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雪雾低温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雪雾低温天气概况及影响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办职责
2.2 市级雪雾低温天气应对专项指挥机构
2.3 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职责
2.4 区级指挥机构职责
2.5 重点企业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天气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行动
3.3 预警内容与分级
3.4 预警审批
3.5 预警发布
3.6 预警传播
3.7 多警并发
3.8 预警调整与解除
4 暴雪预警响应
4.1 分级指挥调度
4.2 暴雪蓝色预警响应
4.3 暴雪黄色预警响应
4.4 暴雪橙色预警响应
4.5 暴雪红色预警响应
5 其他预警响应
5.1 道路结冰预警响应
5.2 寒潮预警响应
5.3 持续低温预警响应
5.4 霜冻预警响应
5.5 电线积冰预警响应
5.6 大雾预警响应
5.7 预警响应措施升级和结束
6 灾害事故处置
6.1 统一指挥与分类处置
6.2 信息报告与现场处置
6.3 分级响应
6.4 典型场景应急处置措施
6.5 信息发布
6.6 响应结束
7 总结评估和善后恢复
7.1 总结评估
7.2 救灾救助和善后恢复
8 保障措施
8.1 监测预报能力保障
8.2 信息发布能力保障
8.3 应急物资保障
8.4 医疗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和修订
9.2 预案宣传和培训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为加强全市雪雾低温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健全完善应对机制,最大程度降低雪雾低温天气对首都城市运行和生产生活的影响,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北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防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1 本市雪雾低温天气概况
经对本市近10年雪雾低温天气数据统计分析,在全球变暖背景下,北京地区气温变化波动幅度加大,寒潮、大雾频次增加,低温事件极端化概率增加,霜冻发生时间区间扩大,但降雪出现概率降低。道路结冰次数年际变化显著,且同降水和气温之间关系密切,由降雪引起的道面结冰占75%以上。
1.1.2 雪雾低温导致的灾害
降雪天气可能造成城市积雪、道路结冰,影响交通出行。暴雪还可能造成树木倒伏、危旧房屋垮塌等后果,严重时可能发生大面积长时间交通拥堵、重点场所人员大量滞留等后果。道路结冰主要影响交通出行,并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激增甚至交通瘫痪。寒潮主要影响供暖保障,可能影响农业生产,容易造成林果冻害,并伴随大风天气。持续低温主要影响供暖保障,可能影响农业生产,容易造成林果冻害,并可能对能源供应带来压力。霜冻主要影响农作物安全。电线积冰主要影响电力线网、设施运行安全,严重时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大雾主要影响交通出行,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封闭、航班延误。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雪、道路结冰、寒潮、持续低温、霜冻、电线积冰、大雾等7类天气(以下统称雪雾低温天气)的监测、预警、预警响应以及相关事故灾害处置等应对工作。
小雪、中雪、大雪天气应对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科学应对、预防为主。加强雪雾低温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宣传提示,各部门、各区落实响应措施,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响应,尽量避免雪雾低温导致的灾害发生。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市应急委统筹指挥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雪雾低温天气应对工作,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雪雾低温天气应对工作,形成雪雾低温天气应对“一盘棋”。
分类处置、协同应对。针对雪雾低温导致的灾害,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各区按照职责分工,分类指挥处置,密切协同配合,科学高效应对。
1.4 预案体系
本市雪雾低温天气应急预案包括市、区和基层三级预案以及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指令清单等支撑性文件。市级应急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预案的本预案,以及受雪雾低温天气影响较大的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区级应急预案包括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雪雾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基层应急预案包括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结合实际制定的雪雾低温天气应对相关应急方案或工作措施等。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统筹指挥全市雪雾低温天气风险防范和应对工作。市应急办具体统筹协调全市雪雾低温天气风险防范和应对工作。市扫雪铲冰指挥部具体组织协调扫雪铲冰工作。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具体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1 市应急办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雪雾低温天气应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做好雪雾低温天气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雪雾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推进雪雾低温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雪雾低温天气及其导致的灾害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4)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1 市扫雪铲冰指挥部
市扫雪铲冰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扫雪指)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做好城市道路、快速路、各等级公路、“门前三包”责任区、场站广场、居住小区、公园景区、农村街坊路的扫雪铲冰。市扫雪指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做好扫雪铲冰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扫雪铲冰相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组织制定、修订扫雪铲冰应急预案,推进扫雪铲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4)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扫雪铲冰应急设备及物资的储备工作;
(5)分析总结本市扫雪铲冰工作情况;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扫雪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扫雪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分管扫雪铲冰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2.2.2 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
