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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04-1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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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基本原则

1.4总体要求

1.5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区防汛指挥部

2.3基层防汛指挥机构

2.4社会单位

3预报、预警与预防

3.1监测与预报

3.2预警

3.3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权限

4.2四级应急响应

4.3三级应急响应

4.4二级应急响应

4.5一级应急响应

4.6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响应

4.7信息报送

4.8信息发布

4.9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5.1灾后救助与安抚

5.2灾后秩序恢复

5.3抢险物资补充

5.4水毁工程修复

5.5保险与补偿

5.6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5.7重建与恢复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应急通讯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防汛资金保障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备案

7.2应急演练

7.3宣传与培训

8附则

8.1奖励与惩罚

8.2本预案说明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灾害的防范处置,持续提升“四个服务”的防汛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防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防洪、气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各单位三定职责与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3.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

1.3.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总体要求

1.4.1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在汛前将河道、水库(塘坝)、闸站、险工险段、蓄滞洪区、避险点、地质灾害点、山洪沟道、旅游景区、危旧房屋、低洼院落、易积滞水点等防汛重点部位逐一落实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

1.4.2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1.4.3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应在当年5月15日前完成各项备汛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汛前开展防汛工作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隐患整改、查避险措施等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1.4.4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或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时刻保持通信畅通,强化信息报告与共享

1.4.5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工作的责任。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防汛工作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北京市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启动央地联合工作机制,以更好保障落实首都功能。央地联合工作机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国家部委和驻京中央企业参加。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防汛应急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由市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防汛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防汛工作,做好防汛应急救援、防汛保障等工作。执行副总指挥由协助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防汛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及相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的防汛工作。

副总指挥由其他副市长和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负责同志担任,分别负责分管领域及相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的防汛工作和抗洪抢险、灾后重建等相关工作。

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广电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粮食和储备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文物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排水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京投公司等单位。

市防指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审查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区防汛指挥部防汛应急预案;指导市有关工作部门编制防汛应急预案;

4)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和各区防汛指挥部开展较大、一般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防汛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综合研判,组织、指导、协调本市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全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调配防汛抢险救援应急物资;

7)负责组织全市汛情对外发布;

8)负责按权限申请蓄滞洪区调度运用;

9)负责组建防汛抢险救灾专家队伍,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撑;

10)承办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防指下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以下统称“各相关防汛指挥部”)。

2.1.2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市防汛办执行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防汛办的主要职责: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各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市级防汛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协调本市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组织防汛会商,收集汇总雨情、水情、灾情、工情、险情,提出防汛应急响应启动建议,为市防指决策提供服务;完成市防指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防汛专项分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汛专项分指”)在市防指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行业内开展防汛工作,协调指导各区防指开展防汛工作。防汛专项分指包括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7个专项分指挥部。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和市防指新闻发言人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委网信办对互联网等新闻发布平台做好防汛舆情应对和引导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水务局牵头组建,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编制河湖、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山洪的监测,负责洪水预报预警及预防行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依权限负责洪水调度、统筹组织堤防巡查与抢险,负责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做好城镇积水排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水情信息、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组建,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调查和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及预防行动工作;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灾害调查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监管范围内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轨道交通、全市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低洼院落等安全度汛及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灾害调查、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交通委牵头组建,市交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雨天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山区道路、轨道交通等全市交通安全运行保障及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工作;负责组织道路积水封路、交通疏导、应急排水、道路塌陷等抢险和修复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积水、灾害调查、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城市生命线的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设施受损、处置措施、抢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建,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旅游系统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及防汛安全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及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关闭、避险、转移、安置、警示、人员疏导等工作;做好旅行社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民宿和民俗户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流域防汛指挥部

流域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流域防指”)包括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潮白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蓟运河河)流域防汛指挥部5个流域防汛指挥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的指挥由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流经区域的区行政首长轮流担任,副指挥分别由市水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局级领导担任,公室分别设在永定河管理处、潮白河管理处、北运河管理处。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指挥由房山区行政首长担任,副指挥由分管水务的副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房山区水务局。蓟运河(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指挥由平谷区行政首长担任,副指挥由分管水务的副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平谷区水务局。

流域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指和水务防汛专项分指的领导下,执行洪水调度指令,指挥协调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统筹做好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共享,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巡堤查险和抗洪抢险工作,及时向市防指和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报告水情、工情及抢险力量需求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指、蓟运河(河)流域防指要分别结合流域所在区防汛指挥部职责做好流域防指职责落实。

2.2区防汛指挥部

各区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16个区防汛指挥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在工委和管委会的领导下组建防汛指挥部。防汛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长(主任)是本区(地区)防汛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辖区内防汛抢险工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水库、河道、塘坝、蓄滞洪区、旅游景区的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落实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安全度汛责任制,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形成预案体系;落实应急抢险队伍,配备防汛抢险物资,设置并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负责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及其危旧房屋的安全度汛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河道清障工作,保障行洪河道畅通;负责区管道路、桥梁等设施的防汛抢险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灾情、险情处置和因灾导致的各类应急保障工作;落实辖区内防汛社会动员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完成市防指和防汛专项分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基层防汛指挥机构

街道(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属地防汛工作,应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属地各项防汛措施,完成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交办的防汛任务。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防汛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2.4社会单位

有防汛任务的重要基础设施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防汛工作,编制防汛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参与抗洪抢险工作

3预报、预警与预防

3.1监测与预报

各级气象、水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山洪灾害风险、积水内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告本级防指。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防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加强与河北、天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1.1气象监测预报

市、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当暴雨、台风及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要提前3天加密区域天气会商,发布重大天气报告,给出过程风雨量级预测、风险预估、预警信号发布及防御建议;提前1天发布精细到区,具体量级和重点影响时段的预报信息,加密与防汛指挥机构、应急管理、水务、规划自然资源、交通、城市管理等多部门联合会商;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市级预报细化到区,区级预报细化到街道(乡镇)、社区(村)。

3.1.2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监测预报

市、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监测、预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洪水、山洪灾害风险、积水内涝风险预警

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市、区水务局应及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

市、区水务局应划分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编制山洪灾害风险图,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风险预警指标明确不同降雨等级人员转移标准和范围,突出极端降雨情况下的人员转移范围,指导属地政府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按照职责和权限提前向相关对象发布风险预警

市、区水务局应建立积水内涝风险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向同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指挥部提出停工、停业、停学及人员转移等措施建议。

3.1.3地质灾害监测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强化与气象部门的联合会商,按权限提前分区分级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安全提示,完善受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村镇、涉山道路和涉山旅游景区等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科学设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向同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提出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镇人员转移,涉山道路管控,涉山旅游景区关闭,火车停运、折返、迂回等措施建议。

3.2预警

3.2.1汛情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暴雨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并报市防汛办备案;暴雨黄色预警经市气象局商市防汛办后,由市气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暴雨橙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商市防汛办后,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气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暴雨红色预警由市气象台商市防汛办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气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

3.2.3洪水蓝色预警、山洪灾害风险蓝色预警、积水内涝风险蓝色预警由市水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并报市防汛办备案;洪水黄色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黄色预警、积水内涝风险黄色预警经市水务局商市防汛办后,由市水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洪水橙色预警、山洪灾害风险橙色预警、积水内涝风险橙色预警由市水务局商市防汛办后,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水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洪水红色预警、山洪灾害风险红色预警、积水内涝风险红色预警由市水务局商市防汛办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水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

