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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京应急规文〔2022〕3号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4-18 23:39:47
[实施日期]
2022-05-01 23:39:58
[废止日期]----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8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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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应急管理按照《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关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人防、农业、消防应急、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领域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予以纠正”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认定为“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既彰显应急管理执法温度,又不放松应急管理执法力度。

四、对适用应急管理“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统计汇总“首违不罚”案件,加强执法业务协同和执法信息共享。

六、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docx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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