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市管道路(含过街天桥)、县级以上一般公路、高速公路及其桥梁设施抢修,雪雾低温天气下公共汽电车客运、轨道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省际客运、旅游客运、生活必需品运输等方面的交通保障,以及因外省市降雪影响本市道路客货运输正常运行的应对。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本市雪雾低温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研究制定本市雪雾低温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组织制定、修订雪天交通保障预案,推进雪天交通保障预案体系建设;
(4)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落实雪雾低温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设备及物资的储备工作;
(5)分析总结本市雪雾低温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明确工作计划;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担任。
2.3 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职责
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管、应急、消防、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体育、邮政、园林绿化、水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文化和旅游、商务、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电力、热力、燃气、供水、排水、公交、轨道交通、民航、铁路等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分析研判雪雾低温天气及影响,组织排查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雪雾低温天气致灾风险隐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雪雾低温天气应对措施,依职责具体指挥本行业(领域)雪雾低温天气导致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开展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区级指挥机构职责
(1)各区应急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指挥本辖区雪雾低温天气及其导致灾害的应对工作;参照市级建立本辖区雪雾低温天气应对指挥体系;组织辖区内街道(乡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做好雪雾低温天气应对工作;加大雪雾低温天气防护知识宣传力度,指导公众有序、科学防护。
(2)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雪雾低温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天安门地区参观游客的雪雾低温天气应对保障工作。
(3)市重点站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铁路、民航部门做好旅客雪雾低温天气应对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做好雪雾低温天气大客流安全风险应对。
2.5 重点企业职责
道路养护、环卫、公交、轨道交通、机场、铁路、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能源等重点企业负责做好雪雾低温天气扫雪铲冰、交通运行、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能源保供等保障工作;负责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线路的巡检、维护、抢修工作;组织做好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防寒保暖保障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天气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雪雾低温天气的日常监测,提升实时监测、早期识别和预警感知能力,在提供大范围中长期预报的同时,延长预见期、提高准确度;加强雪雾低温天气跟踪监测,及时更新暴雪、寒潮、霜冻、道路结冰、持续低温、大雾预报预警信号;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雪雾低温天气变化情况,加强对交通、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气象服务,向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通报监测预报信息;加强与中国气象局沟通,加强与河北、天津等地共享雪雾低温监测信息。
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重点企业根据天气预报情况,提前做好本行业(领域)、本辖区、本单位雪雾低温天气应对准备,加强风险点位安全检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措施,提前部署应对措施,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准备。
3.3.1 预警信号分级
雪雾低温类天气预警信号包括暴雪预警信号、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持续低温预警信号、寒潮预警信号、霜冻预警信号、电线积冰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等7类,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1)暴雪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2)道路结冰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标示。
(3)寒潮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持续低温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两级,分别以黄色、蓝色标示。
(5)霜冻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分别以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6)电线积冰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两级,分别以橙色、黄色标示。
(7)大雾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标示。
3.3.2 预警信号内容
雪雾低温天气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时间、发布单位、预警信号名称、图标、内容(天气情况、影响时间、影响范围)和级别等。
3.4 预警审批
雪雾低温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会同市应急办按程序审批。
雪雾低温蓝色、黄色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市气象局领导批准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雪雾低温橙色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分管气象和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报批内容主要包括:雪雾低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的基本情况及发布、审批标准依据;市应急办预警会商情况;拟采取的应对措施;雪雾低温橙色预警天气安全提示信息等。
雪雾低温红色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发布。报批内容主要包括:雪雾低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的基本情况及发布、审批标准依据;拟采取的应对措施;雪雾低温红色预警天气安全提示信息等。
3.5 预警发布
雪雾低温预警信号按程序审批后,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社会发布。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发布本辖区雪雾低温预警信号,并报市气象局备案;市气象局将各区发布情况报送市应急办。
雪雾低温预警信号可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网站、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可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定向发布。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适于大众传播、便于理解的雪雾低温天气应对科普知识和防寒保暖措施,引导公众提高健康防护意识。
