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物资保障预案(2025年修订)
目 录
3.2 保障准备行动
4.3 响应级别调整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突出首都城市功能定位,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本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首都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按照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实际需求,提供应急物资保障的相关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以及外省(区、市)需要本市开展应急物资援助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化首都意识、践行首善标准,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抢险救灾的首要任务;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统分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储备、相互协同保障的原则;坚持以实物储备为基础,以拓展多元储备渠道为补充的原则;立足抢大险、救大灾应急物资需求,持续强化应急物资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关键时刻调得出、运得快、用得上。
本市应急物资保障预案体系分为市、区两级管理。本预案为市级专项预案,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参照市级预案制定区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统一指挥下,成立市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当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提出需求,需要协调市级物资保障时,启动临时机构。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启动专项工作机制,协调相关国家部委和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等方面,共同参与本市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执行副主任(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任务的市相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决策和部署。
(2)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3)组建应急物资保障专家队伍,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源,为应急物资保障提供决策支撑。
(4)负责组织协调省际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5)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工作协调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市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2)分析评估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形势,指导全市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3)负责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的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
(4)负责与国家应急物资保障相关部门、市内有关部门及区级应急物资保障机构对接和协调。
(5)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应急物资保障协调机制。
(6)组织和制订物资保障方案,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7)落实《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要求,按照《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协调三地救灾物资协同应急保障工作。
(8)按照《北京市应急援助外省(区、市)响应机制》,组织开展本市对外省(区、市)应急援助工作;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救灾捐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军队参与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成员单位由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动办、市公安交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药监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红十字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2、联系方式见附件3。
2.4 区级应急物资保障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区成立区级应急物资保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区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根据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通报的物资需求信息,及各区政府上报的物资需求信息,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可能出现的物资保障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和预判,并将研判结果通知物资储备管理、运输保障有关单位。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视情部署应急物资保障相关准备工作:
(1)按有关规定加强应急值班力量,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2)通知应急物资储备库工作人员及时进入待命状态,视情派出人员赴应急物资储备库现场督导。
(3)根据需要对接应急物资保障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紧急调用准备。
(4)必要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可向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区域前置部分应急物资。
(5)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以及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 应急物资保障响应
4.1 分级响应保障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以及应急物资的需求和调度范围等因素,应急物资保障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发区应急物资保障机构上报应急物资保障需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分析评估,初判需求超出事发区自身能力范围,需相邻区应急物资予以保障时,由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应急物资保障,实施以下措施:
(1)根据事发区报送的物资保障工作有关信息、具体任务及行动要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事发区开展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2)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调动相邻区的应急物资予以保障。
(3)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视情派员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协调、指导现场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4.1.2 三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提出应急物资保障需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分析评估,初判需求超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能力范围,需协调、调动市级相关部门的应急物资进行保障时,由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应急物资保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实施以下措施:
(1)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级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办公室报送物资保障工作的有关信息,向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报送有关信息,并通知相关单位。
(2)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市级相关部门的应急物资予以保障。
(3)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派员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协调、指导现场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4)市公安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维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做好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跨区优先通行保障工作。
4.1.3 二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提出应急物资保障需求,工作协调小组进行分析评估,初判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物资保障需求不会超出本市处置能力范围,且需指挥调动全市范围内应急物资进行保障时,向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请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执行副主任(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全市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实施以下措施:
(1)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报送有关信息,并通知相关单位。
(2)根据已获取的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商研判现场应对所必需的应急物资需求。
(3)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初步研判结果,列出应急物资需求清单,下达动用指令,组织运输力量就近调配至需求地。
(4)根据需要或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的要求,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实施指挥调度。
(5)市公安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执行市内应急任务的“绿色通道”。做好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赴突发事件现场的优先通行保障工作。
(6)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对物资装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保障装备正常运行。对装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同时,做好易损件备份工作。
(7)在应急物资短缺的情况下,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紧急采购策略,包括采购渠道、供应商选择、采购方式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应急物资紧急采购及保障资金等工作。
