进行任何修理之前,中断气体供应线路时。

11.1.20 风向标

液氨储存场所、生产场所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应设在液氨场所内人员容易看到的高处。

11.1.21 液氨装卸

液氨储罐的装卸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装卸。

11.1.22 警示标识

液氨场所应按照《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2893.5)、《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

11.1.23 应急物资

液氨场所应配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防护器具,至少应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至少配备两套。构成液氨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尚应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

11.1.24 应急处置

防扩散:应利用水源或消防水枪建立水幕墙,喷含盐酸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然后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外);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防止其扩散。

收纳:可借助现场环境,通过挖坑、挖沟等方式使泄漏物汇聚到低洼处并收纳起来,坑内应敷上塑料薄膜防止液体下渗。

11.2 氢气使用场所

11.2.1 主要依据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75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2.2 供氢站安全距离

供氢站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布置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供氢站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

供氢站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中有关要求。

11.2.3 供氢站耐火等级

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设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防爆防护墙隔开。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当必须穿过管线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填塞空隙。

11.2.4 供氢站泄压设施

供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的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泄压设施宜采用非燃烧体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2)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3)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11.2.5 门窗、地面要求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并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11.2.6 安全出口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应直通室外。但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可只设1个直通室外出入口。

11.2.7 长管拖车安全泄压装置

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上应装配安全泄压装置,钢瓶的阀门和安全泄压装置或其保护结构应能够承受本身两倍重量的惯性力。

在装卸口侧,每台钢瓶封头端设置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安全泄压装置的排放口应垂直向上,并且对气体的排放无任何阻挡;

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应在一端固定,另一端有允许钢瓶热胀冷缩的措施;每只钢瓶应装配单独的瓶阀,从瓶阀上引出的支管应有足够的韧性和挠度,以防止对阀门造成破坏。

11.2.8 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

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表。钢瓶连接宜采用金属软管,应定期检查。拖车上应配置灭火器。使用时应避免长管拖车上压差大的钢瓶之间通过汇流管间进行均压,防止对长管气瓶产生多次数的交变应力。

11.2.9 供氢管道材质

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

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11.2.10 供氢管道敷设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氢气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应穿过时应设套管。氢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应穿过吊顶、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氢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11.2.11 止回阀、阻火器

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阻火器,防止来自装置、设备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氢气系统。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

11.2.12 用氢场所

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

氢气储存、使用场所的通风设施应使用防爆风机。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11.2.13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5m,室外宜为10m。

11.2.14 静电导除

供氢站内按用途分有电气设备工作(系统)接地、保护接地、雷电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不同用途接地共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

供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氢气的储存场所、使用场所应设置静电消除装置。

11.2.15 电气防爆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宜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氢气站内宜设置应急照明。

11.2.16 应急器材

氢气气瓶的储存、使用场所应合理设置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静电防护服等;灭火剂: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灭火。

11.2.17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首先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

消防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11.3 硅烷使用场所

11.3.1 主要依据

《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 50646;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 755;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3.2 硅烷储存

大宗硅烷系统气体储存设备应布置在独立的开敞式建筑,不得布置在地下室。开敞式建筑应带屋顶遮盖,外墙面的遮挡部分不得大于三面,且墙体与墙体之间、墙体与屋顶结构之间应设置自然通风的空间。硅烷容器与四周障碍物的最小距离小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时,大宗硅烷系统应设置机械通风。

室外大宗硅烷系统的钢瓶区域内必须设置紫外、红外火焰探测器;室内硅烷输送系统应采用火焰探测器或感温探测器。

硅烷气瓶柜内的硅烷钢瓶应固定在钢架上,两个钢瓶之间应采用钢板隔离,钢板厚度应大于或等于6mm。

11.3.3 硅烷管道

硅烷穿过生产区墙壁与楼板处的管段应设置套管,套管内的管道不得有焊缝,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密封措施。硅烷管道应明敷,并应采用焊接。

11.3.4 硅烷安全设施

硅烷连接管道钢瓶侧应设置常闭式紧急切断阀,硅烷站的安全出口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按钮,至少有一个手动紧急切断按钮与输送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4.6m。

硅烷站内应在气瓶柜的基座上设置一台地震探测装置,并应以气体站房为基准点,等距离三角形延伸厂区内另外两点设置地震探测装置。地震探测装置不得设置于人员进出频繁的地点,并应避免受外力干扰而造成误动作。

