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4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2.4 区级指挥部
3 监测预警与隐患排查
3.1 监测预警
3.2 隐患排查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接报与研判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3 分级响应
4.4 力量调集
4.5 处置行动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重建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5.4 表彰奖励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教育与培训
8 预案说明
9 附件
9.1 火灾事故划分标准
9.2 火警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科学、安全、有序处置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妥善应对全市各类火灾事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处置流程,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统筹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尽其责、协同配合、群策群力、科学高效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市、区两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区级履行属地责任,按照火灾事故响应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火灾事故的组织应对工作。
坚持救人第一、科学处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以赴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根据不同火灾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事故损失及影响。
坚持应急联动、迅速响应。保持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状态,畅通纵向、横向指令信息传达渠道,按照灾情就是命令的原则,做好应急响应、遂行出动和协同处置等工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及森林、草原以外,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全市火灾事故应对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指挥处置全市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
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领导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成员由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外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武警北京总队以及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2.1.2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2)分析总结本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火灾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负责指挥本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区政府开展一般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开展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协助总指挥落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承担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参与火灾事故处置,协助建立火灾事故应急协调联动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负责市级救灾物资调度,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本市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管理灭火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及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组织火灾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依法控制火灾相关责任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粮油、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保障市级预算部门消防救援工作相关经费支出;指导各区财政做好消防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医疗救援力量;负责对搜救出的伤员开展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监护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负责协助救援人员对现场伤病员开展疏散转移;负责统计、上报医疗卫生系统救治及收治的人员伤亡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专业队伍开展火灾事故中燃气、供热、电力等相关市政设施的管控和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环卫洒水车辆,在火灾事故扑救中按照需求配合做好用水保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市政设施管理使用等其他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机械等应急力量配合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开展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属地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火灾事故对象开展安全性评估。
市交通委: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指导有关单位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负责涉及相关交通运输工具火灾处置的技术支撑保障及其他事项。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供水、排水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中协调园林绿化养护车辆,协助做好供水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周围区域大气、土壤、水源等进行应急监测;调派专业力量或督促指导事故单位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处置污染物,减少环境污染。
市委外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火灾事故中驻华使团人员和在京港、澳、台人员及其他外国来京人员;负责视情配合有关单位向外交部、港澳驻京机构及相关国家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通报本市突发火灾事故的相关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为火灾事故应对处置提供有线、无线公网通信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为火灾事故应对处置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现场及周边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分流工作,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灭火救援人员、车辆、物资装备的快速通行。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火灾事故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
武警北京总队:根据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需要,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置和一般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对火灾事故的其他事项。
2.2 工作机构
2.2.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担任。
2.2.2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具体承担本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火灾事故相关工作;
(2)及时收集、分析、上报火灾事故重要信息;
(3)推动本市火灾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拟订(修订)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制定(修订)区级火灾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6)组织开展本市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7)组织开展本市应对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协助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的联系;
(10)组建现场指挥部,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1)承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及日常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处置复杂、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涉及多个部门长时间协同处置的,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专业指挥、协调指挥、属地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专业指挥负责现场灭火救援专业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协调调度、分析研判等工作。属地指挥统筹区级部门参与处置并做好综合保障。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选择设置灭火救援组、综合协调组、交通管控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属地处置组、通信保障组和技术专家组等,各工作组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3.1 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研判火情,研究拟定灭火救援行动方案,部署灭火救援任务,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2.3.2 综合协调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属地区政府协助,负责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收集汇总现场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要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2.3.3 交通管控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负责做好现场周边交通管控,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快速到达现场,保障受影响人员和车辆快速疏散转移出现场。
2.3.4 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火灾现场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
2.3.5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现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和医疗保障等工作;协助救援人员对现场伤病员开展疏散转移;统计上报火灾事故中医疗卫生系统救治及收治的伤亡人员信息及医疗救治情况。