3.2.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并报市防汛办备案;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商市防汛办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商市防汛办后,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商市防汛办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

3.2.5各区防汛指挥部参照市汛情预警发布流程制定各区预警发布及响应规程。预警信息应根据本区实际汛情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市防汛办备案。

3.2.6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3.2.7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客户端、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应急广播、显示屏、网站、各区融媒体中心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8非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的发布、变更和解除,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3.3预防行动

当预测发生全市或区域性强降雨并同时伴有大风、冰雹、雷电等天气时市气象局根据预警标准,提前分区域、分级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密切监测天气变化趋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级别,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市防指和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大风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防汛、防大风、防冰雹、防雷电应对部署工作。各成员单位及时将防汛、防大风、防冰雹、防雷电应对准备情况上报市防汛办。

3.3.1当预测未来1-2天内将出现全市日均降雨量小于25毫米,局地小时雨强可能大于50毫米的降雨,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3-12小时提出预警建议,视情提前1-3小时发布市级或区域暴雨预警,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市水务局提前部署山洪、城市内涝应对措施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向市防指报告防御应对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视情提前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市交通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统筹全市各道路、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落实“巡查、断路、排水”三个责任人,明确交通高峰时段防汛应对措施,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相关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5)文化旅游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指导旅行社调整涉山涉水的旅游计划视情明确景区关闭措施,利用旅游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在建工地管控措施,落实危旧房屋、低洼院落、普通地下空间预防措施。

7)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国防动员、园林绿化、公安交管等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8)市防指依据气象预警建议及行业部门意见,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相关成员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视情启动市级或区域应急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

9)各区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研判,结合实际部署落实防汛工作,根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各单位自主启动应急响应。

10)市排水集团、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各抢险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3.2当预测未来3天内将出现全市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25毫米但小于50毫米降雨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1-2天提出预警建议,视情提前3-6小时发布市级或区域蓝色预警信息及时监视天气变化,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水务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雨洪调度和厂网河一体化联合调度,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等防御应对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视情提前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市交通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公共交通运营调整计划,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5)城市管理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电、气、热、油等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巡检巡修,通过城市广告显示屏等渠道发布经气象、市防指等部门审核后统一要求发布的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住房城乡建设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在建工地、危旧房屋、低洼院落、普通地下空间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巡检工作明确在建工地管控措施,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7)文化旅游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明确地质灾害类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区域封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客劝返措施,指导旅行社调整涉山涉水的旅游计划利用旅游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8)市委宣传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宣传渠道播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9)市应急管理局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做好防汛工作。

10体育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停止户外体育活动及室外大型体育运动调整计划。

11)教育、公安、国防动员、园林绿化、通信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2)市防指根据气象预警建议及行业部门意见,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相关成员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适时启动全市四级应急响应或区域四级应急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

13)各区防指部署落实市防指及各行业部门的防汛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部署防汛工作,开展对所辖区域防汛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明确危险区域重点人群的转移方案,备足备齐人员转移所需物资及场所,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准备

14)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排水集团、各防汛抢险队伍及社会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保障工作。

16)企事业单位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

17)社会公众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合理安排出行计划,注意防汛安全

3.3.3当预测未来3天内将出现全市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50毫米但小于150毫米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1-2天提出预警建议,提前3-12小时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及时监视天气变化,与市防指天气会商,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防御措施及相关科普信息。

2)市水务局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密切监测河道、水库和山洪沟道水情,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雨洪调度,明确水库、河湖提前调度计划,明确山洪沟道封闭及人员疏散转移意见,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等防御应对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提前3-12小时发布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人员避险转移意见并指导落实,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市交通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灾害预报,统筹全市各道路、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落实“巡查、断路、排水”三个责任人;明确公共交通运营调整计划,做好重点场站旅客接驳准备,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5)城市管理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电、气、热、油等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巡检巡修,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准备,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建筑工地停工及危旧房屋、低洼院落、普通地下空间等人员转移意见,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7)文化旅游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通知旅行社调整涉山涉水的旅游计划,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类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劝返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8)市委宣传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宣传渠道播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向市防指报告信息发布及宣传意见。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9)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做好防汛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抢险队伍协同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0)市教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指导监督各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和市级教育单位开展危险校舍排查和解危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课外培训机构和学校停学、停课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1)体育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通知室外体育活动承办单位调整活动计划,并向市防指报告停止室外体育活动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2)市国防动员办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做好人防工程的防倒灌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平战结合利用的人防工程暂停使用和人员、车辆转移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3)市园林绿化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及时组织队伍做好落叶清扫,主干道路旁的树木加固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所属公园、林场关闭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准备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6)市防指依据气象预警建议,提前1-2天组织会商,部署全市防汛工作。根据各防汛专项分指和行业部门提出的意见,提前启动四级或三级应急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

17)各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及各行业部门的防汛指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部署防汛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防汛隐患排查,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做好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准备,视情可选派区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总队、排水集团、各防汛抢险队伍及社会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保障工作。

20)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工作时间,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

21)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出行计划,科学避险

3.3.4当预测未来3天内将出现全市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150毫米但小于200毫米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1-2天提出预警建议,提前6-18小时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与市防指天气会商,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防御措施及相关科普信息。

2)市水务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密切监测河道、水库和山洪沟道水情,分析研判水库、河道来水风险,提前1-2天视情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预泄,降低库容;明确水库、河湖提前调度计划;1-2天公布日均降雨量150-200毫米时,受山洪和洪水威胁的群众转移范围,提出山洪沟道封闭堤防险工险段力量、物资预置意见,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等防御应对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提6-12小时发布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和区域封闭意见并指导落实,提出村镇人员转移,涉山道路管控,涉山旅游景区关闭,火车停运、折返、迂回等措施建议,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交通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灾害预报,统筹全市各道路、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落实“巡查、断路、排水”三个责任人;制定或调整公交及地铁运营计划,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山区道路封闭及安全出行提示信息,做好道路、桥梁抢修队伍及物资应急准备,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5)城市管理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环卫、燃气、供热、煤炭、电力、电源点、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加气(电)站、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检巡修,落实抢修队伍及物资,做好应急抢修准备,督导相关区做好山区乡镇、中心村应急电源保障工作,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在建工程、老旧平房、低洼院落、普通地下空间、建筑工地防汛工作,明确工地停工及危旧房屋、低洼院落、普通地下空间等人员转移意见,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7)文化旅游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明确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景区中的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劝返意见并指导落实,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8)市委宣传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宣传渠道播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向市防指报告信息发布及宣传意见。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市广电局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开展防汛宣传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做好防汛工作,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灾情统计和灾害救助准备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抢险队伍协同及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0)市教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指导监督各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和市级教育单位开展危险校舍排查和解危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学校停学、停课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1)市体育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通知有组织的室外体育赛事活动承办单位调整活动计划,并加强对有组织的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人员的预警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停止体育活动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2)市国防动员办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做好人防工程的防倒灌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平战结合利用的人防工程暂停使用和人员、车辆转移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3)市园林绿化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及时组织队伍做好落叶清扫,主干道路旁的树木加固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所属公园、林场关闭意见及措施落实情况。

