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宇辉科贸有限公司“7.23”事故
发生时间:2011年7月23日14时10分
发生地点:怀柔区怀柔镇北京龙宇辉科贸有限公司
事故类别:触电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简介
2011年7月23日14时10分,位于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铁路桥北200米的北京龙宇辉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辉公司)怀柔分公司院内,施工作业人员在安装钢结构车库的围墙彩钢板时,发生一起触电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龙宇辉公司怀柔分公司院内2栋厂房是为存放车辆所建。该工程项目所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故该工程项目属于违法建设。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龙宇辉公司怀柔分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巨龙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伟业公司),此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施工建设条件。
2011年6月20日,龙宇辉公司与巨龙伟业公司签订《彩钢钢结构工程合同书》,由巨龙伟业在龙宇辉分公司院内建设2栋钢结构厂房。《合同书》中包括工程内容、工程材料及施工要求、合同金额等方面,其中工程内容是:基础开挖,场地平整地面混凝土坎墙钢结构立柱钢梁檩条顶板墙板含东面窗户和2个大门。
《合同书》中在巨龙伟业公司签名处由其公司业务员杨××签字。该公司给业务员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此《合同书》是由杨××与龙宇辉公司签订合同后给公司法定代表人靳××看,靳××未仔细查看,事故发生后方知《合同书》中含有施工部分。龙宇辉公司在签订《合同书》中未审核巨龙伟业公司的施工资质。
经现场测量院内东侧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为1926.75平方米,西侧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为2040.1平方米,共计3966.85平方米。
承包人杨××,把施工工程交给王××主管,工程在7月初开始施工。
2011年7月23日13时30分左右,张××、张×1、张×2、温××、温×1、郑××等6名人员在龙宇辉公司院内封钢结构建筑的彩钢板围墙,其中张连×2在移动式脚手架的最上层,温×2在第三层、郑××在第二层、张××在地面,分别用电钻将彩钢板固定在已经架设好的钢制立柱和檩条上,张×1和温××在地面负责抬板、递板。14时左右,张××和温××抬来了一块6.4米长、0.9米宽的彩钢板,传递给正在作业面上的郑××、温×1和张×2,当时正在地面准备固定彩钢板的张××听到张×1喊自己,回头一看见张×1倒在了地面的积水里,张××意识到张×1是触电了,于是到西边电线杆上的电闸箱处先拉了闸,返回对张×1进行人工呼吸,约2分钟后,张×1醒来,此时张××听有人说:张×2掉到彩钢棚子里边了,张××、温××等人以及在钢结构建筑东侧封彩钢围挡板的王××先后赶到张×2坠落现场,当时张×2已经不省人事,张××立即给张×2做人工呼吸,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了现场,众人与医护人员一起将张×2抬上120救护车,送往区第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彩钢板固定过程中,张×1和温××向上传递彩钢板过程中,彩钢板的下边缘将钢结构建筑物内东侧焊工作业班组的380伏电源线的绝缘外皮划破,导致彩钢板带电,致使当时接触彩钢板的张×1、温×1、温××、张×2等人触电,在距离地面5.5米高作业面接彩钢板的张×2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工程的负责人王××无施工管理岗位证书,在现场作业前未对作业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未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操作资格证的电工进行设备用电的安装架设工作,而是任由各个班组无电工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随意私拉乱接电源线,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巨龙伟业公司业务员杨××,未向公司说明原因及用途,通过私人关系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随后用此合同书与龙宇辉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后,随即安排不具备施工管理能力的王××等人组织现场的施工作业活动,致使现场无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监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巨龙伟业公司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对公司公章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致使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施工现场处于混乱、野蛮施工状态,各岗位均无有资质的人员负责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巨龙伟业公司主要负责人靳××在龙宇辉公司施工的工程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龙宇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在明知未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巨龙伟业公司,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王××做为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无施工管理岗位证书,在现场作业前未对作业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未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操作资格证的电工进行设备用电的安装架设工作,而是任由各个班组无电工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随意私拉乱接电源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巨龙伟业公司业务员杨××,未向公司说明原因及用途,通过私人关系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随后用此合同书与龙宇辉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后,随即安排不具备施工管理能力的王××等人组织现场的施工作业活动,致使现场无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监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巨龙伟业公司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对公司公章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致使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施工现场处于混乱、野蛮施工状态,各岗位均无有资质的人员负责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巨龙伟业公司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巨龙伟业公司主要负责人靳××在龙宇辉公司施工的工程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巨龙伟业公司主要负责人靳××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龙宇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在明知未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巨龙伟业公司,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由怀柔区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规施工、作业人员无证操作、作业现场疏于管理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3.施工单位作业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作业时,必须了解作业环境的危险危害因素,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才能安排作业人员施工。在施工作业期间,应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小知识
触电后的施救原则:
1.发现有人触电后,立即切断电源,拉下电闸,或用不导电的竹竿、木棍将导电体与触电者分开。在未切断电源或触电者未脱离电源时,不可触摸触电者。
2.对呼吸和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胸外挤压,直至呼吸和心跳恢复为止。如呼吸不恢复,人工呼吸至少应坚持4小时方可放弃抢救。有条件时直接给予氧气吸入更佳。
3.可在就地抢救的同时,尽快呼叫医务人员或向有关医疗单位求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