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城市协管员以及区职能部门专职安全员效能发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9 字号:[ ]

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城市协管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办字〔2019〕8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城市协管员以及区职能部门专职安全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涉企行政检查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专职辅助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主责主业,确保专职辅助作用充分发挥

区安委办、市职能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区职能部门找准安全生产协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工作着力点,注重发挥其安全生产业务支撑优势,推动安全生产协管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任务:

(一)辅助现场行政检查。协助执法人员检查辖区内或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报告执法人员,并协助做好问题记录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二)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依托集中宣讲、新媒体平台推广、服务宣贯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重要文件要求,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提供政策法规援助及咨询。

(三)聚力专项治理。与街道(乡镇)、区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助执法人员做好隐患辨识消除、安全风险管控、数据归集填报等工作,助推重点领域、重点时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安全生产整治质效不断提升。

(四)完善安全生产台账。负责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协助街道(乡镇)、区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账,针对业态规模、从业人数、风险因素等,分类标注安全生产监管要素,实现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台账动态更新。

(五)协同应急处置。协助街道(乡镇)、区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区安委办、市职能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区职能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协管员队伍规范管理责任,盘活用好力量资源,在聚焦安全生产主责主业的基础上,可搭载、融合安全生产相关或相近工作任务。

二、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方式方法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政策要求,严禁安全生产协管员单独入企实施行政检查,须在执法人员带领下,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向检查对象出具意见;严禁安全生产协管员在履职过程中,佩戴或使用行政执法、行政检查相关标志和证件;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执法人员涉企行政检查活动过程中,仅能以“企安安”检查端同行检查人身份开展相关辅助工作。区安委办、市职能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区职能部门主动适应形势变化,转变工作理念和方式,探索创新安全生产协管员履职路径,持续提升辅助支撑行政检查效能。

(一)引入非现场监测筛查工作模式。利用“企安安”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筛查和梳理,对于辖区内或本行业领域存在未定期开展自查、长期自查无隐患、存在隐患未按期整改等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提示提醒。通过非现场监测筛查的高危信息,提供给执法人员作为启动现场核查的线索指引,辅助执法人员校准现场检查重点,形成“线索预警-靶向核查-闭环销隐”的联动工作机制。

(二)发挥业务支撑优势。区安委办、市职能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区职能部门在合理确定年度检查计划,以及分类分级检查任务的基础上,调配安全生产协管员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检查期间,聚焦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安全风险、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重点设施等方面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三)精准实施帮扶服务。对于主动申请帮扶,或隐患问题被政府部门责令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协管员要为企业隐患排查和违法行为消除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撑,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参照行政检查事项和检查标准给予指导。

(四)强化“企安安”应用。充分利用“企安安”系统功能,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测并引导其定期带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线培训落实情况,给予针对性提示告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企安安”自查端精准识别风险隐患,对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优化改进防范措施,助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隐患自查发现率、重大事故隐患发现量。

三、加强协同联动,推动保障措施落实

(一)保持人员入职条件不降。区安委办、街道(乡镇)作为人员招聘和队伍统筹管理使用的主体,要保持安全生产协管员准入门槛条件不降,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优先招用具有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专业及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保障履职基础条件。区安委办、区职能部门及街道(乡镇)要保障安全生产协管员履职条件,配备必要的便携简易检测设备、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辅助支撑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构建市区分级负责、行业各有侧重的“线上+线下”培训工作机制,持续夯实人员履职业务基础和重大事故隐患发现能力市安委办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80学时初任培训和不少于24学时骨干强训,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大比武;各市职能部门应加强本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贯,指导区职能部门每年组织所属安全生产协管员开展不少于 24 学时的业务培训;各区安委办每年组织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城市协管员以及区职能部门专职安全员完成不少于 24 学时在岗轮训

(四)建立职业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安全生产协管员加强专业学习,注重更新知识储备,持续提升隐患辨识和帮扶服务本领,积极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相关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提升专业素质。区安委办、街道(乡镇)应依据“优绩优酬、职称激励”原则,结合安全生产协管员承担的安全生产主责任务及融合性辅助工作成效,建立与工作年限、职称等级、学历背景相衔接的差异化薪酬体系。对于考取职业技能资格、比武竞赛取得优胜名次的,可给予专项奖励,充分发挥业务骨干和技能人才的示范带动效应。

四、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意见中“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以及2025年3月24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请各区安委办按照“应收尽收、确无遗漏”原则,将市安委办为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制发的“检查证”,以及为区职能部门专职安全员制发的“工作证”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臂章、“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胸牌、“安监”肩章稳妥收回。请各区安委办于2025年4月25日前,将回收的证件、标志进行造册登记,并统一送至市安委办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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