1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准备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准备,指导检查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的卫星背包站、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装备使用情况,制定断电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通讯保障方案,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6)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生活必需品及部分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调拨准备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药品、器械及防疫物资的准备。

18)市公安局做好涉汛警情处置、空中力量救援等准备工作。

19)市公安交管局提前做好交通疏导方案,做好人员备勤。

20)市文物局督导文物管理单位落实文物保护防汛措施。

21)市防指依据气象预警建议,提前1-2天组织全网会商,部署全市防汛工作。根据各防汛专项分指和行业部门提出的意见,提前发布启动防汛三级或二级应急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统筹选派各防汛专项分指领导率工作组深入各区指导检查防汛工作及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2)各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及各行业部门的防汛指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部署防汛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防汛隐患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区委、区政府统筹选派区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安排干部和民兵深入基层,充实基层防汛队伍。加强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及预置工作,明确避险措施,做好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150毫米但小于200毫米人员避险转移安置。

23)市消防救援总队强化值守,做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4排水集团、各防汛抢险队伍及社会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5)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26)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化与气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会商,及时报告京津冀列车班次信息,通过研判山区地质灾害沿线的铁路路线风险,最大限度采取停运、折返或迂回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27)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根据气象预报,督导北京各大机场及时报告航班信息,综合采取停飞或异地备降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28)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保障工作。

29)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工作时间,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

30)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出行计划,合理储备应急和生活物资。

3.3.5当预测未来3天内将发生全市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200毫米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1-2天提出预警建议,提前12-24小时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与市防指天气会商,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防御措施及相关科普信息。

2)市水务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密切监测河道、水库和山洪沟道水情,分析研判水库、河道来水风险,提前1-2天视情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预泄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1-2天公布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200毫米时受山洪和洪水威胁的群众避险转移范围;提出山洪沟道封闭、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堤防抢险力量及物资调度等建议并指导属地落实,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等防御应对措施及落实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提前24小时发布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和区域封闭意见并指导落实,提出村镇人员转移,涉山道路管控,涉山旅游景区关闭,火车停运、折返、迂回等措施建议,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交通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灾害预报,统筹全市各道路、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落实“巡查、断路、排水”三个责任人;制定或调整公交及地铁运营计划,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山区道路与高速公路封闭及安全出行提示信息,指导地铁运营公司开展地铁停运的预案演练;做好道路、桥梁抢修队伍及物资应急准备,向市防指报告山区道路和涉山高速公路封闭、公交和地铁停运等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5)市城市管理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环卫、燃气、供热、煤炭、电力、电源点、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加气(电)站、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检巡修,落实电力、燃气、石油等管线抢修队伍及物资,做好应急抢修准备,明确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措施并指导落实,督导相关区做好山区乡镇和中心村应急电源保障,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在建工程、老旧平房、低洼院落、普通地下空间、建筑工地防汛工作,统计核实安置房数量及能够容纳的人数,明确建筑工地停工及危旧房屋、低洼院落、普通地下空间等人员转移意见,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7)文化旅游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明确全部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劝返的措施并指导落实,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8)市委宣传部组织各媒体加强防汛预警社会动员、避险防灾等的宣传与引导,通过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宣传渠道播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向市防指报告信息发布及宣传意见。市广电局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开展防汛宣传工作。

9)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10)市应急管理局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加强防汛工作并做好避险转移及应急抢险准备,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灾情统计和灾害救助准备工作,及时协调驻京部队、空中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并向市防指报告抢险队伍协同及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1)市教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指导监督各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和市级教育单位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危险校舍排查和解危工作,明确学校停学、停课措施,跟进监督落实,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2)市体育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停止一切有组织的室内外体育赛事活动的措施并指导落实,协同相关部门落实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人员的预警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3)市国防动员办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关停措施并指导落实,做好人防工程的防倒灌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4)市园林绿化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关闭所属公园、林场措施并组织落实,做好落叶清扫、主干道路旁的树木加固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准备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准备,指导检查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的卫星背包站、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使用情况,制定断电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通讯保障方案,可根据需要向降雨区域的山区山洪地质灾害险村预置简易通信器材,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7)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生活必需品及相应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调拨准备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药品、器械及防疫物资的准备。

19)市公安局做好涉汛警情处置、空中力量救援等准备工作。

20)市公安交管局提前做好交通疏导或交通管控方案,做好人员备勤。

21)市文物局督导文物管理单位落实文物保护防汛措施。

22)市防指依据气象预警建议,提前1-2天组织全网会商,部署全市防汛工作。根据各防汛专项分指和行业部门提出的意见,提前发布和启动防汛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统筹选派防汛副总指挥率工作组深入各区指导检查防汛工作及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3)各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及各行业部门的防汛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部署防汛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防汛隐患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区委、区政府统筹选派区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安排干部和民兵深入基层,充实基层防汛队伍。组织开展相关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巡查及防守工作,加强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及预置工作,明确避险措施,做好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200毫米时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24)市消防救援总队强化值守,做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5排水集团、各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强化值守,做应急准备工作

26)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提前做好人员、物资准备,做好相关空中救援力量的空域审批,根据市防指要求做好队伍备勤和预置工作。

27)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化与气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会商,及时报告京津冀列车班次信息,通过研判山区地质灾害沿线和途经洪水区域的铁路路线风险,最大限度采取停运、折返或迂回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28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根据气象预报,督导北京各大机场及时报告航班信息,综合采取停飞或异地备降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29)各地铁运营公司做好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加强地铁停运的预案演练。

30)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保障工作。

31)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合理安排停工、停业、停课相关工作,并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及相关人员避险安排。

32)志愿者等社会抢险救援力量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充实强化属地基层防汛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党员、团员和在册志愿者作用,依托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组织防汛志愿者队伍,启动广泛参与防汛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33)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出行计划,减少或避免出行,合理储备生活物资,做好避险准备。

3.3.6当发生降雨超过预报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应及时修正提出预警建议,尽早提前发布或调整预警级别,向社会更新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水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发布或升级预警级别,市防指、各区防指及时发布或升级应急响应,根据实际降雨情况,可视情提级响应,各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及时发布本行业预警信息和相关风险提示,向市防指报告本行业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4)极端降雨区域内的区、街道(乡镇)、管理单位自主启动应急响应,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权限

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等级。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区根据市级应急响应自动进入响应状态,在市级响应的基础上,可根据各区实际提级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并同时伴有大风、雷电、冰雹等极端天气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北京市大风天气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行动,统筹协调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全市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启动和结束,其中: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办主任或市防指副秘书长批准,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执行副总指挥批准,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当应急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市防指未启动全市应急响应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可根据所辖行业、流域、区域情况自主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指备案。

4.2四级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后,经综合分析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山洪灾害风险、积水内涝风险等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市防指启动全市或分区域的四级应急响应。各相关防汛指挥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副主任在市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各防汛专项分指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防汛副指挥或分管处室负责人,各区防指副指挥或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街道(乡镇)、社区(村)分管防汛工作负责人到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

2)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蓝五条”应急响应措施。

3)各级防汛指挥部依据预案自主启动相应值守、备勤。

4)市防汛办副主任根据天气形势发展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各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视频连线相关区、部门、单位指挥调度降雨应对工作。

