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办、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开展应急演练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应急演练组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按组织形式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桌面应急演练和实战应急演练。按内容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单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按目的与作用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检验性应急演练、示范性应急演练和研究性应急演练。
第四条 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包括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实施、评估与总结、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应急演练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贴近实战、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市应急演练管理工作,指导市、区两级重点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演练组织实施进行指导。
第七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演练管理工作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提升应急演练管理工作效能。
第二章 应急演练计划
第八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文件,在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现状、形势要求等基础上,将应急演练的基本原则、工作方向、目标内容、整体安排、重点任务等作为应急管理相关规划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规划,为开展年度或短期应急演练提供指引。
第九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年度应急演练计划。
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包括:演练名称、类型、时间、地点、形式、科目、组织单位、参演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编制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应急预案等文件,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上一年度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沟通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应急演练的内容、形式和频次,突出重点、丰富形式、增强质效。
第十一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重点应急演练,侧重体现指挥调度、分级响应、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和专业处置等内容,重点检验提升市级层面统筹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突出规范性、实战性和示范性。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侧重体现信息报送、态势研判、指挥调度、预警叫应、快速响应、内部协同、专业处置等内容,重点检验提升本部门(行业、领域)自主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突出针对性、专业性和实战性。
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区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侧重体现信息报送、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现场处置、协同联动、社会动员和综合保障等内容,重点检验提升区级层面统筹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突出规范性、专业性和实战性。
市、区各相关单位组织指导各专业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或拉动,侧重力量机动、协同联动、专业处置、自身保障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率较高,或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的行业或领域,应急演练频次应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京津冀联合、央地联合、军地联合等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应急演练,侧重体现信息共享、共同会商、联合指挥、协同处置、物资支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可根据需要,邀请社会应急力量开展联演联训,侧重体现需求对接、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支撑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报送市应急办。
第十五条 市应急办统筹制定年度市级应急演练计划,明确全市重点应急演练,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年度应急演练计划。
第十七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演练计划执行,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统计和报送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执行情况。市应急办定期统计全市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应急演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在应急演练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应急演练组织机构,协调应急演练参与单位,共同完成应急演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应急演练方案和应急演练脚本等文本。
应急演练方案内容包括:演练目的、组织机构、情景设计、工作安排、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条 应急演练情景应科学合理、贴近实际,具有一定复杂性和挑战性。设计应急演练情景应在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主要风险、突发事件发生概率与严重程度、突发事件发展与演化规律、典型事故案例、应急能力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突出合理性、代表性、连贯性。
第二十一条 以指挥层面为重点的应急演练,应采取桌面推演与实战演练相结合的形式,侧重设计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指挥协调、力量调动、指挥部组建与运行等内容。
以处置层面为重点的应急演练,应以实战演练为主要形式,侧重设计信息报送、队伍集结、专业研判、方案制定、技能实操、协同配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鼓励应急演练组织单位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拉动演练、对抗式演练、无脚本演练等检验性强、实战性强、研究性强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对综合性较强或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演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方案科学可行。
第二十四条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市级重点应急演练方案报应急演练组织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必要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其他市级应急演练方案报组织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易引起公众误解和恐慌的应急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示应急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和组织单位,并做好应对方案,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六条 应急演练实施前,根据需要对参与人员进行必要的动员、培训和预演,确保参与人员掌握演练目的、科目、职责任务等内容,保证应急演练安全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演练过程控制,确保应急演练进程按预定方向进行。
当应急演练进程与设计目标或内容出现较大偏差、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或者应急演练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需要参演人员参与应急处置时,应立即调整或中止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安排专人,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方式记录演练过程,在演练结束后应将演练相关文件和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做好应急演练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可根据应急演练内容、形式和规模等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部门(行业、领域)领导和人员观摩指导,邀请社会公众参与或观摩演练。
第四章 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
第三十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安排专人对应急演练组织实施工作进行评估,按照事先确立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全面分析演练过程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对演练目标实现、应急能力表现、演练组织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给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结合演练评估结果对演练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总结,梳理经验做法,查找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形成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和参与单位应坚持问题导向,对演练评估与总结出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和改进提升,包括健全应急体制机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升技术支撑水平、完善应急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更新等。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年度应急演练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年度应急演练工作总结,于年底前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梳理汇总全市年度应急演练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应急演练总结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演练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应急办对全市重点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评估。
第三十六条 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计划执行进度、落实情况、取得成效等。
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工作可采取资料分析、现场座谈、实地观摩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七条 市应急办对应急演练组织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单位予以表扬,对好的做法进行推广。
第三十八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被检查单位及时改进。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由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并安排专人具体实施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和组织单位应将应急演练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加强技术保障手段,充分利用外部智力资源,积极探索应急演练组织实施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第四十二条 对应急演练中的涉密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名词解释
桌面应急演练:桌面应急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地图、沙盘、流程图、计算机模拟、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从而促进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提高指挥决策和协同配合能力。桌面应急演练通常在室内完成。
实战应急演练:实战应急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置的突发事件情景及其后续的发展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的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和后勤保障等应急能力。实战应急演练通常要在特定场所完成。
单项应急演练: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检验性应急演练:检验性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应急准备的充分性、应急机制的协调性及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而组织的演练。
示范性应急演练:示范性应急演练是指为向观摩人员展示应急能力或提供示范教学,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的示范性演练。
研究性应急演练:研究性应急演练是指为研究和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点、难点问题,试验新方案、新技术、新装备而组织的演练。
应急演练脚本:应急演练脚本是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具体操作手册,控制应急演练时间进程,对应急演练场景和响应程序进行详细说明。一般采用表格形式,以应急演练流程的各关键节点为骨干,描述应急演练的场景、起止时间、执行人员、处置行动、指令与对白、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
应急演练情景:应急演练情景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和演变规律,事先假设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周边环境、可能的后果和演变进程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演练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