2.3.6 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响应,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2.3.7 属地处置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第一时间组织做好先期处置、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及周边区域人员疏散和管控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组建运行的保障工作;负责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药剂、燃料以及其他应急装备物资的社会联勤保障与供应;统筹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气象监测等保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助核查起火场所人员数量及逃生、失联等基本信息;开展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2.3.8 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和指挥平台搭建及运行,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3.9 技术专家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选派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灭火救援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指导本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2.4 区级指挥部
事发地区政府相应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区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隐患排查
3.1 监测预警
3.1.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感知、图像识别、视频巡查等技术手段,加强火灾风险动态监测,及时接收火灾事故信息。
3.1.2 针对建筑、单位、城市、重点区域等不同维度,坚持定期研判与专题研判相结合,分析消防安全风险,找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综合火灾数据、隐患举报、排查质效、实操培训情况,科学评价火灾防控质效,提出针对性防范对策措施,适时发布预警提示。
3.1.3 健全完善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发布、协调联动机制,构建“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的消防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3.2 隐患排查
3.2.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本行业、本区域火灾隐患排查。应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检查人员业务培训,通过选聘业务专家、购买技术服务、组织组团体检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指导帮扶,提升基层排查发现、依法督改消防隐患问题能力。
3.2.2 健全“建账、检查、消隐、清账”闭环机制,开展部门联合检查、交叉互查、错时检查,推进隐患闭环整改,强化过程跟踪、数据汇聚和智能分析,提升隐患排查质效。
3.2.3 围绕安全责任、风险管控、巡查检查、设施管理、值班值守、自防自救、培训教育等方面,推进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接报与研判
4.1.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火灾事故后,根据火灾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对灾情态势进行研判,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响应启动后,全程跟踪事态发展,科学分析处置需求,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1.2 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响应等级和调派力量情况等。
4.1.3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或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舆情炒作及造成负面影响的火灾事故等,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要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口头或书面报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1.4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做好信息报告准备工作。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2.1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个人应立即报警;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启消防设施,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救助遇险人员,有序组织初期火灾扑救。
4.2.2 火灾事故应对期间,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进行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部门、乡镇(街道)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3 区级公安、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宣传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2.4 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4.3 分级响应
按照火灾严重程度和响应范围,本市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3.1 五级响应
火灾事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由事发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启动五级响应:
(1)符合一级火警条件的火灾;
(2)报警描述为不明显的火灾,火势较小,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
由事发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实施处置,并向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社区(村)有关人员到场协助。
4.3.2 四级响应
火灾事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由事发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响应:
(1)符合二级火警条件的火灾;
(2)可能或已经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联)或1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事故;
(3)报警描述为明显的火灾(火已燃起,正在蔓延,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
事发地区委、区政府组织区级消防救援、公安、公安交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宣传等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担任总指挥;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担任专业指挥和协调指挥;属地街道(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属地指挥;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各有关工作组组长。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启动四级响应和现场指挥部设置情况报告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
4.3.3 三级响应
火灾事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由事发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
(1)符合三级火警条件的火灾;
(2)可能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联),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3)报警描述为非常明显的火灾(猛烈燃烧,蔓延迅速,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
(4)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
(5)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通知市级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协同救援处置。市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担任总指挥,市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业指挥和协调指挥;属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属地指挥;市级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组长。
4.3.4 二级响应
火灾事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启动二级响应:
(1)符合四级火警条件的火灾;
(2)可能或已经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联)或5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3)报警描述为重大火灾,燃烧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
(4)高层、地下、油气储罐等火灾,且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情况;
(5)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担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协调指挥;市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业指挥;属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属地指挥;市级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组长。
4.3.5 一级响应
火灾事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市应急委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一级响应:
(1)符合五级火警条件的火灾;
(2)可能或已经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联)或100人以上重伤;
(3)报警描述为特别重大火灾,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
(4)高层、地下、油气储罐等火灾,且火场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情况;
(5)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协调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做好协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业指挥;属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属地指挥。市级相关部门主要或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组长。
4.3.6 响应升级
对于火灾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且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火灾事故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造成危害的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成立国家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国家消防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7 市区衔接
启动三级、二级、一级响应后,市级现场指挥部各级指挥员在赶赴现场途中可以授权区级现场指挥部相应岗位指挥员暂时行使指挥权。市级现场指挥部组建后,区级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各工作组衔接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相应工作组,共同做好现场处置各项工作。
4.4 力量调集
4.4.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灾情需要,可调集全市范围内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参与现场处置;对于需要调度北京市以外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时,经报请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消防救援总队分别向应急管理部或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申请。
4.4.2 公安、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按照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4.5 处置行动
4.5.1 确定处置方案。由灭火救援组会同技术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专业指挥、总指挥同意。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分方案,并结合实际及时调整。