5)市委宣传部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利用各媒体、媒介等宣传渠道适时发布汛情、安全提示等信息。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6)市水务局应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适时调整洪水预警、山洪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等级,指导各区加强对山洪沟道、河流的管控与监测,协调指导各区、市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积水排除工作。

7)市交通委督导全市易积水道路、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巡查、断路、排水”三个责任人到位履职,重点部位抢险人员、装备、车辆布控到位,根据汛情发展果断组织采取积水排除、断路绕行等措施,及时调整公交运营线路,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督导涉山涉河及存在深基坑、高堆土的在建工程暂停施工,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在建工地巡查,加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房屋和在建工程防大风工作,及时处置险情。

9)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加强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适时发布预警调整信息,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0)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组织督导相关单位做好城市道路垃圾清扫、开展环卫推水作业,根据气象预报做好防大风工作,根据需要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督导地质灾害类景区封闭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派专人盯守并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12)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区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13)各区防指要跟踪研判雨情、汛情、险情,督导落实低洼院落和老旧危房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重点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避险应对、城区积滞水处置、根据气象预报做好防大风、防冰雹工作,适时启动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4)市消防救援总队、排水集团及其他防汛抢险队伍依照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可自主强化响应措施。

15)市气象局每两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每两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两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两小时报告洪涝灾害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两小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落实“零报告”制度。

4.3三级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后,经综合分析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山洪灾害风险、积水内涝风险等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市防指启动全市或分区域的三级应急响应。各相关防汛指挥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在市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各防汛专项分指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防汛副指挥或分管局领导,各区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或分管区领导或区带班领导,街道(乡镇)、社区(村)主要领导在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

2)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黄七条”应急响应措施。

3)各级防汛指挥部依据预案自主启动相应值守、备勤。

4)市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各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相关区、部门、单位指挥调度降雨应对工作,加强与河北、天津的沟通联系。

5)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督导检查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的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6)市水务局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适时调整洪水预警、山洪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等级,科学调度洪水,组织指导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指导各区适时封闭山洪沟道,协调指导各区、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城镇积水排除工作。

7)市交通委督导全市易积水道路、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巡查、断路、排水”三个责任人到位履职,抢险人员、装备、车辆布控到位,根据汛情发展果断组织采取积水排除、断路绕行等措施,合理调整交通运营线路和运力,保障交通运行,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加强存在风险站区及线路防汛风险防控,及时处置有关险情,强化山区道路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做好防汛物资车辆的运输保障,通过公交车、地铁车站等其他显示屏滚动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督导在建工程暂停施工,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加强深基坑、高堆土监测和在建工地巡查,及时处置险情,加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做好工程基坑、在建轨道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间防倒灌工作,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房屋和在建工程防大风工作。

9)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加强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适时发布调整预警信息,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应急响应及相应群众避险转移工作。

10)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相关单位加密做好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城市运行,根据气象预报做好防大风工作,视情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督导关闭地质灾害类景区和游客疏散避险,普通涉山涉水景区加强巡查检查,指导属地政府做好民宿和民俗户游客疏导工作,暂停室外有组织的文旅活动,适时暂停线下室外文化艺术类培训,做好相关信息滚动发布工作。

12)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引导,梳理网民救援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13)市公安交管局及时疏导交通,根据汛情发展对积滞水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14)市应急管理局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尾矿库落实防汛措施,并做好抢险准备。根据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助响应,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调用准备。

15)市教委组织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的降雨应对工作,停止露天集体活动,保障在校学生安全,暂停野外教学活动并安全疏散转移相应人员,学校可视情采取调整上下学时间或停课措施,适时暂停线下课外培训活动。

16)市体育局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暂停举办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及室外体育运动类培训,及时做好有组织的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活动人员的预警工作。

17)市园林绿化局加强道路两旁树木的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及时关闭高压线下的公园区域。

18)市国防动员办加强人防工程的巡查监测,及时组织抢险队伍处置险情,适时关停存在防汛隐患的人防工程。

19)市通信管理局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重点区域、重要目标、重要场所等通信服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防汛提示信息,做好通信抢修准备。

20)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政务专网通信应急保障和恢复等相关工作。

21)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区根据气象预报做好防冰雹、防大风工作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22)流域防指加密对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的巡查和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险情,指导属地政府和各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准备,向属地政府提出风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意见。

23)市消防救援总队、排水集团及其他防汛抢险队伍依据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可自主强化响应措施。各社会力量可根据属地防汛需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加防汛抢险救援。

24)各区防指组织关闭辖区内涉山涉水类景区、地质灾害类景区、施工工地、山洪泥石流沟道、尾矿库、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区域,根据气象预报做好防大风、防冰雹工作,督导落实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及时转移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养老机构、险村及其他居住场所的人员,重点关注所辖区域的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水库、塘坝、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滞水点、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地下空间、深基坑、高堆土等防汛重点部位,落实包保责任,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加强跨界河流、跨省市沟道的防洪协同。区委、区政府可视情选派区级领导带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

25)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供电保障工作。

26)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京投公司落实各地铁站内和地铁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会同属地政府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险情处置工作。

27)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工作时间,采取错峰上下班或居家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及时关停关闭存在防汛隐患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28)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减少或避免降雨期间出行,科学避险

2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应防汛抢险准备与险情处置工作。

30)市气象局每小时报告雨情监测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每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指报告汛情险情信息。

4.4二级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后,经综合分析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山洪灾害风险、积水内涝风险等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市防指启动全市或分区域的二级应急响应。各相关防汛指挥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执行副总指挥在市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等部门或单位指派处级领导到市防指指挥场所参加降雨联合指挥应对。其他副总指挥根据需要深入一线或在指挥位置进行指挥。各防汛专项分指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防汛副总指挥或主要负责领导,各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区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街道(乡镇)、社区(村)主要领导在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必要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或主要负责人按照市防指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

2)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橙九条”应急响应措施。

3)各级防汛指挥部依据预案自主启动相应值守、备勤。

4)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执行副总指挥组织各区、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加密开展汛情会商,适时与河北、天津沟通联系,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各防汛专项分指、各区防指、各管委会防指及其他成员单位,指挥部署调度降雨应对工作。

5)市防指统筹选派各防汛专项分指领导和防汛办副主任率工作组深入各区检查督导相关防汛指挥部的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启动京津冀信息通报及联防联控工作,视情启动驻京部队等抢险力量的预置前置及抢险工作。

