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安全生产
[发文机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京应急发〔2023〕11号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5-06 09:45:56
[实施日期]
2023-05-06 09:46:00
[废止日期]----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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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属相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6

 

 

 

 

 

 

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够承担本市生产安全事故领域救援任务,并具有一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属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统筹抓好本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区应急局负责统筹抓好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本区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要严格加强管理,抓好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训练使用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思想、政治、组织、文化、纪律、作风、能力建设,培养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优良作风,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和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职业素养,提升应急救援人员的通用技能和专业技能水平,增强队伍的快速反应、应急机动、专业救援、综合保障能力。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安全避险教育培训,提高识险避险能力。

鼓励应急救援队伍参照国家或北京市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积极参加技能比武竞赛等活动。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逐步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训练演练、人员管理、抢险救援等制度机制,保持正规的值守、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要着眼应对处置多灾和巨灾的救援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当队伍的人员编成、主战装备、驻防区域、通信方式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可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保持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演练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应急预案,改进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对处置应急救援需要,可直接指挥调用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处置过程中,相关部门可指挥调用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确需本行业(领域)以外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时,也可商请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办理。应急救援队伍需要参与外省(市、区)应急救援及训练演练活动时,应报告市属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处置事故和突发事件时,要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在执行应急备勤任务时,要接受活动组织方的统一指挥。对于出现不听指挥、擅离职守、违规违纪等情况的队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相关保障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平台建设,将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情况纳入平台统一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处置事故中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对无法确定事故或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在队伍建设和遂行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队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统一将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事迹特别过硬的按程序推荐参加全国应急管理系统表彰,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员的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现有力量和各方资源,健全完善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多渠道保障模式,加大队伍建设运行、大型装备配备和运维、教育培训演练、装备储备和救援消耗补充等方面的投入。鼓励应急救援队伍通过与邻近区、乡镇(街道)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等方式开展合作共建,努力争取资金装备支持。

第十六条  对在参加应急救援或业务训练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急救援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评定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定。评定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属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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