11.3.5 管道吹扫

硅烷系统必须采用独立的惰性气源进行吹扫。吹扫气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吹扫气体应与独立的气源连接,不得与公用气源或工艺气源系统相连;不相容性特种气体系统的吹扫气体不得共用同一气源;吹扫气体管线应设置止回阀。

11.3.6 防雷防静电

涉及硅烷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储存设施应当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涉及硅烷使用的设备、储存设施应采取可靠的静电接地措施,管道还应按标准规定进行静电跨接。

11.3.7 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切断气源,喷洒雾状水稀释,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下的气体。

11.4 氯气使用场所

主要参照的标准: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

《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AQ 3014;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 75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4.1 储存场所

氯气钢瓶不应露天存放,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气瓶间或气瓶柜内。氯气钢瓶不应与其他介质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和杂物。

11.4.2 储存要求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应横向卧放,瓶阀朝向应一致,钢瓶堆垛不大于2层,并有防滚滑安全措施。

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液氯钢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

空瓶和重瓶应分区存放,有明显分区标志,各分区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检查或泄漏应急处置;设置巡回检查路线(通道)标识、标志。重瓶应先到先发,存放期不应超过三个月。

液氯储槽(罐)区、库房、瓶库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11.4.3 氯气管道

氯气管道不应穿(跨)越公共区域。氯气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厂区内需进入地下管沟的涉氯气管道应采用双层套管。双层套管的夹层内、切断阀的附近等位置应设泄漏检测设施。

企业间氯气管道输送和接收两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切断阀应能远程控制,并与压力、流量、泄漏检测报警等信号建立联锁关系;可能造成压力升高的管道,应采取超压安全泄放措施。

氯气压力表应设膜片式压力表或采取硅油隔离措施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正常使用压力的一倍以上,并应有标定的最大使用压力安全线及有效期检验标志。

11.4.4 气体报警装置

氯气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氯气浓度探测器,氯气探测器一级报警值应不大于0.3ppm,二级报警值应不大于0.6ppm,其他设置要求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的规定。

11.4.5 紧急切断系统

液氯罐区应设置紧急切断功能,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液氯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1.4.6 人员

进入涉氯气场所的人员应配备和使用便携式氯气检测报警仪及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等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企业危险作业岗位应少(无)人化,储存场所,同一时间进入的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并结合人员实时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相关区域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

11.4.7 气瓶操作

开启气瓶阀门时,应使用专用扳手,不应使用活动扳手、管钳等工具。不应使用气瓶阀直接用于调节压力和流量。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适当留有余压。

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

瓶阀开启(或关闭)后应用稀氨水或其他措施进行泄漏检测。

11.4.8 异常处置

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及时退守安全状态、现场处置人员最少化、全面辨识分析风险稳妥处置、有效防止能量意外释放、全局考虑统一指挥的原则。

液氯停止输送期间,应监控管道内氯气压力,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采取安全泄放措施。

11.4.9 应急物资

企业应至少配备:瓶阀堵漏、调换专用工具1套,瓶阀出口铜六角螺帽、垫片2-3个,专用扳手1把,12"活动扳手1把,0.5磅手锤1把、克丝钳1把、Φ3-10mm大小不等竹签、木塞、铅塞、橡皮塞各5个,8号铁丝20m,Φ800×50×3mm铁箍2个,Φ600×50×3mm铁箍2个,密封胶带1盘,10%氨水0.2L。与作业人数相同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备用2套)。与紧急作业人数相同的正压式空(氧)气呼吸器(备用1套)。与作业人数相同的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靴,适量备用。

11.4.10 应急处置

组织应急疏散时集结点方向应设在氯气泄漏源扩散区域以外的上风侧,实时检测集结点空气中氯含量不大于1mg/m3,并根据风向变化调整集结点位置,防范氯气扩散影响。

若吸入氯气,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给予2%-4%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立即就医。

11.5 环氧乙烷使用场所

11.5.1 主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工业用环氧乙烷》GB/T 13098;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T 18279.2;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 75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5.2 气瓶储存

环氧乙烷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避免受热和光照。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环氧乙烷储存应与酸类、碱类、醇类、氨、铜及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环氧乙烷存放总量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以上应设置专用仓库;存放总量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应设置气瓶间;使用场所少量气瓶应放置在防爆柜内。

环氧乙烷气瓶颜色应为银灰色,字体颜色为大红色,并设置有“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的标识。