6)市水务局加密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山洪沟道、积滞水点的监测,及时评估水库、河道来水风险,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预泄,降低库容,根据汛情发展及时调整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等级,指导属地政府及时封闭山洪沟道,科学调度洪水,指导重点防洪流域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重点强化堤防险工险段力量、物资。及时通知并指导属地做好日均降雨量150-200毫米时,受山洪和洪水威胁区域人员提前避险转移工作及山洪沟道的封闭管理,根据需要依预案和权限适时启用蓄滞洪区,并提前通知属地政府做好相应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统筹协调各区、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城镇积水排除及相应险情处置,各水利工程抢险队伍依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7)市交通委督导全市易积水道路、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巡查、断路、排水”三个责任人到位履职,抢险人员、装备、车辆布控到位,增加全市道路巡查频次,根据汛情发展果断组织采取积水排除、积水断路等措施。合理调整交通运营线路和运力,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保障交通运行安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协同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避险转移、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的处置应对。加强存在风险站区及线路防汛风险防控,及时处置有关险情,强化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道路巡查,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视情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道路的封闭工作,及时处置有关险情。组织做好受损公路、桥梁抢修,配合市公安交管局实施交通管制,密切监测地铁运营,出现地铁倒灌时及时采取站口封闭、停运等措施,通过公交车、地铁车站等其他显示屏滚动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督导落实在建工程停工及相应防汛措施,加强深基坑、高堆土监测和在建工地巡查,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房屋和在建工程防大风工作,及时处置险情。加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及险情处置,做好房屋渗漏、倒塌抢修队伍及物资的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视情督导管理单位关闭普通地下空间,做好深基坑、在建轨道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间防倒灌工作。

9)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气象局加密监测气象变化,加密会商研判,随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调整发布,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应急响应、涉山道路封闭及群众避险转移工作,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应急调查队赴属地备勤,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安全提示信息。

10)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相关单位加密做好燃气、供热、煤炭、电力、电源点、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加气(电)站、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根据气象预报做好防大风工作,全力保障城市运行,组织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指挥中心、重点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计算中心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督导落实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疏导劝返,并做好受威胁游客疏散避险,暂停有组织的户外文旅活动和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做好相关信息滚动发布工作。

12)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视情启动防汛直播工作。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引导,梳理网民救援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市广电局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开展防汛宣传工作。

13)市应急管理局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尾矿库落实防汛措施,并做好相应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市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助响应,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统筹消防救援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调用应急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京津冀协同抢险救援机制;根据需要,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及空中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4)市公安局组织加强重点洪涝区域及集中避险转移安置场所的治安管理,停止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分洪爆破相关管制和警卫工作,及时处理涉汛警情信息并开展包含空中力量救援在内的抢险救援工作。

15)市公安交管局及时疏导、管控积滞水点区域交通,视情可采取区域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16)市教委组织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的降雨应对工作,视情启动学校停学工作,监督落实暂停学科类培训机构线下培训、野外教学等活动,协调属地做好滞留师生的安置和转移工作。

17)市体育局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暂停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及体育运动类培训,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时做好参与有组织的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人员的预警工作。

18)市园林绿化局加强道路两旁树木的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及时关闭高压线下的公园区域,视情关闭所属公园、林场,及时疏散转移相关人员。

19)市国防动员办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关闭存在防汛隐患的人防工程,及时组织抢险队伍处置险情。

20)市通信管理局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及时开展网络抢修恢复工作,保障中央机关、各级指挥中心、医院、通信枢纽等防汛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通信畅通。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防汛提示信息。视情向降雨区域中山洪地质灾害险村预置便携式通信器材。

2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政务专网通信应急保障和恢复等相关工作,做好抢修队伍和器材准备。

22)市财政局根据部门职责可视情启动资金应急保障。

23)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生活必需品及部分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调拨工作。

24)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受灾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心理援助、灾区卫生防疫、爱国卫生运动。

25)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区做好农田排涝工作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26)流域防指加密对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的巡查和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险情,指导属地政府和各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工作,及时封闭存在风险隐患的堤防、河道两岸人行步道、堤顶道路。针对险工险段,必要时,提早向市防指提出驻京部队等抢险力量的预置前置及抢险调度意见,向属地政府提出风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意见。

27市消防救援总队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涉汛报警信息,根据市防指工作要求及时开展搜救被困人员等应急救援任务,协助开展人员转移等工作。

28排水集团及其他防汛抢险队伍依据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可自主强化响应措施,并根据市防指指令开展跨区域抢险救援工作。各社会力量可根据防汛需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参与属地基层防汛抢险救援。

29)各区防指按照日均降雨量150-200毫米时人员转移标准,及时组织落实区域内各项关停措施及各类人员避险转移安置措施,督导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根据气象预报做好防大风、防冰雹工作,必要时可依预案自主强化相关响应措施。重点关注所辖区域的河道、塘坝、水库、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滞水点、危旧房屋、低洼院落、深基坑、高堆土和地铁口、地下通道、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及时处置突发险情。重点加强流域及河道防洪,部署落实巡堤查险、抢险工作,做好属地蓄滞洪区应用前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加强跨界河流、跨省市沟道的防洪协同。区委区政府可统筹选派区级领导带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区防指的领导下,统筹发挥灾害信息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社区工作者、民兵队伍、志愿者及其他社会抢险力量的作用,充实强化基层防汛力量,全力防范处置。利用各类媒介滚动发布汛情及安全提示性信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0)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供电保障工作,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做好抢险现场和受灾区域的电力保障,完成市防指和市城市管理委布置的保障电力供应和抢修任务。

31)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京投公司落实各地铁站内和地铁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会同属地政府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险情处置工作,密切监测地铁运营,出现突发险情时根据预案采取封闭地铁站口、停运等措施。

32)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抢险力量预置前置,参与防汛抢险救援。

3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化与市气象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会商,研判涉及山区地质灾害沿线铁路线路风险,最大限度采取停运、折返或迂回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34)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应防汛抢险准备与险情处置工作。

35)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工作时间,倡导居家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安置单位滞留人员,停止一切室外高危作业,关停关闭存在防汛隐患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并及时处置突发险情。

36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减少出行,外出时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应对,科学避险

37)市气象局每半小时报告雨情监测,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每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指报告汛情险情信息,遇有涉及人员生命安全或重大及以上防汛事件,及时报告市防指。

4.5一级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后,经综合分析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山洪灾害风险、积水内涝风险等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市防指启动全市或分区域的一级应急响应。各相关防汛指挥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国家防总及有关部门报告。在紧急防汛期,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防指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负责同志(或授权的其他领导)在市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全市防汛工作,其他市领导根据分管工作领域或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开展防汛抢险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或单位指派局级领导到市防指指挥场所参加降雨联合指挥应对。各区委、区政府,各成员单位防汛总指挥或主要负责人在相应防汛指挥位置指挥,各街道(乡镇)、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指挥位置指挥。必要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按照市防指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

3)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红十条”应急响应措施。

4)各级防汛指挥部依据预案启动最高级别值守、备勤。

5)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各区、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滚动开展汛情会商,加密与河北、天津的沟通联系,及时研判防汛形势,指挥调度各防汛专项分指、各区防指、各管委会防指及其他成员单位,加强降雨应对处置工作。

6)市防指总指挥选派防汛副总指挥率工作组检查督导相关防汛指挥机构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启动京津冀信息通报及联防联控工作。

7)市水务局加密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山洪沟道、积滞水点的监测,及时评估水库、河道来水风险,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预泄,腾空库容,根据汛情发展及时调整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等级。重点加强洪水预报调度,指导各流域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工作,适时向市防指提出部队参与堤防和水库工程抢险请求,重点强化重要河段堤段,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重点堤段及密云、官厅等重要水库抢险力量和物资准备。及时通知并指导属地做好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200毫米时,受山洪和洪水威胁区域人员提前避险转移工作及山洪沟道的封闭管理,根据需要依预案和权限适时启用蓄滞洪区,提前通知属地政府做好相应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统筹协调各区、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城镇积水排除及相应险情处置,重点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指挥中心、重点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计算中心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排涝安全。