宣传部门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利用多种媒介渠道,滚动发布雪雾低温天气信息,宣传防寒保暖知识,引导公众合理出行和妥善安排生产生活。
交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邮政、消防等部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行业从业者、公众以及旅客、学生、游客等服务或管理群体的预警信息传播和应对措施宣传。
网信、公安以及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有关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对于不实和负面有害言论进行调控,宣传部门配合主责部门视情况回应关切,开展正面引导。
3.7 多警并发
遇有多种雪雾低温预警信号同时发布时,应同时启动相关预警相应级别预警响应措施。当同时发布的各类预警信号的预警响应措施有冲突时,原则上采取较高标准的措施,确保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3.8 预警调整与解除
气象部门可根据雪雾低温天气监测情况调整预警信号。调整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雪雾低温天气过程结束后,气象部门应及时解除雪雾低温预警信号。
4 暴雪预警响应
(1)发布暴雪蓝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市扫雪办主任(市城市管理委分管副主任)、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在各自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开展有关协调调度工作。
(2)发布暴雪黄色预警后,市应急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扫雪指副总指挥(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委主任)在各自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开展有关协调调度工作。
(3)发布暴雪橙色预警后,市应急委执行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城市管理委等指挥场所指挥,开展有关协调调度工作。
(4)发布暴雪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委主任(市长)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城市管理委等指挥场所指挥,开展有关协调调度工作,分管副市长等市领导在相关指挥场所进行协助。
(5)市应急办(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落实预警应对整体措施。市扫雪办(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扫雪铲冰具体措施。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交通保障具体措施。
(6)市领导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调度时,市城市管理委派遣相应级别负责同志和有关工作人员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就扫雪铲冰等相关工作开展视频会商,部署和协调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事项,参加联合值守,做好对市领导指挥调度的专业支撑保障。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公安交管局派遣相应级别负责同志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做好专业支撑保障。其他情况下,由市应急办根据市城市管理委工作建议或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市城市管理委、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公安交管局有关负责同志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联合值守,提供专业支撑。
4.2 暴雪蓝色预警响应
4.2.1 扫雪铲冰
(1)市扫雪办组织各区扫雪办、相关成员单位及主要作业单位会商,指挥调度扫雪铲冰。
(2)各专业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设备、车辆备勤,及时监测路面及雪情变化,及时开展扫雪铲冰作业。
(3)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扫雪铲冰;检查各专业扫雪铲冰作业单位人员、设备到位和作业情况;推动沿街社会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4)市交通委组织、指导县级以上公路的扫雪铲冰,优先保障公交枢纽、轨道交通扫雪铲冰。
(5)市教委组织全市各类学校校区内扫雪铲冰。
(6)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雪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及时组织报道扫雪铲冰典型事迹,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扫雪铲冰。
(7)市政数局将市民热线诉求报送各区扫雪办。
(8)市园林绿化局加强道路两旁树木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组织做好公园内部道路扫雪铲冰。
(9)市水务局组织开展巡河路的扫雪铲冰;协助做好积雪残冰消纳。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扫雪铲冰;督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员做好扫雪铲冰。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指导等级旅游景区开展扫雪铲冰。
(12)市公安交管局强化疏导维护,做好清融雪作业车辆应急作业交通保障。
(13)首都文明办、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市爱卫办发动社会群众、驻京单位参与扫雪铲冰。
(14)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城管执法局(分局)督促属地街道(乡镇)依法依责查处未按规定扫雪铲冰的行为。
(15)市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企业做好门前及商业设施扫雪铲冰。
4.2.2 交通保障
(1)市交通委督促县级以上公路桥梁的扫雪铲冰准备;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落实交通保障措施,做好运力调整准备,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的秩序维护和防滑措施;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做好车辆检修,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做好应急保供物资与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配合重点站区管委会做好七站两场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暴雪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做好清融雪作业车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应急通行保障;必要时可以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地面公交运营单位做好公交车辆检查,合理安排运营,提醒司乘人员注意行驶安全。
(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车辆、设备设施和线路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5)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做好滞留旅客服务准备,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旅客转运工作。
(6)国铁北京局做好滞留旅客服务准备,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旅客转运工作。
