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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06-1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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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工作原则

1.3 主要任务

1.4 编制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3 应急力量与扑救指挥

3.1 力量编成

3.2 力量调度

3.3 扑救指挥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管理

4.3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4.3 预警响应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扩大应急

5.6 启动条件调整

5.7 应急结束

6 信息报告

6.1 报告原则

6.2 报告主体

6.3 报告程序

6.4 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要求

6.5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社会救助

7.2 火灾调查评估

7.3 火案查处

7.4约谈整改

7.5 责任追究

7.6 工作总结

7.7 表彰奖励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技术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

9.2 预案审核

9.3 预案修订

9.4 预案演练

9.5 预案实施

10 附则

10.1 术语说明

10.2 其他说明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坚持科学施救,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首都森林资源、维护首都生态安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

1.2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3  主要任务

(一)组织灭火行动。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二)解救疏散人员。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三)保护重要目标。保护民生设施、文物古迹、军事设施、重大危险源、三山五园等重要目标,确保首都生态安全。

(四)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五)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1.4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指挥机制》等规定,结合新形势下本市森林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周边省市威胁本市森林资源安全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森林火灾。

1.6  预案体系

本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市级预案,第二级为14个区级预案,第三级为街道(乡镇)级预案,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森防指)在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森防指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北京卫戍区副参谋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属相关部门领导、14个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市森防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森林火灾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三)具体指挥本市相关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开展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分析总结本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指导市区两级森林消防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六)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京津冀森林火灾联防联控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市森防办日常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预警监测、专业队伍建设、督促检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落实本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等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园林绿化部门指导。

北京卫戍区协调驻京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相关辅助工作;参加物资运送、营救群众、转移财产等工作。

2.1.3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森防办)为市森防指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本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市森防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市森防指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对相关工作;

(二)承担市森防指应急值守工作;

(三)收集、分析森林防火情况,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组织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做好森林火灾统计工作;

(五)做好森林火灾信息汇总工作;

(六)联合相关部门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七)组织制定、修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14个区和重点有林单位制定、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八)组织开展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业务培训,组织举办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演练,配合市应急办开展综合演练;

(九)指导本市应对森林火灾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负责市森防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森防指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十二)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2.2  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14个区(不含东城区和西城区)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置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各区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各区明确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

乡镇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根据工作需要,市区两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库,对森林火灾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科学施救方案、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力量与扑救指挥

3.1  力量编成

全市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分为四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专业支撑力量;市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机动增援力量,负责增援灭火;区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是属地主体力量,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主力灭火;市园林系统扑火队伍、乡镇森林扑火队伍为辅助力量,负责辅助救援、早期处置。扑救森林火灾以受过专业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度

扑火力量调度坚持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风险区调集为主、高风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区级两级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的跨区调度。调入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调度市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扑火时,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调度。

需要调度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或北京卫戍区提出用兵需求。

需调度北京市以外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区两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分级指挥。

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区的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统一协调指挥。发生在京津、京冀交界地区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相关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发生在京津、京冀交界地区且预判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指挥。

根据需要,市区两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见附件4)。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参与灭火时,支队级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担任专业副总指挥,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航空救援力量参与灭火行动时,由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接受市区两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北京市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极度危险)、二级(高度危险)、三级(中度危险)、四级(低度危险),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2  预警发布管理

(一)森林火险预警发布期一般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长预警发布期。

(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研判实行市森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绿化局联合会商机制,三方成立会商工作组,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市森防办负责森林火险预警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汇总等事宜,履行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报批和发布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北京市森林火险形势分析和监测预警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主责构建森林火险形势数据收集、分析、研判以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

市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趋势分析与气象研判,提出前期森林防火关键区气象条件分析与未来森林防火关键区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及预警级别判定的专业意见。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准备情况、林内植被情况以及林内可燃物分布情况等基础数据,结合气象部门提出的火险气象等级意见,提出有关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判定的初步建议。

(三)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工作措施及公众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四)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到期自动解除。

4.3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一)蓝色预警信息和黄色预警信息,在当年至次年的森林防火期开始前,由市森防办授权市气象局发布

(二)橙色预警由市森防办将会商结果报市应急办,报请市森防指总指挥批准后,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发布。

(三)红色预警由市森防办将会商结果报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发布。

(四)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手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公众。

(五)预警信息发布后,因气象条件变化,市气象局提出调整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建议的,经会商由市森防办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发布。