(8)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1.4 一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提出应急物资保障需求,工作协调小组进行分析评估,初判应急物资保障需求可能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协调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津冀地区应急物资进行保障时,向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报请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统筹安排全市应急物资保障,协调有关单位实施以下措施:
(1)工作协调小组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有关信息,并通知相关单位。
(2)梳理物资储备情况。根据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提出的物资需求,工作协调小组会商研判现场参与应对需要支援的应急资源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3)本市应急物资保障不足,需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或协调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津冀地区参与本市应急物资保障、就近支援,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申请调用中央应急抢险物资或救灾物资,按照《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应急抢险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救灾物资由市应急局向应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津冀省(市)级救灾物资,按照《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预案》,由市应急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京津冀救灾物资保障联席会议提出物资支援请求。
申请驻京部队应急物资,按照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有关机制,由市应急办(市防减救灾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流程办理。
(4)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应急物资需求,列出现有和需要支援的物资装备需求清单,并下达动用指令,组织运输力量调配至需求地(市级应急物资调拨流程图见附件4)。
(5)根据需要或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的要求,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实施指挥调度。
(6)市公安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执行市内与省际应急任务的“绿色通道”。做好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赴突发事件现场的优先通行保障工作。
(7)安装维护本市和外部救援的应急物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对装备等进行安装、调试、维护,保障装备正常运行,配合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津冀省(市)做好物资装备安装维护工作。对装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同时,做好易损件备份工作。
(8)紧急采购物资。在应急物资短缺的情况下,工作协调小组按照本市优先原则,研究确定紧急采购策略,包括采购渠道、供应商选择、采购方式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应急物资紧急采购及保障资金等工作。
(9)征用应急物资。紧急情况下,工作协调小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征用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物资。
(10)必要时,启动救灾捐赠机制。工作协调小组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根据需要,代表市政府接受捐赠。市民政局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1)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4.2.1 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按照《北京市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应急局认定的相关行业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救援需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可指挥调用本行业(领域)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携带相关装备赶赴现场应急处置;确需本行业(领域)以外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时,也可商请市应急局协调办理。市应急局可直接指挥调用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携带相关装备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主要装备信息表见附件5)。
4.2.2 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救援需求,需要协调申请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时,按照市应急办印发的《关于做好辖区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使用工作的办法》有关规定,市应急局可直接调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携带相关装备赶赴现场抢险救援,调动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4.3 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启动的响应级别及其应急物资保障需求,可相应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市、区两级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的成员构成和职责分工。确保在应急响应期间,有专人负责应急物资的调动和保障工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在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迅速地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应急物资保障任务。
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承担物资储备保障任务的部门,应加强应急物资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懂物资、善管理、人数足、能实战的应急物资保障队伍,注重保障人员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物资保障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按程序吸纳应急管理、物资保障方面的专家加入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
市通信保障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物资保障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市应急管理和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应急物资管理信息平台、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化平台等,通过建立物资登记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配备先进技术设备、强化信息安全保障等方式,确保物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健全紧急状态下应急物资运输保障体系,鼓励公路、铁路、邮政、物流企业等参加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必要时,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应急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通行等工作,开辟应急物资保障“绿色通道”,保障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京津冀三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应急物资储备资源优势,实现应急物资跨区域应急支援,提高区域应急物资保障效率。按照《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应急预案》《京津冀毗邻地区救灾和物资保障互助合作指南》等要求,毗邻区域就近快速实施物资保障,做好应急物资保障队伍跨区域救援工作衔接。
5.6 经费保障
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承担物资储备保障任务的部门,将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坚持实物储备为主,协议储备、产能储备为辅,及时做好资金申请、审批工作。原则上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调用市级应急物资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管和评估。
应急物资保障响应终止后,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物资回收、维保、补库等工作。
(1)物资回收与分类:在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对物资进行回收和分类。回收和分类要根据物资的种类、规格和使用情况进行。
(2)清洗与消毒:对于回收的物资,特别是可能已经接触到污染物或有害物质的物资,需要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以确保其安全和卫生。
(3)检测与评估:对回收的物资进行检测和评估,判断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对于损坏严重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资,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4)维修与保养:对于可以继续使用的物资,要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5)储存与管理:按照物资的特性和储存要求,重新储存回收的物资,做好库存管理。
(6)核算与补偿:对在应急物资保障过程中被征用的物资,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核算。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补充与更新:根据应急物资保障过程中消耗的物资情况,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主责部门应结合总结评估意见,及时补充必要的物资,保持应急物资总量稳定、性能良好。
应急物资保障响应终止后,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形成涵盖物资供求分析、物资保障处置回顾、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的总结评估报告。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保障历史案例库,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与建议。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应急物资保障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能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物资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6)市应急委(市防减救灾委)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编发培训材料、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本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实战演练与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对本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物资、设施等组织演练。
结合本市突发事件特点及其应对物资需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