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一、问:《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要求,自2016年开始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随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动态调整优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次修订是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部令第12号)等规章调整相应条款,并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对部分条款的裁量阶次进行完善。
二、问:此次修订范围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统筹考虑严格规范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合理设置裁量阶次,修改完善了总则部分,调整了46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中,新增31项,修改8项,删除7项。
一是新增的31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涉及《安全生产法》1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11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18项。
二是修改的8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的8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涉及《安全生产法》3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1项。
三是7项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应的处罚条款已废止,因此,删除了相应的裁量权基准。主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3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4项。
三、问:此次修订的亮点有哪些?
此次修订从立足优化营商环境出发,首先,在制定裁量权基准时,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以及企业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幅度,设置裁量阶次。其次,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另外,坚持“执法+服务”理念,在裁量分阶时,考量小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并为解决执法需求,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易理解和好操作,减少执法不当或机械执法等问题,并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