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2”钢筋绑扎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字体: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典型案例 东城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2”钢筋绑扎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发生时间:2013年7月12日11时30分

发生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西辅路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简介

2013年7月12日11时30分左右,在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王府井停车楼北楼改造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1人死亡,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余万元。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包单位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劳务分包单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监理单位为北京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2013年7月12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作业人员朱某某在停车楼北楼改造工程的八层作业面(位于电梯井道西侧)调整钢筋作业时,将安全带固定在为准备放置大模板而架设的回顶碗扣架小横杆上,导致小横杆因不受侧拉力从碗扣中脱扣,造成朱某某与小横杆一起从八层作业面坠落到负一层(坠落高度18米)。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送到了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朱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将安全带固定在回顶碗扣架小横杆上,导致小横杆因不受侧拉力而从碗扣中脱出,造成本人从八层作业面坠落至负一层。朱某某的违章操作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监管不到位

(1)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督促劳务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工人朱某某的违章作业行为,致使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2)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没有及时发现、纠正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导致了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3)北京某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作不到位,自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月12日开始进行八楼电梯井道西侧钢结构铺设作业直至事故发生时,未对八层钢结构作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生产作业环境不良)

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八层作业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缺少施工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网支搭不严密,致使生产作业环境不良,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三、处理结果

(一)朱某某未按照总包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督促劳务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能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施工作业安全防护,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2.1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崔某某是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作为主要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崔某某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对八层钢结构作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由北京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关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员郭某某现场管理不严格,安全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条、《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八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关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长史某某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关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刘某某未在施工现场进行督促管理,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关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施工单位应经常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

3.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洞口邻边进行防护。

4.作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杜绝冒险作业。

 

小知识:

    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时,这一类作业称为临边作业。
    处于这类临边状态下的场合施工,例如沟、坑、槽边,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梯段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边等,都属于临边作业。
    此外,一般施工现场的场地上,还常有挖坑、挖沟槽地面工程,在它们边沿施工也称为临边作业。
    在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的、可行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同的临边作业场所,需设置不同的防护设施。这些设施主要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