8)市交通委督导全市各道路、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巡查、断路、排水”三个责任人到位履职,加强抢险人员、装备、车辆布控力量,根据汛情发展果断组织采取积水排除、积水断路等措施。及时调整交通运营线路和运力,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保障交通运行安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协同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避险转移、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的处置应对。加强存在风险站区及线路防汛风险防控,加强地铁站口、出入口及地下通道防倒灌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地铁、公交停运措施。强化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道路巡查及管控,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道路的封闭工作,及时处置有关险情。组织做好受损公路、桥梁抢修抢通,配合市公安交管局实施交通管制。通过公交车、地铁车站等显示屏滚动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督导落实在建工程停工及相应防汛措施,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加强深基坑、高堆土监测和在建工地巡查,及时处置险情。加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及险情处置,做好房屋渗漏、倒塌抢修队伍及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启动安置房的保障工作。视情督导管理单位关闭普通地下空间,做好深基坑、在建轨道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间防倒灌工作。

10)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气象局加密监测气象变化,滚动会商研判,随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调整发布,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应急响应、涉山道路封闭及群众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向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涉山火车线路地质灾害风险提示,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加密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安全提示信息。

11)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相关单位加密做好环卫、燃气、供热、煤炭、电力、电源点、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加气(电)站、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巡检和防大风工作,及时处置险情。组织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指挥中心、重点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计算中心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措施,全力保障正常运行。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及时延长城市路灯照明。

12)市文化和旅游局督导落实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疏导劝返,并做好受威胁游客疏散避险,停止有组织的文旅活动和文化艺术培训,做好相关信息滚动发布工作。

13)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启动防汛直播工作。市广电局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开展防汛宣传工作。

14)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监测引导,梳理网民救援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15)市应急管理局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尾矿库落实防汛措施,并做好相应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助响应,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成立救援指挥部,统筹调配以消防救援为主的各类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及空中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受灾区防指请求及时调用应急物资。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启动京津冀协同抢险救援机制。

16)市公安局组织加强重点洪涝区域及集中避险转移安置场所的治安管理,停止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分洪爆破相关的管制和警卫工作,及时处理涉汛警情信息并开展包含空中力量救援在内的抢险救援工作。

17)市公安交管局及时疏导、管控积滞水点区域交通,存有安全隐患或受灾严重区域和主要抢险救援道路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18)市教委组织监督学校停止全部线下教学活动、学科类培训机构停止全部线下培训活动,协调属地做好滞留师生的安置和转移工作。

19)市体育局组织落实停止一切有组织的室内外体育赛事活动及体育运动类培训活动,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时做好参与有组织的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人员的预警工作。

20)市园林绿化局关闭所属公园、林场,及时疏散转移相关人员,加强道路两旁树木的巡查,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及时关闭高压线下的公园区域。

21)市国防动员办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关闭存在防汛风险的人防工程,及时组织抢险队伍处置险情。

22)市通信管理局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及时开展网络抢修恢复工作,保障中央机关、各级指挥中心、医院、通信枢纽等防汛重点部位及受灾区域的通信畅通。向降雨区域中山洪地质灾害险村预置便携式通信器材,做好防汛抢险临时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发送防汛提示信息。

2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政务专网通信应急保障和恢复等相关工作,根据汛情发展做好专网随时抢修和向灾区提供临时的无线通信装备保障。

24)市财政局根据部门职责启动资金应急保障。

25)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生活必需品及部分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调拨工作。

26)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受灾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心理援助、灾区卫生防疫、爱国卫生运动。

27)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区做好农田排涝工作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28)流域防指加密对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的巡查和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险情,组织指导属地政府和各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工作,及时封闭存在风险隐患的堤防、河道两岸人行步道、堤顶道路。统筹做好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共享,向市防指和市水务分指提出驻京部队和其他抢险力量巡堤查险、险工险段防守、清障及其他险情排除的力量需求,提供水利工程巡查、抢险技术支撑,向属地政府提出风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意见。

29消防救援队伍提升响应等级,及时处置涉汛报警信息,根据市防指工作要求及时开展搜救被困人员等应急救援任务,协助开展人员转移等工作

30排水集团及其他防汛抢险队伍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并根据市防指指令开展跨区域抢险救援工作。各社会力量可根据防汛需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参与属地基层防汛抢险救援。

31)各区防指严格按照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200毫米时人员转移范围,及时组织、落实转移安置和各项关停措施,做好防大风、防冰雹工作,督导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密切关注所辖区域重点目标、重要区域及涉及人员安全的河道、水库、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和地铁口、地下通道、地下车库等防汛重点部位,及时处置突发险情。重点加强流域及河道防洪,部署落实巡堤查险、抢险工作,做好属地蓄滞洪区启用前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加强跨界河流、跨省市沟道的防洪协同。区委、区政府可统筹选派区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安排区内干部和民兵队伍深入防汛一线,充实基层防汛力量。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区防指的领导下,统筹发挥灾害信息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及其他社会抢险力量的作用,落实基层防汛力量,全力防范处置。针对突发局地性的强降雨,可利用避难场所,群众就近避险,并做好相应安置保障工作。利用各类媒介滚动发布汛情及安全提示性信息,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2)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全力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指挥中心、重点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计算中心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用电安全。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供电保障工作。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做好抢险现场和受灾区域的电力保障,完成市防指和市城市管理委布置的保障电力供应和抢修任务。

33)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京投公司落实各地铁站内和地铁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会同属地政府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险情处置工作,密切监测地铁运营,出现突发险情时根据预案采取封闭地铁站口、适时采取停运等措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确保人员安全。

34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抢险力量预置前置,参与防汛抢险救援,针对重点河堤、水库开展对口支援,及时开通空域审批绿色通道。

35)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化与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联合会商,研判涉及山区地质灾害沿线和途经洪水区域的铁路线路风险及时采取火车停运、折返或迂回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36)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督导北京各大机场及时报告航班信息,及时采取停飞或异地备降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37)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应防汛抢险准备与险情处置工作。

38)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除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单位外,原则上居家办公或停工停业,并妥善安置单位滞留人员,及时处置突发险情。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参与抗洪抢险工作。

39)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适当储存生活物资,减少出行,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应对,科学避险。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参与抗洪抢险工作。

40)市气象局每半小时报告雨情监测,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每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零报告”与“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指报告汛情险情信息,遇有涉及人员生命安全或重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及时报告市防指。

4.6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响应

4.6.1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分类

因降雨或洪水导致突发事件或险情的发生,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水利工程类:因降雨产生洪水而引发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塌;河道因洪水导致河堤塌、渗漏或洪水漫溢等险情。

2)内涝积水类:因降雨导致地势低凹处积水超过27公分而造成交通阻断、车辆浸泡、地铁站口倒灌、涵洞及其他地下空间被淹等险情。

3)山洪类:山区因降雨产生径流汇聚形成的洪水导致房屋被毁、道路桥梁损坏、通讯设施及其他民生工程损毁等险情。

4)地质灾害类:因降雨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灾害险情。

5)重要基础设施类:因降雨或洪水导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输油等管线设施损坏,导致断水、断气、断热、断电等灾害险情。

