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实行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通知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本市统一部署,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为规范本市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在资源开采、产品加工制作、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纳入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统计范围。纯粹个人居住处所发生的火灾、人为纵火,或因雷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火灾事故除外。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公安消防支队
及时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快报和续报报送要求,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录入系统的事故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核销时,提供事故核销相关材料,配合区安全监管局做好事故核销相关工作。同时,将报送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材料信息同步报市公安局消防局,确保生产经营性火灾统计数据上下一致。
(二)各区安全监管局
接收区公安消防支队报送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信息和相关材料,完成事故的录入、上报、核销等相关工作。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包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月统计数据。
(三)市公安局消防局
定期汇总全市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做好与市安全监管局和各区公安消防支队的数据核对工作。
(四)市安全监管局
与市公安局消防局定期核对全市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统计数据,确保市、区两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准确一致;汇总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信息报送流程
(一)事故快报
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有关要求,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报送至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接收到事故信息后,完成事故快报上报工作。
(二)事故续报
事故发生7日内,区公安消防支队对事故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区安全监管局接到区公安消防支队事故续报信息后,完成事故续报录入和上报工作。
(三)统计上报
每月5日前,各区安全监管局对包括生产经营性火灾在内的事故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汇总统计数据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事故核销
经事故调查认定,不属于统计范围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提供相关材料,区安全监管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直报有关要求予以核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统计工作重要论述,推进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化的重大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顺畅高效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报送机制,确保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审核,准确高效
各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核对事故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对事故报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生产经营性火灾)
2.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生产经营性火灾)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6年5月5日
(市安监局联系人:郝树亮;联系电话:88011963;市消防局联系人:胡小亮;联系电话:82215515)
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生产经营性火灾)
填表单位(签章): 事故标识:□法人单位事故 / □非法人单位事故
甲 | ※事故发生单位 | ||
※事故发生地点 | 北京市 区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人数 | |||
※受伤人数 | |||
其中:重伤人数 | |||
※事故概况 | |||
乙 |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 | 登记注册类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等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 ||
单位规模 |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 ||
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
※是否为央企 | □是 / □否 | ||
丙 | 事故详细情况 |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填写,主要内容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人处理情况、伤亡总人数(指纳入统计的总伤亡人数)、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等情况。 |
填报说明:1.本报表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消防支队负责填报。已注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信息员账号的单位可直接登录系统填报。
2.带※项为必填项。
3.甲区域为事故快报需报送内容;乙区域为事故续报需报送内容;丙区域内容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报送,并对甲、乙区域内容进行核实更新。
4.受伤指事故造成从业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下同)。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生产经营性火灾)
填表单位(签章): 事故标识:□法人单位事故 / □非法人单位事故
事故单位名称: |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故发生地点:北京市 区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状态(死亡/受伤/重伤) | 是否职业死亡 | 有无工伤保险 |
填报说明:1.本报表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消防支队负责填报。已注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信息员账号的单位可直接登录系统填报。
2.本报表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送。
3.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