4.4  预警响应措施

4.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坚持领导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护林员、望员、巡查队员开展正常巡护;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正常备勤,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4.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坚持领导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护林员、望员、巡查队员加强巡护;各级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各级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工作。

4.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主要领导加强带班,24小时在岗,随时掌握各种情况;加大巡查力度,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死看死守;各级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其职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准备工作。各级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工作,开展森林防火检查。

4.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主要领导加强带班,24小时在岗,随时掌握各种情况;要全面开展巡查,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临时增派力量,强化死看死守;各级森林消防队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市森防指所有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高度戒备,随时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市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在符合安全飞行条件下,适时开展森林防火航空巡护工作。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停止各级防火区内一切用火行政审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5  应急响应

发生森林火灾后,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早期处理,包括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属地政府和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园林绿化部门接报后第一时间赴现场做好指导。

各区接到火灾火情报告后,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区相关部门、单位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消防救援力量进行扑救;向市森防办报告森林火灾火情情况。根据需要,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立前线指挥部,区政府行政首长任前线指挥部总指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市级层面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响应,最低级别处置工作为四级响应,最高级别处置为一级响应,启动程序一般由低到高逐级启动。

5.1  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展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森防办启动四级响应:

(一)接到各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1小时火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间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重点森林防火区或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五)市森防办依据火场位置重要程度、扑救力量、灭火进展等情况,认为需要跨区域调动森林消防救援力量进行增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六)发生在京津、京冀交界地区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

5.1.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地区委区政府组织处置,市森防办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

(一)市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市森防办领导进驻市应急指挥大厅,组织市应急管理、园林绿化、气象等相关部门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加强对相关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根据需要,市森防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三)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森林火灾发生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展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森防办请示市森防指启动三级响应,市森防指组织指挥或协调、协助各区进行处置:

(一)接到各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6小时火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三)气象条件恶劣、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扑救特别困难的隔夜火;

(四)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同一火场跨区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京津、京冀交界地区且预判为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

(六)市森防办根据火场各种情况综合分析,认为有必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5.2.2响应措施

(一)市森防指领导进驻市应急指挥大厅,负责指挥、统筹、调度,协调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处置。

(二)市森防办牵头市应急局、市园林绿化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实际需要,通知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健委等部门赶赴现场,并与火灾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组成市前线指挥部,同步将区前线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三)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赶赴现场任市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市森防办有关负责同志任市前线指挥部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四)按照市森防指工作要求,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参加现场处置,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森防指请示市应急委启动二级响应:

1)森林火灾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过火面积超过40公顷,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

4)需要市其他专项指挥部协助处置,且处置时间长、处置难度大;

5)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5.3.2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市森防指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

2)根据情况,市森防指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任赶赴现场任市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森防办主任任执行指挥。

3)建立健全前线指挥部各小组,在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信息收集、交通疏导、通信保障、气象监测、医疗救助、舆情管控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情况需要,以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名义,请求国家森防办跨省调集森林消防救援力量、航空救援力量支援扑火。

5.4  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森防指请示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1)森林火灾持续24小时火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过火面积达1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的森林火灾;

(4)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5.4.2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森防指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5.5  扩大应急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造成危害的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由市应急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成立国家级森林火灾指挥机构,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国家森林火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机构,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火灾发生地政府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火场清理和现场看护工作。原则上,参与扑打明火的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不担负看守火场任务。

6  信息报告

6.1  报告原则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坚持有火必报、逐级报告、如实上报、归口报告的原则。各区森防办应当迅速了解和掌握本区森林火灾情况,并向市森防办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信息报告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内容准确,坚决杜绝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市、区应急管理局承办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工作。

6.2  接报主体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作为本市“12119”森林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报单位,负责全市范围内“12119”森林火警信息的接警、记录和向各区分转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本区范围内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的接收、核实、反馈、上报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本市范围内森林火情、火灾信息的接报响应和综合管理工作。

6.3  报告程序

报告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主动、及时、准确收集相关情况,做好火情信息报告工作。

6.3.1  初报

应急管理局接到森林火警信息后,应如实做好记录,同时立即责成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予以核实。

对于已核实的森林火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核实后10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森林火灾初报信息。内容包括:

