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要辨识,安全台账莫造假!平谷区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7-0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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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26年1月,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一处水井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且未张贴警示标志;2.通过查询监控发现未对加油区、油罐区等地点的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虚填安全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

经调查,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1.一处水井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且未张贴警示标志;2.通过查询监控发现未对加油区、油罐区等地点的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虚填安全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经理赵某孝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典型意义】

一是筑牢现场“第一道防线”。安全警示标志是作业现场最直观的“安全哨兵”,不仅保障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更能时刻提醒人员防范危险。在发生险情时,正确的警示标志能指示人员迅速逃离或采取有效遏制措施。企业必须确保标志类型与警示内容相吻合,且设置位置醒目、合理。

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检查绝不能流于形式、弄虚作假,必须及时、如实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是严守岗位“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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