6)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因降雨造成房屋漏雨、危旧房屋倒塌、居民住宅地下室进水、在建工程倒灌而导致工程受损或人员伤亡等次生灾害。

7)人员伤亡、被困或失联类:因降雨或洪水导致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其它地区人员伤亡、被困或失联等险情。

8)大规模人员滞留类:因降雨或洪水导致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站(场)内大量人群滞留。

4.6.2防汛突发事件(险情)指挥与处置

1)当发生一般防汛突发事件时,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专家队伍、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汇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情况。当多起一般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区防指统筹安排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

根据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防汛专项分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2)当发生较大防汛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指挥,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有关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当多起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区委、区政府统筹安排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

根据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防汛专项分指派出工作组,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由分管工作领域的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3)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险情)时,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市防指协调、指导、组织指挥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抢险组、安抚安置组、物资保障组、治安交通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宣传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相应分管的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如下:

a)综合协调组

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负责会议组织、联络协调、督察落实、制发各类文件简报、收集汇总报送信息材料、管理档案、编写大事记、保密等工作;负责专家组协调联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b)应急抢险组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总队,铁路、电力、通信、路政及自来水等相关企业,相关受灾较重的区政府。

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及综合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处置因暴雨导致的重大险情;负责失联村庄物资投送;协调指导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抢险和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对接部队;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防汛抗洪抢险救援队伍;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c)安抚安置组

成员单位: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相关受灾较重的区政府。

职责:责制定全市安抚安置工作方案,部署落实各项安置措施,做好受影响群众的临时安置;制定灾损统计、灾后救助支持政策;制定安抚安置资金标准,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监管保险业做好灾后保险赔付相关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d)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受灾较重的区政府

职责:负责保障防汛救灾、救助应急物资;负责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协调相关企业根据防汛救灾工作需要生产物资装备,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e)治安交通组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相关受灾较重的区政府、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等

职责:负责社会面维稳和重要场所现场管控、交通管制、秩序维护等工作;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的应急同行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f)医疗防疫组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相关受灾较重的区政府

职责:负责拟定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应对措施;统筹协调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临时医疗点设置、殡葬管理等工作;组织做好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防疫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g)恢复重建组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动办、市政府研究室、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及各区政府

职责:负责研究推动重点工程项目,协调中央有关单位共同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统筹水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研究制定各项支持保障政策;制定全市受灾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开展受灾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并开展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资金管理绩效评估、审计、保险理赔等。

h)宣传组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相关受灾较重的区政府,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国家部委等。

职责: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对接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给予宣传报道、舆论引导支持;协调组织媒体记者采访、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4)当多起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同时发生,需要中央有关部门、兄弟省市支援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启动央地联合工作机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在市级各工作组的基础上,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增加中央有关部委的副职和驻京中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央地联合工作机制根据防汛形势,整合工作力量,加强工作协同,适时召开工作例会,对相关工作进行会商部署并督导落实,调配国家和兄弟省市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6.3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响应措施

4.6.3.1水利工程类险情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早抢小,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街道(乡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区防指和区水务局报告

2)街道(乡镇)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水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区政府视情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市防指根据险情实际,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属地和一线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视情协调媒体记者开展抢险救援中先进事迹与人物的宣传报道

5)市水务局组织水利工程抢险专家赶赴现场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6)市消防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7)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属地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8)抢险救援机构组织通信、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9)必要时,启动京津冀联动机制,协同参与抢险。

4.6.3.2内涝积水类险情

1)当降雨开始后,各易积水点位巡查责任人加强巡查,出现积水内涝时,及时组织排水队伍进行抽排,当积水达到或超过27公分时,对积水路段或桥涵采取断路措施,并向属地防指报告,属地防指根据险情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防止人员伤亡。

3)电力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避免人员伤亡。

4)根据积水险情的发展视情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5)水务部门应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

6)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7)市排水集团及各市级排水队伍、各区排水力量立即开展抽排水,属地防指协调救援装备、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8)市水务局和市交通委组织专家进驻市防汛指挥和现场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9)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属地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4.6.3.3山洪类险情

1)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2)区政府应组织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及时向上级防指请求支援。

3)市消防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4)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属地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5)抢险救援机构组织通信、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对因交通受阻的区域可通过直升机和无人机采取空中投送的方式进行保障。视情协调媒体记者开展抢险救援中先进事迹与人物的宣传报道

4.6.3.4地质灾害类险情

1)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单位等基层组织应立即响应,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营救、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搜救失联人员;对事发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及时向区防汛办、区应急办及区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报告。

2)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防汛办、市应急办报送信息。

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和险情调查评估、应急监测等有关工作;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等有关工作;卫健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工作。

4市消防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5)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属地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6)抢险救援机构组织通信、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等力量参与救援。视情协调媒体记者开展抢险救援中先进事迹与人物的宣传报道

4.6.3.5重要基础设施类险情

1)重要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早抢小,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有关街道(乡镇)通报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区防汛办、区应急办报告

2)属地政府及时将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市防指,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保供措施,组织抢修力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

3)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开展道路桥梁抢通工作,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电力、燃气抢通工作,做好抢险工作应急供电保障。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公众通信网抢通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水务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来水管道抢通及应急供水工作。市广电局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有线电视抢通工作。

4)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属地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5)视情协调媒体记者开展抢险救援中先进事迹与人物的宣传报道

4.6.3.6房屋和在建工程类险情

1)属地政府调集抢险力量将遇险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并核实事件人员伤亡情况,组织力量对进水房屋、院落进行抽排水,对事件房屋和毗邻危险房屋进行苫盖、临时支护加固或拆除;协调市政管线部门切断水电气热等危险源,对事件波及的危险区域进行隔离,安排人员看护,维护好现场及周边秩序;做好现场及隐患危险部位的变形监测;及时向市防指汇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情况。

2)住房建设部门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市消防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4)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属地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5)抢险救援机构组织通信、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等力量参与救援。视情协调媒体记者开展抢险救援中先进事迹与人物的宣传报道

4.6.3.7人员伤亡、被困或失联类险情

1)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织相关力量开展人员救治与搜救工作,及时向区防汛办、区应急办报告相关信息。

2)属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3)区政府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卫健部门应立即调配医疗资源,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及时向市防汛办、市应急办报送信息。

4市消防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5)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属地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6)抢险救援机构组织通信、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等力量参与救援。视情协调媒体记者开展抢险救援中先进事迹与人物的宣传报道

4.6.3.8大规模人员滞留类险情

1)属地政府及时调拨食品、饮用水解决滞留人员饮食问题,做好滞留人员的安抚工作,就近选择宾馆、院校等应急避难场所安置滞留人员,做好医疗保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2)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调配公共交通力量疏散因降雨滞留火车站、机场等场所的乘客。

3)中国铁路北京局组织开展抢险抢修工作,及时开展滞留人员的情绪安抚与转移,尽快恢复运输能力,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相关机场做好滞留人员的安抚与安置工作。

5市消防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6)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属地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7)抢险救援机构组织通信、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等力量参与救援。视情协调媒体记者开展抢险救援中先进事迹与人物的宣传报道

4.7信息报送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应通过防汛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应急值守系统、值班传真、京办平台等方式上报职责范围内的防汛工作信息,及时关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网络涉汛救援信息。