(一)起火地域:地名(区、乡镇、村、小地名)。

(二)起火时间:发现时间、接报时间。

(三)当地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及降水情况等。

(四)响应和扑救情况:响应等级、出动扑火人员、车辆、电台、扑火机具数量,到达火场人数和指挥员姓名、职务。

(五)损失情况:火场面积、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

(六)扑救过程中有那些困难,需要解决哪些问题,需要扑火力量支援等。

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单位火情通报、卫星监测热点核查等通知后,要在10分钟内回复情况。

6.3.2  续报

对于符合本预案规定的三级以下响应条件的森林火灾,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续报火灾扑救进展。

对于符合本预案规定的三级以上响应条件的森林火灾,由市前线指挥部续报火灾扑救进展情况。

首次续报时间不得晚于初报信息后30分钟,随后每2小时续报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续报内容包括:

(一)火场气象、林情林相、地形地貌、交通路网、水源分布等情况。

(二)火情态势:火场燃烧情况、发展蔓延趋势(如果火区内或附近有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要特别说明)。

(三)响应和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车辆、电台、扑火机具数量,到达火场人数和指挥员姓名、职务。

(四)损失情况:火场面积、林种结构、过火林木、火灾种类、人员伤亡和其它损失情况。

(五)交界火要了解距边界的距离,发展趋势,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情况。

(六)扑救过程中有那些困难,需要解决哪些问题,需要扑火力量支援等。

火灾扑救过程中出现火势突变、人员伤亡、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受到威胁、需要组织疏散等紧急情况时,应随时续报。

市应急管理局应做好火灾续报内容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6.3.3终报

对于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四级响应条件及以下的森林火灾火情,应急管理局应在处置结束后的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对于较大、比较复杂火场或是夜间难以勘察现场的,可形成初步材料先行上报,详细情况调查后再行终报。

对于符合本预案规定的三级以上响应条件的森林火灾,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火灾处置结束后的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对于比较复杂的火灾现场情况,可适当延期。终报内容包括:

(一)起火地域:地名(区、乡镇、村、小地名)。

(二)发生时间、发现时间、接报时间、扑灭时间

(三)起火原因:何种原因引发,肇事者情况。

(四)火场环境情况:植被情况、气象情况、火场地形情况等。

(五)损失情况:火场面积、林种结构、过火林木、火灾种类、人员伤亡和其它损失情况;交界火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情况。

(六)处置情况:启动响应等级,扑火队伍名称、人员数量,救援装备、扑火机具数量等。

6.5  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市森防指应及时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京津、京冀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领导明确批示重点关注或上级派出工作组参与现场指挥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6  信息发布

扑救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工作,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新闻发布组,或由市政府新闻办在24小时内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7后期处置

7.1  社会救助

市区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会同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转移、妥善安置灾民;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7.2  火灾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包括森林火灾起火点、起火原因、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内容。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做好配合。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或相关区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7.3  火案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4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约谈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5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有关责任追究。

7.6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于较大及以下火灾,区森防办应在森林火灾处置结束3天内,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市森防办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市森防办应在森林火灾处置结束7天内,将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于火灾损失严重、火案情况复杂的,应在60天内完成总结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限。

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扑灭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扑救过程和采取的措施、经验教训等情况。

7.7  表彰奖励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市、区有关部门应将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准备等相关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按需要及时拨付应急处置资金。

8.2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级森林火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扑救机具、设备、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各区配套建设森林火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8.3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上下贯通、横向协同、指挥顺畅、运行高效”的原则,统筹全市森林灭火作战专业指挥系统建设,并做好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周边省市森林消防和本市移动应急指挥体系的系统互通,制定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规范和战时技术保障方案,定期开展演练;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逐步完善视频监控系统、林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并强化与应急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满足森林火灾预防、处置、扑救等环节的工作需求。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森防办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和组织实施。各区森防办、乡镇(街道)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区、乡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分别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市森防办检查所属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检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2  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3  预案修订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变化、机构职能调整、人员变更或资源变化以及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印发等程序,并及时备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4  预案演练

市森防办和相关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可行性,优化应急预案。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也应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应对森林火灾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则

10.1  术语说明

(一)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领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

(二)森林火警是指群众举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有林单位上报、同级政府部门报告、卫星监测热点、林区监控预警系统以及报警人通过“12119”“119”等各类途径报告的发生在林地内涉及着火或冒烟的紧急火情信息。

(三)森林火情是指发生在林地范围内,未造成树木损失、相关方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着火或冒烟情况。

10.2  其它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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