4.5.2 组织现场救援。灭火救援组根据灾害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开展人员营救、灭火处置等工作。现场发生人员受伤时,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救援力量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现场急救与监护转运,并做好院前急救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后续医疗保障工作。
4.5.3 实施秩序管控。秩序维护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管控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应急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管控组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快速到达现场,保障受影响人员和车辆快速疏散转移出现场。属地处置组做好受火灾事故影响人员的疏散、转移、安置、安抚等工作。事发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相关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做好现场人员和送医治疗人员的安抚工作。
4.5.4 环境气象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周边大气、水体等进行实时监测,提出受环境影响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意见,针对灭火作业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控等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气象部门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火灾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
4.5.5 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区政府协调调动园林、环卫等洒水作业车辆,大型工程机械以及电力、燃气等相关领域专业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6 联合调度指挥。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市卫生健康委指挥中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建立联合调度机制。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负责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做好现场处置;市卫生健康委指挥中心负责调度医疗救援力量,统筹做好院前急救和伤员救治等工作,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统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负责调度现场交通管控和通行保障等工作。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做好支撑保障工作。
4.5.7 综合协调保障。属地处置组统筹做好现场指挥部运行、物资装备和后勤等保障工作。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应急办统筹调度全市相关资源做好支撑。
4.5.8 现场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对事故现场做出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6 信息发布
4.6.1 按照本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2 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的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分别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发布相关信息;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事发地区政府发布相关信息。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火灾事故,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宣传舆情组明确新闻发布单位,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市级宣传部门、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组建新闻发布中心,确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视情况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等情况。
4.6.3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应急等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公布工作进展情况,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未经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4.6.4 对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以及涉及国外、港、澳、台人员的火灾事故,对外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委外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4.7 响应结束
4.7.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搜救完成,彻底扑灭火势,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结束,移交属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7.2 应急响应结束后,撤销现场指挥部,转入善后阶段,现场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重建
5.1.1 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5.1.2 市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和上报。
5.1.3 市应急管理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应做好受火灾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火灾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5.1.4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相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2 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组织调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3 总结评估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火灾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
5.4 表彰奖励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指定部门,对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预算管理规定,结合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将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6.2.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配备功能齐全、数量充足、性能先进的消防车辆以及应急装备物资,以满足灭火救援行动的需要,同时做好各种消防车辆、应急装备物资、灭火药剂的储备工作,不便储备的,应与相关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签订应急供应协议。
6.2.2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有关救援人员个人防护装备、抢险救援装备、车辆等装备应进行安全洗消,确保各类装备的清洁,避免二次污染。
6.2.3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装备和设施设备,满足火灾事故先期处置需要。
6.3 通信保障
6.3.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火灾事故处置的指挥要求。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北斗卫星网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应急通信系统;在网络中断或网络盲区时,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保障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6.3.2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6.4 队伍保障
6.4.1 本市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各类队伍应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6.4.2 各级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并支持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4.3 应急救援队伍应强化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对火灾事故的处置能力。
6.5 医疗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医疗救治需求,统一指挥调动医疗资源,快速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北京急救中心负责统筹调派院前急救力量,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急救、监护转运等工作。各类收治医院负责后续救治。药监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向火灾事故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指导有关单位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做好涉及相关交通运输工具火灾处置的技术支撑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分流工作,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灭火救援人员、车辆、物资装备的快速通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市、区、单位和基层组织三级管理。《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本市处置火灾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部门针对本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和工作职责制定印发。区级专项、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2 应急演练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专业性的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各区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灭火救援应急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高效有序地开展先期处置。要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7.3 宣传教育与培训
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火灾事故应急状态下群众自救互救知识和企业消防安全措施及要求,切实提高全社会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的培训工作,并对市民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8 预案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预案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火灾事故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一般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9.2 火警分级标准
(1)五级火警: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2)四级火警: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三级火警: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二级火警: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一级火警: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带电设备/线路或其他类火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