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增强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工贸企业应急保障机制,科学高效处置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灾害事故应急指挥调度与处置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涉爆粉尘爆炸事故、高温熔融金属爆炸事故以及有限空间作业引发的中毒窒息事故等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火灾事故、燃气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另有专项预案的,适用其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首都意识,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筹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贸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应急机制,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事故处置应对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筹指导,发挥协调调度作用,强化市区、部门、军地等协调联动,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救援合力。
坚持资源协调、强化准备。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充分做好应对事故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和保障经费等。积极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充分借助相关领域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专业技术支撑。
坚持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快速有效响应,坚持救早救小,严防事故扩大,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防护,保持安全处置距离。根据事故类别,有针对性科学处置,有效防范救援过程中的衍生次生事故。
1.4 现状及主要风险分析
全市工贸企业数量大、从业人员多、安全风险复杂多样。涉爆粉尘、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领域极易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另外工贸企业中中毒、窒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各类事故均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工贸企业应急预案组成。
1.5.2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按照市、区两级管理,各区按规定制定本辖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3 工贸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4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间相互衔接,构成北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与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或协助各区政府开展一般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指导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工作;
(2)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3)负责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拟订(修订)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区级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负责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负责本市应对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专家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9)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国网北京电力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各级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贸企业特点,结合工贸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等,对工贸企业的安全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重点监控。建立健全工贸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处理工贸企业风险监测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发生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我市相关企业安全风险形势,预测事故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各级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管辖范围内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风险监测和监控信息,结合水务、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分析研判工贸企业安全风险,综合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实操培训、应急能力等情况,科学评价安全风险防控质效,提出针对性防范对策措施,适时发布安全提示。各相关部门、工贸企业要根据安全提示,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应对工作。
4.1.1 事发单位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同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情况紧急时,事发单位可以直接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信息。
4.1.2获悉事故信息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或拨打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12350)报告事故情况。
4.1.3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对信息进行研判核实,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并实时跟踪事态发展,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1.4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及联系方式、事故概况及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及疏散情况、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趋势等。
4.1.5 事故信息需通过传真、电话、应急值守系统等法定渠道进行报送。
4.2.1 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队伍引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4.2.3 事发地区政府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处置,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2.4 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进行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本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区域、发生在重点时期(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3.1 四级响应
初判事故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事发地的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事发地的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调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请求或工作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
4.3.2 三级响应
初判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同意,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
(1)初判事故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地区、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4)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赶赴市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调度,协调调度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装备物资等资源支撑现场处置。
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或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宣传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的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分管副秘书长任现场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或有关负责同志任协调指挥,市消防救援局有关负责同志任专业指挥。
4.3.3 二级响应
初判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报请市长同意,市应急委启动响应:
(1)初判事故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赶赴市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调度,协调调度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装备物资等资源支撑现场处置。必要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指挥,市消防救援局局长任专业指挥。
4.3.4 一级响应
初判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事故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赶赴市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调度,协调调度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装备物资等资源支撑现场处置。必要时,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协调指挥,市消防救援局局长任专业指挥。
4.3.5 扩大响应
当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当国家启动相关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4.1 组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分为市、区两级。启动四级响应时,组建区级现场指挥部。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时,组建市级现场指挥部。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协调指挥、专业指挥、属地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交通管控组、秩序维护组、宣传舆情组、环境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现场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委区政府、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对事故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应急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事故处置等。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院前急救、医疗转运、院内治疗等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人员伤亡及医疗救治情况。
(4)交通管控组: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5)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委区政府、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6)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事发地区委区政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7)环境气象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牵头。主要职责是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
(8)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成员包括:市通信管理局、事发地的区政府。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通信畅通。
(9)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牵头,组织区级相关单位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电力保障等。必要时,由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等单位进行保障。
(10)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局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组建现场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现场专家组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4.2 现场指挥权交接
成立市、区现场指挥部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汇报事故情况、救援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4.3 协同联动
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区,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和事故应急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行动。
4.4.4 指挥控制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处置、交通保障、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按照处置方案发布命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专业处置队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
4.4.5 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下达指令,及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方案,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
4.5.1 确定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总指挥确定。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分方案,并结合处置实际及时调整。
4.5.2 组织现场救援。根据事故情况,专业处置组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应急救援人员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救援力量在安全区域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现场急救与监护转运,并做好院前急救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后续医疗保障工作。
4.5.3 疏散安置群众。秩序维护组会同后勤保障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根据需要,交通管控组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5.4 开展专业处置。专业处置组根据事故类别、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等,开展专业处置工作。
4.5.5 环境气象监测。环境气象组制定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组织环境监测队伍,对周边大气、水体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受环境和气象影响区域管控与人员疏散建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处置建议,协调指导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同时整理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4.5.6 通讯保障。为做好现场核心处置区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现场指挥部与后方指挥中心之间的音视频互联互通工作,通信保障组做好公网、专网等通信信号保障;在网络中断或出现盲区时,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4.5.7 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8 提供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的危险物品进行转运,交管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解决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
4.5.9 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对事故现场做出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6.1 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等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4.6.2 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医疗救治组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并转运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4.7.1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舆情组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事故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及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或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事故,在宣传舆情组的组织协调下,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应急等部门及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开展舆情社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应的问题,积极稳妥回应,做好舆论导控。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及危害基本消除,启动响应的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委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的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的区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补偿工作。
5.2.1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区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2.2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开展事故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事故,根据需要,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区牵头实施。
北京市消防救援队伍是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与救援的主要力量,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事故救援行动。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市应急办统筹调动市级有关专业队伍及相关装备。
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总队、指挥保障中心做好应急指挥车、应急单兵等指挥通信保障,负责事故现场的通讯和画面传输。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统筹管理、定点储备、综合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不断提升应急物资准备、快速响应、保障有序的建设能力和水平,完善市、区两级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快速调运能力。
各级政府、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机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单位,不断提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水平。
财政部门负责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相关财政资金管理。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事故应对资金。
相关部门所需的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应急演练、物资装备保障、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事发地的区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全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演练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