4.2.3 城市运行保障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热力、电力、燃气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应急抢修准备,做好供热、供电、供气保障;督促指导天然气、电力供应单位做好能源供应和应急调配准备;督促各区停止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相关施工作业,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无坠落、无倒塌危险。
(2)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供水、排水保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大政务专网通信线路和设备设施的巡查巡检力度,及时排除通信故障。
(4)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大公用通信网通信线路和设备设施的巡查巡检力度,及时排除通信故障。
(5)市商务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协调主要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成品油供应和应急调配准备;督促引导外卖平台企业落实劳动者防寒保暖措施,提升外卖送餐人员安全意识。
(6)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米、面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
(7)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8)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应急抢修工作,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大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力度,及时排除供电故障。
(9)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燃气故障。
(10)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11)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4.2.4 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准备
(1)市应急局发布暴雪天气期间的安全生产提示,指导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落实暴雪天气期间安全管控措施。
(2)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提示信息。
(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冻伤、外伤等暴雪相关伤害的医疗救治准备。
(4)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从业人员防护,强化防火、安全用电用气等措施。
(5)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值守,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突和抢险救援准备;做好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4.2.5 健康防护
(1)市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指导等级旅游景区、酒店及旅行社等行业单位强化对游客的宣传提示。
(2)市体育局加强防寒保暖安全宣传提示,督促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含体育培训机构)做好防寒保暖工作;督促户外体育赛事活动及时采取防寒保暖等措施。
(3)市邮政管理局督促指导快递企业落实从业人员防寒保暖措施,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4)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4.3.1 扫雪铲冰
(1)市扫雪办组织各区扫雪办、相关成员单位及主要作业单位会商,指挥调度扫雪铲冰。
(2)各专业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设备、车辆备勤,及时监测路面及雪情变化,及时开展扫雪铲冰作业。
(3)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扫雪铲冰;检查各专业扫雪铲冰作业单位人员、设备到位和作业情况;推动沿街社会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4)市交通委组织、指导县级以上公路的扫雪铲冰,优先保障公交枢纽、轨道交通扫雪铲冰。
(5)市教委组织全市各类学校校区内扫雪铲冰。
(6)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雪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及时组织报道扫雪铲冰典型事迹,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扫雪铲冰。
(7)市政数局将市民热线诉求报送各区扫雪办。
(8)市园林绿化局加强道路两旁树木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组织做好公园内部道路扫雪铲冰。
(9)市水务局组织开展巡河路的扫雪铲冰;协助做好积雪残冰消纳。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扫雪铲冰;督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员做好扫雪铲冰;协助做好建筑工地积雪临时堆放。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指导等级旅游景区开展扫雪铲冰。
(12)市公安交管局强化疏导维护,做好清融雪作业车辆应急作业交通保障。
(13)首都文明办、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市爱卫办发动社会群众、驻京单位参与扫雪铲冰。
(14)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城管执法局(分局)督促属地街道(乡镇)依法依责查处未按规定扫雪铲冰的行为。
(15)市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企业做好门前及商业设施扫雪铲冰。
4.3.2 交通保障
(1)市交通委督促县级以上公路桥梁的扫雪铲冰准备;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落实交通保障措施,做好运力调整准备,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的秩序维护和防滑措施;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做好车辆检修,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做好应急保供物资与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配合重点站区管委会做好七站两场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暴雪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做好清融雪作业车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应急通行保障;必要时可以对坡道、桥区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重点危险区域以及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地面公交运营单位做好公交车辆检查,合理安排运营,提醒司乘人员注意行驶安全。
(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车辆、设备设施和线路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5)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做好滞留旅客服务准备,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旅客转运工作。
(6)国铁北京局做好滞留旅客服务准备,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旅客转运工作。
4.3.3 城市运行保障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热力、电力、燃气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应急抢修准备,做好供热、供电、供气保障;督促指导天然气、电力供应单位做好能源供应和应急调配准备;督促各区停止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相关施工作业,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无坠落、无倒塌危险。