11.5.3 防火防爆

环氧乙烷储存、使用及回收场所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环氧乙烷储存、使用及回收场所应设置泄压设施,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泄压面和疏散口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和中毒的车间、仓库。

环氧乙烷储存、使用及回收场所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环氧乙烷储存、使用及回收场所应设置静电消除装置。

使用或储存环氧乙烷的设备、管道应进行静电接地。

11.5.4 通风及气体报警装置

环氧乙烷储存、使用及回收场所应设置环氧乙烷泄漏检测报警仪并与通风联锁,通风设备应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并设置在距地面0.3m-0.6m处。

11.5.5 管道输送

气态环氧乙烷应管道短距离输送。不能穿过不应穿(跨)越无关公共区域。

通入环氧乙烷之前‌、‌反应完毕后、‌环氧乙烷设备、容器及管道在动火进行大、小修之前,需用氮气吹扫、置换,所用氮气的纯度应大于98%。

11.5.6 应急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柜或指定地点。应急物资包括:正压空气呼吸器2套、化学防护服2套、气体检测仪2台、手电筒根据当班人数每人1个、对讲机根据当班人数每人1个、急救箱或急救包1包等。

11.5.7 隔离和疏散距离

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2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150m,下风向疏散白天800m、夜晚2500m。

11.5.8 应急处置

消除环氧乙烷储存、使用场所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11.6 氧气使用场所

11.6.1 主要依据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 75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6.2 液氧储罐安全间距

液氧储罐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

表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构筑物

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V≤50000

V>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35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民用建筑

18

20

25

其它各类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厂外道路(路边)

1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液氧储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储罐相应储罐的规定确定防火间距。

11.6.3 液氧储罐周边环境

液氧的储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周边20m内不应有明火,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火标志;场所周边5m内不得有通向低处场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沟渠)的开口,地沟入口处应设置挡液堰。

11.6.4 氧气气瓶储量要求

氧气存放总量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上时应设气瓶库储存;存放总量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时应设气瓶间储存。

11.6.5 氧气气瓶特殊要求

使用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时,瓶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均不应沾染油脂。

11.6.6 氧乙炔焊特殊要求

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

11.6.7 氧气浓度报警装置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11.7 非易燃无毒气体使用场所

11.7.1 主要依据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 75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7.2 储罐

罐区的选址与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罐体设计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并留有余量。

11.7.3 气瓶储存

气瓶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实瓶和空瓶应隔离贮存,并设置明显标志。气瓶在储存、使用时均应立放,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瓶倾倒。

11.7.4 气瓶安全附件

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损伤缺陷的气瓶,不得入库储存和使用。

11.7.5 气体报警装置

储存惰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气瓶间内应设置环境氧气探测器,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11.8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

11.8.1 主要依据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

《腐蚀性介质和有毒介质管道设计规定》SEPD 0505;

《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HG/T 4335;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 75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8.2 储罐区

罐区的选址与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储罐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罐体设计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并留有裕量。

储罐区应设置围堤,围堤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11.8.3 储存场所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上应建专用仓库储存。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可使用专用储存室储存。

11.8.4 防渗防腐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内地面和防火堤堤身内侧均应做防腐蚀处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的地面和踢脚线应做防腐蚀处理。

11.8.5 分区禁忌物混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1m以上的距离,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11.8.6 应急处置原则

按照腐蚀品危险特性选择合适的消防方法,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注意禁用的消防方法。具体参照《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附录B部分。灭火时应在上风位并佩戴防毒面具。急救方法参见《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附录C,并立即送医院诊治。

11.8.7 酸类物质应急处置

酸性腐蚀品泄漏时,应急处理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无机酸少量泄漏时,用沙土等吸附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经稀释后排入废水处理系统。大量泄漏时,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化处理。有机酸泄漏时,应切断火源,其他处置方法与无机酸类似。

11.8.8 碱类物质应急处置

碱性腐蚀品泄漏时,应急处理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固状无机碱泄漏时,用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内收集回收或请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液状脂肪胺泄漏时,应切断火源,用泡沫覆盖泄漏物,降低蒸汽灾害,并构筑围堤收容。

11.9 有机溶剂清洗场所

11.9.1 主要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5;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 75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9.2 作业类型

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类型包括直接从事可燃性有机溶剂生产的作业或以可燃性有机溶剂为原料生产其他产品的作业。使用含可燃性有机溶剂化学物质的作业,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可燃性有机溶剂的作业。

