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三环西辅路(劲松桥-光华桥)新建信息管道工程“7.19”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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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典型案例 东三环西辅路(劲松桥-光华桥)新建信息管道工程“7.19”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10年7月19日,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区东三环国贸桥西北侧辅路新建信息管道工程施工挖掘沟槽时将自来水管挖破漏水,并导致相邻燃气管线破裂泄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6556.07元,同时,造成东三环国贸桥下由北向南辅路、北向西主路和辅路交通中断,15条公交线路绕行,周边500余户居民和部分单位的用水、用气受到影响,社会影响极其严重。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测绘单位为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测绘甲级资质);设计单位为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施工单位为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监理单位为北京网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具有通信建设监理甲级资质)。

2009年11月30日,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测绘单位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1:500带状地形图测绘,双方签订了《信息管道工程测绘合同》。2010年3月,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受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依据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测绘图进行工程设计,并绘制工程设计图纸。2010年4月,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网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工程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0年5月19日,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向其提供了工程设计图。2010年6月,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办理了《占道施工许可证》(占用时间:2010年6月19日至7月28日,每日零时至5时),7月9日入场施工。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取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前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

2010年7月18日晚,北京华澳再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班长李××和带工员王××在朝阳区东三环国贸桥西北侧辅路新建信息管道施工现场,确定好人孔井的开挖点后,李××用临时租来的破碎挖掘机,准备开凿路面的施工作业。19日凌晨2时5分左右,李××在指挥破碎挖掘机司机刘××开凿路面时,将一根自来水管线(埋深约1米、直径600毫米)西侧管壁凿破。高压水流冲刷管线西侧土层,致使西侧的燃气管线(距自来水管线1米)露出,坍塌的路面将燃气管线上抽水缸(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砸掉,发生燃气泄漏。经过长时间冲刷,高压水流将西侧北京联通公司的通信管道井(距自来水管线4米)基础冲毁,造成通信管道井塌陷。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班长在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施工、违章指挥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施工班长李××在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于2010年6月28日召开的工程交底会决议的要求,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图中人孔井开挖点位置(与设计图中的位置向南偏移约4米,向东偏移约2米);组织机械作业时未通知监理人员到场监理,违章指挥破碎挖掘机实施机械开挖作业,打漏自来水管道,最终导致燃气管线破裂,燃气泄漏。

(二)间接原因

1.测绘图纸与现场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邢××提供的测绘图中没有对地下燃气管线进行标注;被破坏的自来水管线标注的位置和管径与实际情况不符(标注位置较实际位置向东偏移约1米;标注的自来水管径为300毫米,而实际是600毫米。);测绘完毕后,该公司未按照《信息管道工程测绘委托书》第3条“图中表示的各地下管线的数据成果应准确、清楚,内容需包括井盖名称、高程、井内管线高程及全线管线位置(尤其在路口范围内)”、第4条“图纸测绘完毕后,测绘单位应进一步核实无观察井的部分地下管线(如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等)最新建设情况,包括及时到各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单位(管网所)进一步查阅、核实或购置竣工成果资料,并向委托单位汇报”的要求,向自来水、燃气等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一步核实、确认。致使设计单位北京电信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其提供的存在误差的测绘图基础上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设计图施工时,未准确掌握施工作业现场的地下管线设施情况。

2.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在施工现场配备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3.北京网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不到位。该公司未审查建设单位的开工手续,现场监理人员无监理资格且巡视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行为。

4.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后,未按要求到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便要求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对施工现场自来水管和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未落实《施工组织方案》关于地下管线施工的相关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给予其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

(二)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测绘图中的测绘成果进行详细复核,致使测绘图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测绘条例》第34条第1款和第《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给予其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网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该项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使用无资质的监理人员实施工程监理;监理人员在巡视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9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给予其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办理相关规划和开工手续,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五)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能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工程项目部存在的《施工组织方案》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没有施工技术交底、没有确定技术专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的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关××,作为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施工组织方案》组织逐级技术交底,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落实《项目施工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停止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七)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生产经理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落实《施工组织方案》中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规定,施工前未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监护;未落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安全技术交底》中“动用机械作业时,监理人员在场”的要求,未通知监理单位派人现场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调离管理岗位,并作出严肃处理。

(八)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班长李××在按照设计图纸无法确定人孔井挖掘点的情况下,未将情况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确定的人孔井挖掘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责成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严肃处理。

(九)北京网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常××,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未能按要求审查该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使用无资质的监理人员实施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责成北京网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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