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11•21”管线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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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典型案例 东城区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11•21”管线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发生时间:2014年11月21日21时50分

发生地点:东城区某购物广场东门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简介

2014年11月21日21时50分左右,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东城区北京某购物广场东门外通风井内准备进行管线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坠落高度约13.6米,造成1名工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5.5万元。

事故单位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等。该公司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2014年11月21日21时40分许,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冉某某、冯某某、陈某某3名工人来到东城区北京新某购物广场东门外通风井处,先将井口篦子拆除,准备下井进行配电箱管线施工作业。21时50分许,3人准备好安全带后,冉某某(没带手电,冯某某在井口用手电照明,除手电外,井下无任何照明措施)通过垂直爬梯第一个下到井下B1层平台,冯某某第二个下井,陈某某第三个下井,冯某某和陈某某到井下后发现冉某某不见了,经寻找发现冉某某从B1层平台南侧坠落至通风沟沟底(通风沟位于B1层平台南侧东墙跟,沟开口与B1层平台面平齐,南北长约8米,东西宽约1.8米,深约13.6米),后经急救人员确认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人冉某某安全意识淡漠,下至通风井B1层后,在照明不足、现场安全状况不明,且工友未到的情况下盲目走动,不慎跌入通风沟死亡,坠落高度约13.6米。

(二)间接原因

1.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冉某某等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施工现场照明不足、存在深沟的危险因素;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冉某某等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2.北京住某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未组织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三、处理结果

(一)工人冉某安全意识淡漠,下至通风井B1层后,在照明不足、现场安全状况不明,且工友未到的情况下盲目走动,不慎跌入通风沟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冉某某等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施工现场照明不足、存在深沟的危险因素;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冉某某等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未组织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由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其相关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施工单位未明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导致的一起一般性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作业特点,针对各作业环节中的安全风险点,依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安全风险点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督促、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加强对作业人员教育与培训,杜绝作业人员思想麻痹大意的情况。

3.针对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应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品。

 

 

 

 

 

 

 

 

 

 

 

 小知识: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

2.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防范措施;

3.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

5.安全防护措施的正确操作;

6.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

7.发现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躲避和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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