4.7.1强降雨开始后或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落实雨情、灾情及降雨应对情况“零报告”与“两小时一报”。当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落实雨情、水情、灾情及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当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气象部门落实雨情信息“半小时一报”。

4.7.2防汛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应及时上报防汛工作情况及降雨应对总结性报告。未启动应急响应的降雨过程结束后,应通过防汛应急指挥调度系统、京办平台等方式简要上报降雨应对情况。

4.7.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4.7.4因洪涝灾害导致人员死亡(失踪)信息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街道(乡镇)负责收集社区(村)报送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并将相关数据和信息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洪涝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将死亡人员情况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于洪涝灾害发生后的4小时内,在汇总本区因洪涝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初步数据和信息,报区政府确认后,将相关数据和信息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于洪涝灾害发生后的8日内,将详细的因洪涝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等单位应于洪涝灾害发生后的4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管理区域内因洪涝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初步数据和信息,并于洪涝灾害发生后的8日内,将详细的因洪涝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4.7.5根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进行报送,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社会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防汛突发险情和隐患,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4.8信息发布

4.8.1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防汛信息发布由宣传部门会同气象、水务、应急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宣传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4.8.2一般、较大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区防指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

4.8.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宣传组或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抢险救灾实际,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雨情由市气象局审核发布,水情由市水务局审核发布,灾情及防汛工作情况由市应急局审核发布。

4.8.4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8.5未经市、区防指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人员伤亡数字等未经证实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9应急响应结束

4.9.1预警调整或已解除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可视为达到应急响应调整或结束的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结束”的原则,各级防汛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应急响应或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9.2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区防指可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

4.9.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队伍和人员全力做好灾区道路桥梁抢通、电力恢复、通讯复通、饮用水供给、燃气供给、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等工作。

5.1灾后救助与安抚

5.1.1洪涝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5.1.2属地政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5.1.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1.4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险情)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1.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1.6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5.2灾后秩序恢复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区政府及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城市管理委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公厕抢修及移动公厕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农村户厕无害化卫生处理功能恢复或重建。

市园林绿化局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倒伏树木清理工作。

市水务局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影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及淤泥清理工作。

市公安局加强对受灾区域的治理管理。

市教委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学校基础设施修复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5.3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市、受灾区防指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4水毁工程修复

5.4.1对遭到毁坏的排水、跨河管线、气象观测、水文测报、地质灾害监测设备及其他影响防汛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气象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据相关规定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洪水过后及时做好应急抢修、恢复功能,做好迎接应对下一场洪水的准备工作。

5.4.2其他水毁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修复。

1)市水务局组织水库、河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和供排水设施水毁修复;组织指导内涝防治工程规划和建设实施

2)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公路、高速路积滞水点治理等水毁设施的治理和修复。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各区对汛后高标准农田机耕路、生产路等基础设施开展调查评估和修复提升。

4)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的汛后修复。

5)其他水毁工程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修复。

6)各区政府负责县级(不含县级)以下乡村公路、桥梁的水毁修复工作。

5.4.3水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保障,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纳入市、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范围。

5.5保险与补偿

各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组织各保险公司做好受灾区人员、居民财产、农业设施及其他的保险理赔工作。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依据《北京市蓄滞洪涝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6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市防指根据防汛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对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分析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5.7重建与恢复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在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及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布局,科学选址,实现受灾地区可持续发展,对易受洪水和山洪影响的区域或路段可提高恢复重建标准。

遇重大及以上洪涝灾害时,按市委、市政府整体部署安排,相关部门编制重建规划,属地政府编制重建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6.1.2各区和街道(乡镇)要结合地域面积和任务实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社区(村)建立由社区工作者、城市协管员、灾害信息员以及应急志愿者队伍组成的应急力量。

6.1.3各部门要充分整合抢险队伍、装备设备,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抢险专业应急队伍。保障城市运行的单位或工程建设企业应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组建相匹配的应急抢险队伍。

6.1.4驻京部队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由中部战区、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是首都地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负责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6.1.5市、区两级应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防汛应急专家队伍。根据需要,对防汛突发事件(险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决策咨询。

6.1.6市防指根据防汛险情实际,统一指挥市级抢险队伍、各区区级抢险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协调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参与抗洪抢险工作。

6.1.7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洪抢险救灾经费预算,根据各防汛抢险队伍担负的抢险任务和队伍的装备及人数,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应急通讯保障

6.2.1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6.2.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和150兆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应急通信系统。重点加强山区山洪地质灾害险村的应急通信系统,提升通信系统韧性水平。

6.2.3市通信管理局应编制防汛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

6.2.4市广电局、公安、财政、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加快应急广播建设,社区(村)应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及时通过以应急广播为主的多种途径,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委牵头,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加强空中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6.4物资装备保障

6.4.1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抗洪抢险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6.4.2水务防汛专项分指和各区防指要做好抗洪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做到装备器材入库、物料上堤、上坝、上关键部位,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并明确应急情况下的使用程序。

6.4.3街道(乡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点,推广配备“小、快、轻、智”新型技术装备,提高极端暴雨导致“断网、断电、断路”情况下的自救互救能力。水闸、泵站等重要防汛设施和山区山洪地质灾害险村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6.4.4防汛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具体按照《北京市防汛抢险物资调度暂行办法》实施。

6.5防汛资金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转、信息化建设、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各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压缩非紧急、非必要支出,集中财力应对防汛突发事件(险情);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备案

7.1.1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部门防汛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流域防汛应急预案、各区防汛应急预案及成员单位防汛应急预案等。

7.1.2各防汛专项分指、各流域防指、各区防指及成员单位应根据市级防汛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在汛前修订完善各自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汛办审核备案。

7.1.3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结合防汛职责在汛前修订以下专项应急预案:河湖库防洪预案、城市防洪排涝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针对河堤险工险段,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7.1.4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应根据北京防汛抢险任务需求,编制防汛抢险预案(方案)。其他各抢险队伍依据各自抢险任务,编制抢险预案。

7.1.5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

7.1.6预案修订应按照下管一级原则,指导预案修订,确保预案上下衔接,形成体系。

7.1.7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每年汛后对防汛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或复核,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应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

7.2应急演练

7.2.1市防指每年举行一次防汛综合演练。

7.2.2各防汛专项分指、各流域防指、各区防指和公安、消防、电力、通信、地铁运营、排水等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开展防汛应急演练。

7.2.3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应在汛前根据担任的抢险任务开展针对性的训练,结合实战任务加强演练。

7.2.4各街道(乡镇)结合实际,汛前或主汛期前开展一次以人员避险为重点的防汛综合演练。

7.3宣传与培训

7.3.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应急广播、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等媒体,普及防汛知识,发布防汛信息,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景区、进村庄、进公共场所,努力实现社会宣传全覆盖。

7.3.2市防指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各流域防指、各区防指及成员单位的防汛指挥长及防汛工作人员进行防汛培训,提高各级干部防汛应急处突能力。区防指应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对街道(乡镇)、区属部门防汛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街道(乡镇)汛前至少组织一次社区(村)防汛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8

8.1奖励与惩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本预案说明

8.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8.2.2预案修订

市政府负责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8.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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