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茂春保洁有限公司“10.21”事故
北京盛茂春保洁有限公司
“10·21”事故
发生时间:2010年10月21日7时58分左右
发生地点:西城区陶然亭路2号院5号楼外立面清洗工程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简介
2010年10月21日,西城区陶然亭路2号院(一瓶公寓)5号楼外立面清洗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代××当场死亡。
陶然亭路2号院外立面清洗工程发包单位为北京众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承包单位为北京盛茂春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茂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程××。
陶然亭路2号院外立面清洗工程,于2010年10月18日开工,事故发生当日为第4个工作日。工程内容为一瓶公寓总共8栋楼的外立面(包括墙体和窗户)清洗。该工程合同签定时间为2009年9月3日,签定人为众泰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合同明确规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无争议属自动顺延”。2010年10月21日7时20分,盛茂春公司使用金××临时雇佣的代××、杨××、伍××、常××(其中死者代××无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进场清洗。
2010年10月21日7时55分左右,作业人员代××自11层楼顶翻越南侧铁栏杆及女儿墙后,在上座板装置的过程中代××同工作绳、座板装置等工具一并从11层坠落到地面。7时58分现场小工涂××拨打120,医疗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检查后宣布代××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代××在进行清洗外立面作业时,在未将工作绳固定在楼顶挂点装置的情况下,未按照《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2.5条款的规定,未将安全带的自锁器安装在柔性导轨上并扣好保险,盲目上座板装置,违章作业,导致工作绳从挂点装置脱落时,坠落保护系统不能提供必要的保护,致使其坠落死亡,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陶然亭路2号院外立面清洗工程施工现场组织者金××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未核实作业人员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贸然组织高层建筑物外立面清洗工作。
2.承包单位盛茂春公司将陶然亭路2号院外立面清洗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金××,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工程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核实。
3.盛茂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责任及分工。
4.发包单位众泰鑫公司将陶然亭路2号院外立面清洗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盛茂春公司,未对工程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核实,未核实查看盛茂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代××作为现场作业人员,在清洗外立面作业时,在未将工作绳固定在楼顶挂点装置的状况下,未按照《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2.5条款的规定,未将安全带的自锁器安装在柔性导轨上并扣好保险,盲目上座板装置,违章作业,导致工作绳从挂点装置脱落时,坠落保护系统不能提供必要的保护,致使其坠落死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金××作为陶然亭路2号院外立面清洗作业的现场组织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未核实现场作业人员作业资格和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从事高层建筑物外立面清洗,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金××追究刑事责任。
(三)程××作为盛茂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安全责任及分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程××追究刑事责任。
(四)盛茂春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金××,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其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发包单位众泰鑫公司将陶然亭路2号院外立面清洗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盛茂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