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以下简称《合规手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京应急规文〔2020〕6号),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立足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合规监管要求,聚焦“事中”监管环节,针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景,结合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所具有的自主性、自愿性、实践性等特性,整合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和标准,对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炼,制定了《合规手册》。
二、制定目的
编订《合规手册》的目的,旨在一次性告知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提示违规风险及法律责任。主要为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引。
《合规手册》不作为强制性文件执行,应配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使用。本手册不单独作为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起草思路
一是执业合规。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自觉合法合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积极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共同维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二是监管合规。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科学合规管理体系,设立完善的合规管理机制,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坚持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实施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过程、经营过程合规性综合监管。
四、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起,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广泛听取评价机构、经营单位、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局属事业单位、业内专家的意见建议,结合北京市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现状,在反复研讨修改基础上,2021年12月形成了《合规手册》(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社会意见,完善相关内容。《合规手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至7月,在安全评价机构、经营单位、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局属事业单位等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17条。针对意见建议,三次组织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专家研讨,并征求了局内各部门意见,召开专题会议对条款内容逐条细化完善,形成了《合规手册》。
(三)按程序审议报批,及时发布实施。2022年7月,经市应急管理局审议通过后,发布《合规手册》。2023年9月,为便于操作,《合规手册》进一步修改,增加了“编写及使用说明”,正文内容划分为六个板块、十三项经营行为、25条具体要求,并注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五、《合规手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和执业行为,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登记注册合规
1、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注册合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法人单位应取得法人资格,并规定了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要求。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要求,社会团体应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要求。
2、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照合规要求。
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要求等要求,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二)经营场所合规
3、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场地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二)、第七条(二)、《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七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机构场地和场所环境应满足要求,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自有或租赁满足日常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需要的办公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安全评价机构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检测检验机构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办公场地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永久性建筑(自有或者租赁)场地。档案室须满足必要的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盗要求,并配备档案柜、灭火器材等相关设备设施”等要求。
4、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资产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一)、第七条(一)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7的要求,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应不少于八百万元,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资产应不少于一千万元”,并对固定资产类别和要求明确。
(三)从业人员合规
5、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资质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七),明确安全评价师应按照要求取得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依法执业,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要求。
6、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专业数量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附件1,明确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相应业务范围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配备标准。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四),明确“安全评价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七),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明确专职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职称和资质要求。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5 备注,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三)(四)(六),明确“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的要求。
(四)内部管理合规
7、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应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从业告知的要求。
8、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过程控制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五)、第十八条,明确了安全评价机构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并按体系要求执行的相关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在安全评价活动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条(六),明确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安全评价师级别和工作年限,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配备标准要求;明确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要求。
9、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合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附件2、附件3,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并对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数量及涉密信息的记录和公开提出了要求。
10、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培训内容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六、内部管理(二)实施要求3,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内容、执行情况的要求。
(五)、经营合规
11、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劳动用工合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在经营活动中合法合规开展劳动用工的要求。
12、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税合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合法纳税。
13、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竞争合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相关文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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