11.9.3 储量要求

可燃性有机溶剂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上时,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可燃性有机溶剂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应设专用储存室储存。

11.9.4 防静电要求

可燃性有机溶剂储存场所、使用场所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做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使用专柜储存的,柜体应进行可靠接地。

储存有可燃性有机溶剂的专用储存室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

储存有可燃性有机溶剂的专用储存室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11.9.5 禁忌物储存及分类分区存放

企业应按可燃性有机溶剂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1m以上的距离,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11.9.6 气体报警装置

可燃性有机溶剂专用储存室内应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其安装位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中有关要求。

11.9.7 使用场所要求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应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并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11.9.8 点火源管理

可燃性有机溶剂作业场所1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可燃性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周围不应存在加热设备的热载体和设备高温外表面。

11.9.9 消防器材配备

可燃性有机溶剂作业、储存场所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且有明显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应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1.10 喷涂作业场所

11.10.1 主要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1477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755;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10.2 场所设置

作业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内严禁设置人员办公室、休息室。

喷涂作业场所与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和隔墙上的门应为不燃烧体。

11.10.3 储存暂存场所

喷涂作业场所存放的涂料及辅料应不超过当班用量。厂房内设置的中间仓库存放的漆料、有机溶剂用量不应超过1昼夜的需用量。存放涂料的中间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0.4 调漆间

调配涂料应在调漆室内进行。

调漆室应设置不燃烧、不产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调漆室应配置消防器材。使用闭杯闪点不大于60℃的易燃溶剂的调漆室的照明及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调漆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携带火种、手机等电子用具进入作业场所。

调漆室不应堆放杂物,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地面油漆、排风管道上的油膜、油等污渍,溶剂用完应加盖。

11.10.5 电泳涂装

应在作业前提前不小于5min启动风机,再启动喷涂设备。作业结束,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延迟不小于5min后再关闭风机。当通风系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自动关闭喷涂设备、开启应急阀(断电开启)。

11.10.6 手工喷涂

喷涂作业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应穿导电鞋并符合《防静电鞋、导电鞋 技术要求》(GB4385)规定的要求,穿着时应及时清除鞋底污物。手工静电喷漆时,所戴手套必须开洞或不戴手套,以使手直接接触喷枪手柄金属处,保证操作者接地。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于产生和积聚静电荷的材料制成的内衣。不应在静电喷漆区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作业人员不应佩戴孤立的金属物体。

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漆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喷漆设备,后关风机。当通风系统停止运转或失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喷漆设备,并向操作人员发出信号。

11.10.7 静电喷涂

使用可燃或易燃涂料自动静电喷漆设备宜安装火焰检测装置加以保护,着火时火焰检测装置能在0.5s内对火焰作出反应并完成《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第4.6.5条规定的工作。

静电喷漆设备应设有的自动控制装置在《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第6.8条规定的情况下应能迅速切断高压电源和关闭供漆系统。

11.10.8 喷涂设备

混气喷涂、无气喷涂装置中的各个部件均应按高压管件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混气喷涂、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安全自锁装置,喷涂间歇时应将喷枪自锁。

喷涂设备应有良好接地。电动型无气喷涂设备若喷涂溶剂型涂料,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应每天检查喷涂设备的软管、管道和接头,保持零件完好。混气喷涂和无气喷涂设备使用前应检查设备及其系统的密封性和耐压性能。

11.10.9 洗枪

清洗用溶剂的闪点不应低于23℃,且应超过作业区环境温度,清洗喷漆系统用溶剂的闪点不应低于38℃。

应用金属容器盛装清洗溶剂,容器应可靠接地。清洗静电雾化器时,严禁接通高压电。应在机械通风良好的区域清洗。每次使用的清洗溶剂的数量应严格限制,每次清洗溶剂使用的数量应保证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中4.4.5条的规定。盛放清洗溶剂的容器灌装量不应超过该容器容积的80%。

11.10.10 管道

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保持完好,管道连接处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测。

11.10.11 烘干

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值小于10Ω。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

11.10.12 通风

喷漆、调漆室的通风应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的规定。

11.10.13 防爆管理

作业场所内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作业场所内的工艺管线、送排风管道及易燃易爆物料储存设备等必须做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作业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内应按规定选用防爆型作业工具。

11.10.14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喷涂作业场所应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有关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定期清理、检测。

