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峰

发布日期:2026-05-2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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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贾某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0
处罚事由: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 罚款334873.56元
处罚机关: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处罚事项_案件名称: 顺平路潮白河大桥“4・23”火灾事故贾雪峰行政处罚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应急罚〔2025〕事故014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
提示: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对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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