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28”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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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典型案例 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28”事故

发生时间:2011年7月28日

发生地点:北四环望京桥西北角的中石化道达尔

加油站东侧绿地

事故类别:触电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简介

2011年7月28日,在位于北四环望京桥西北角的中石化道达尔加油站东侧绿地内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3万元。

2011年7月28日6时许,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排工人刘×1、刘×2、刘×3到朝阳区北四环望京桥中化道达尔加油站东侧绿化地内,由东向西往4根电力线杆上架设通信光缆钢绞线。11时许,刘×1和刘×2在固定完第1、2根线杆钢绞线后,在准备固定第3根线杆上的钢绞线过程中,两人移动铝合金梯子作业时触碰到上方的220伏路灯线,两人触电倒地。刘×3立即拨打120,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刘×1已经死亡,刘×2被送往292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经查,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通信工程施工资质,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没有建立通信光缆架设方面的规章制度,无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违章指挥,导致工人死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面负责本单位及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没有建立通信光缆架设方面的规章制度,无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和通信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施工前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没有告知工人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致使刘×1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通信工程施工资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等生产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二)北京双信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施工前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没有告知工人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致使工人刘×1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疏于管理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在线路施工维护作业时,若遇有电力线在电信线杆顶上方或用户线下方交越且间距较小的特殊情况下,必须停电后作业,且所用的工具与材料不准接近电力线及其附属设施,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的身体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2.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要求。

3.施工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4.施工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小知识:

线路施工维护人员在电力线附近作业,应做到:

1.在施工维护作业前应检查架空线缆,确认其不与电力线接触,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对杆上附挂的吊线及附属设施进行验电,确认不带电后再进行作业。

2.作业时若发现电信线与电力线接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除指定专人采取措施排除事故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禁止行人进入危险地带。

3.在带有金属顶棚的建筑物上作业前,应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对顶棚进行验电,接好地线;作业人员离开顶棚后,在拆除地线时,身体不准触及地线。

4.如果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时,必须事先与电力部门联系停止送电,并有专人看管,经验电确认停电后再作业,作业时仍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安全帽和使用绝缘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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