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协发[20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安全社区建设,规范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布的《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条件》规定要求,对申请社区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社区将被命名为市级安全社区称号。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条件》“社区”定义的街道(乡镇)和企业主导型社区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主要负责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制定、申请受理、现场评定、证后管理、业务培训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安全社区评定的社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按照《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条件》,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项目1年以上;
(二)有效的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和伤害连续两年控制在当地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
第六条 已经获得国际安全社区、全国安全(区)社区称号的社区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安全(区)社区。
第七条 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程序,分为申请与初审、现场评定、综合评定与证后管理(含复评)。
第二章 申请与初审
第八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应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经社区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后,向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提出评定申请。
第九条 安全社区创建单位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向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提交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社区概况,工业与商业网点的分布情况及安全现状,已获得的各级与安全相关的命名及有证据的安全社区建设启动时间等;
(二)按照《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条件》中安全社区要素所进行的各项工作;
(三)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
第三章 现场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派出现场评定组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组通常有3-5人组成,组长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安全专家或具有丰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组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现场评定,编制现场评定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
(二)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
(三)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反馈现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定计划的编制。评定计划的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目的与任务、评定依据、评定人员、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应在评定前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定工作文件的编制。评定工作文件是评定组实施评定和确保评定质量的依据。评定工作文件通常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定人员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
(二)具有安全或安全社区建设等方面的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安全社区工作经验和经历;
(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人员职责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二)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准确记录评定工作情况,对现场评定提出评定意见;
(四)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主要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介绍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计划和实施;
现场考察: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访谈、观察等方法了解安全社区建设情况,验证安全促进项目效果;填写指标评定表;
末次会议:向被评定方报告现场考察的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提交评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评定的过程;
(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
(三)材料的初审与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论;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定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研究做出综合评定结论提交市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将市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定社区,并抄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颁发“市级安全社区”证书、牌匾、公告等各项组织工作。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五年。期满三个月前,持证社区应该提出重新评定(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由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派评定组进行现场评定。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市级安全社区”称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级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区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抽检。
第二十五条 未提交工作报告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要求社区限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的,由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报请市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撤销其“市级安全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社区在保持“市级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将报请市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撤销其“市级安全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定或评定管理工作有异议的社区,可向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投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市级安全社区建设是创建国家级和国际安全社区的初级阶段。凡被命名为市级安全社区,并达到《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的,市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向国家安监总局推荐进行全国安全社区的评定。对符合WHO国际安全社区标准的社区,积极为之创造申报条件,并加强指导,推进国际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