通风系统中,易燃易爆的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5%,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0%。

11.10.15 职业危害

喷漆作业人员工作时,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应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中的规定。

11.11 洁净厂房涉危使用场所

11.11.1 主要依据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

《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 50646;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11.11.2 防火分区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综合性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洁净生产区域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设施。不燃烧体隔断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11.11.3 应急疏散要求

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洁净区总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同一时间内的操作人员超过5个定员时,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分散布置,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

11.11.4 危险化学品暂存

各种常用气体的气瓶库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1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区)内,但应采取不积尘和易于清洁的措施。

洁净厂房内各种危险化学品暂存量不应超过该危险化学品24h的消耗量。

洁净厂房内可设置危险化学品专柜用于储存当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按其物化性质分类分别设置专柜贮存,禁止禁忌化学品混存。

11.11.5 管道输送

可燃气体管道和有毒气体管道应明敷,不得穿过不使用此类气体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或双层管。

气体管道应按不同介质设有明显的标识,接至用气设备的支管和接至屋顶的放散管应设阻火器,总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设可靠的防雷保护设施。气体管道应设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等。

11.11.6 作业要求

洁净厂房内严禁违规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分装作业、使用有机清洗剂的清洗作业以及调油作业等危险作业。

11.11.7 防爆防静电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电气线路、照明、电气设备均应符合相应的防爆性能要求。

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防静电环境。防静电环境设计应满足抑制或减少静电的产生,以及将已产生的静电迅速、安全、有效地排除的要求。

11.11.8 通风系统

在洁净厂房的易燃易爆区域,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回风口、风管、排风系统的排风管应按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

洁净厂房内产生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燃烧爆炸等危险的,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报警与电气开关联锁,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及洁净室外便于操作的位置。

11.11.9 气体浓度报警系统

洁净厂房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设备的气体分配箱、分配阀门箱、排风管内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值应为其爆炸下限值或允许浓度值的20%,报警装置应自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自动关闭相关部位的进气阀。

11.11.10 视频监控系统

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和贮存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相应的防爆性能要求。

11.11.11 消防系统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洁净室(区)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有关规定。

11.11.12 标志标识及应急器材

洁净厂房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装备。

11.12 涉危实验室

11.12.1 主要依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 1322.2;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1部分:工业企业》DB11/T 1191.1。

11.12.2 储存场所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配备温、湿度检测仪,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照明、通风等电气设施的开关应设置在门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出入口外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易燃、易爆类,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存放总量不应超过0.5t,其他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1t。危险化学品的单一包装不应超50L或50kg。

一个防火分区内布置2间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时,危险化学品储存总量应合并计算,并不应超过1间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的存放总量要求。

11.12.3 气瓶间

易燃气体存放总量不应超过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其他非易燃无毒气体不应超过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

禁忌物品类气体气瓶应分间存放。空瓶与实瓶应分区存放,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并有明显分区标识。

气瓶存放应直立放置,有防倾倒措施,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套好防震圈。

11.12.4 危险化学品专柜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

每个储存柜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

易燃液体类、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或25kg。

储存柜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不宜贴邻实验台设置。

储存柜应有进风口和排风口,具有强制通风功能。确实不具备设置外部通风条件的储存柜应设置过滤系统。

11.12.5 实验室位置

实验室工作区应与办公区、休息区隔开设置。

11.12.6 门

实验室以及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采用平开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1.12.7 实验区危险化学品暂存

实验室内实验台、通风橱等临时储存危险化学品时,不应超过当班或当天的用量,剩余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放回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11.12.8 实验区气瓶管理

实验室内不应储存备用气瓶、空瓶,在用气瓶宜放置在气瓶柜内。

实验室内不应设置氢气、乙炔、环氧乙烷气瓶,必须设置时,应放置在气瓶柜内,并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排风管应使用不燃材料,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11.12.9 洗眼器、淋洗器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实验室、储存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护半径不应大于15m,洗消水应有收集设施。

11.12.10 气体报警装置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根据气体的特性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各类探测器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各类探测器应有现场报警功能,并应与风机联锁,信号应能传到24h有人值班的房间或相关负责人的移动终端。探测器的终端应设置备用电源,并宜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要求。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专用储存室、气瓶间不应设吊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宜有泄压设施。

11.12.11 通风系统

实验室、储存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吸风口宜设在散发气体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机械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11.12.12 应急物资

应按照实验室、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设置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在实验室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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