(2)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供水、排水保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大政务专网通信线路和设备设施的巡查巡检力度,及时排除通信故障。
(4)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大公用通信网通信线路和设备设施的巡查巡检查力度,及时排除通信故障。
(5)市商务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协调主要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成品油供应和应急调配准备;督促引导外卖平台企业落实劳动者防寒保暖措施,提升外卖送餐人员安全意识。
(6)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米、面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
(7)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8)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应急抢修工作,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大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力度,及时排除供电故障。
(9)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燃气故障。
(10)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11)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4.3.4 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准备
(1)市应急局发布暴雪天气期间的安全生产提示,指导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落实暴雪天气期间安全管控措施。
(2)市农业农村局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加固蔬菜大棚和温室等设施、加强保温防寒等措施;提示指导畜牧渔业生产主体做好畜禽圈舍和水产养殖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检查加固、加强保温防寒等工作;按职责指导各区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设备应急抢修工作。
(3)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暴雪天气及融雪后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灾害防范技术支撑等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提示信息。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大对全市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市公安局组织维护社会治安,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封控、警戒和疏散。
(6)市消防救援总队强化值班和力量备勤,全时段做好灭火和综合救援准备。
(7)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冻伤、外伤等暴雪相关伤害的医疗救治准备。
(8)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从业人员防护,强化防火、安全用电用气等措施。
(9)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值守,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突和抢险救援准备;做好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4.3.5 健康防护
(1)市教委指导各区教委做好暴雪预警应对措施。
(2)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督导行业单位做好暴雪预警应对措施;督促指导等级旅游景区、酒店及旅行社等行业单位部署落实暴雪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对游客的宣传提示;督促指导旅行社要根据降雪及道路情况,及时调整或合理安排行程,尽量避免组织团队到山区景区旅游。
(3)市体育局督促指导各区体育局加强体育场馆安全检查;加强防寒保暖安全宣传提示,督促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含体育培训机构)做好防寒保暖工作;督促户外体育赛事活动及时采取防寒保暖等措施,确保户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4)市民政局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落实防寒保暖措施;督促各区民政局对辖区内养老机构,高龄、独居、困难老人、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特殊群体等根据需要进行走访,帮助解决暴雪天气带来的基本生活困难。
(5)市邮政管理局督促指导快递企业落实从业人员防寒保暖措施,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6)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4.4.1 扫雪铲冰
(1)市扫雪办组织各区扫雪办、相关成员单位及主要作业单位会商,指挥调度扫雪铲冰。
(2)各专业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设备、车辆备勤,及时监测路面及雪情变化,及时开展扫雪铲冰作业。
(3)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扫雪铲冰;检查各专业扫雪铲冰作业单位人员、设备到位和作业情况;推动沿街社会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4)市交通委组织、指导县级以上公路的扫雪铲冰,优先保障公交枢纽、轨道交通扫雪铲冰。
(5)市教委组织全市各类学校校区内扫雪铲冰。
(6)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雪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及时组织报道扫雪铲冰典型事迹,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扫雪铲冰。
(7)市政数局将市民热线诉求报送各区扫雪办。
(8)市园林绿化局加强道路两旁树木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组织做好公园内部道路扫雪铲冰。
(9)市水务局组织开展巡河路的扫雪铲冰;协助做好积雪残冰消纳。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扫雪铲冰;督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员做好扫雪铲冰;协助做好建筑工地积雪临时堆放。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指导等级旅游景区开展扫雪铲冰。
(12)市公安交管局强化疏导维护,做好清融雪作业车辆应急作业交通保障。
(13)首都文明办、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市爱卫办发动社会群众、驻京单位参与扫雪铲冰。
(14)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城管执法局(分局)督促属地街道(乡镇)依法依责查处未按规定扫雪铲冰的行为。
(15)市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企业做好门前及商业设施扫雪铲冰。
4.4.2 交通保障
