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简明问答

发布日期:2025-12-05 15:14:11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一、问:《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后,为确保全系统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致,我局印发《关于做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工作的通知》(京应急通〔2024〕242号),明确优先适用应急部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基准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京应急规文2024〕1号)。因此,《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作出裁量的内容,我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无需再保留。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部分罚款的裁量幅度较大,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裁量情节和裁量阶次

二、问:此次修订范围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统筹考虑严格规范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名称调整为《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删除《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已经裁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只保留本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并在原有裁量权基础上,调整裁量权基准20项。同时,将现行适用的《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纳入本裁量权基准,并删除清单中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已经规定的1项内容。


相关文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