(1)市交通委根据预报情况,针对降雪量较大且雪天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较大、影响范围较广、事件级别较高的县级以上公路、枢纽场站,加强全市扫雪铲冰应急力量和运输保障力量的统筹调配;必要时采取区间运营、停驶等措施,及时停运危险山区公交线路;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公路桥梁养护管养单位加大扫雪铲冰人员、物资、装备备勤,确保主干公路通畅;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大交通保障应急准备和运力调配,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的秩序维护和防滑措施;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做好营运车辆检修,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做好应急保供物资与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配合重点站区管委会做好七站两场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暴雪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做好清融雪作业车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应急通行保障;必要时可以对坡道、桥区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重点危险区域以及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地面公交运营单位做好公交车辆检查,合理安排运营,提醒司乘人员注意行驶安全。
(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车辆、设备设施和线路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5)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做好滞留旅客服务准备,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旅客转运工作。
(6)国铁北京局做好滞留旅客服务准备,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旅客转运工作。
4.4.3 城市运行保障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热力、电力、燃气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应急抢修准备,做好供热、供电、供气保障;督促指导天然气、电力供应单位做好能源供应和应急调配准备;督促各区停止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相关施工作业,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无坠落、无倒塌危险。
(2)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供水、排水保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大政务专网通信线路和设备设施的巡查巡检力度,及时排除通信故障;应急力量备勤,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政务专网通信应急保障准备。
(4)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大公用通信网通信线路和设备设施的巡查巡检力度,及时排除通信故障。
(5)市商务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协调主要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成品油供应和应急调配准备;督促引导外卖平台企业落实劳动者防寒保暖措施,提升外卖送餐人员安全意识。
(6)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米、面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
(7)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8)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应急抢修工作,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大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力度,及时排除供电故障。
(9)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燃气故障。
(10)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11)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4.4.4 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准备
(1)市应急局发布暴雪天气期间的安全生产提示,指导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落实暴雪天气期间安全管控措施。
(2)市农业农村局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加固蔬菜大棚和温室等设施、加强保温防寒等措施;提示指导畜牧渔业生产主体做好畜禽圈舍和水产养殖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检查加固、加强保温防寒等工作;按职责指导各区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设备应急抢修工作。
(3)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暴雪天气及融雪后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灾害防范技术支撑等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提示信息。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大对全市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市公安局组织维护社会治安,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封控、警戒和疏散。
(6)市消防救援总队强化值班和力量备勤,全时段做好灭火和综合救援准备。
(7)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冻伤、外伤等暴雪相关伤害的医疗救治准备。
(8)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从业人员防护,强化防火、安全用电用气等措施。
(9)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值守,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突和抢险救援准备;做好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4.4.5 健康防护
(1)市教委指导各区教委做好暴雪预警应对措施;适时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居家学习,开展线上教学活动,停课不停学。
(2)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督导行业单位做好暴雪预警应对措施;督促指导等级旅游景区、酒店及旅行社等行业单位部署落实暴雪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对游客的宣传提示;督促指导旅行社要根据降雪及道路情况,及时调整或合理安排行程,避免组织团队到山区景区旅游;指导各区督促山区景区暂停营业,非山区景区的户外大型游乐设施暂停运行。
(3)市体育局督促指导各区体育局加强体育场馆安全检查;加强防寒保暖安全宣传提示,督促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含体育培训机构)做好防寒保暖工作;督促户外体育赛事活动及时采取防寒保暖等措施,确保户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4)市民政局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落实防寒保暖措施;督促各区民政局对辖区内养老机构,高龄、独居、困难老人、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特殊群体等根据需要进行走访,帮助解决暴雪天气带来的基本生活困难。
(5)市邮政管理局督促指导快递企业落实从业人员防寒保暖措施,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6)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4.5.1 扫雪铲冰
(1)市扫雪办组织各区扫雪办、相关成员单位及主要作业单位会商,指挥调度、检查扫雪铲冰。
(2)各专业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设备、车辆备勤,及时监测路面及雪情变化,及时开展扫雪铲冰作业。
(3)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扫雪铲冰;检查各专业扫雪铲冰作业单位人员、设备到位和作业情况;推动沿街社会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4)市交通委组织、指导县级以上公路的扫雪铲冰,优先保障公交枢纽、轨道交通扫雪铲冰。
(5)市教委组织做好全市各类学校校区内扫雪铲冰。
(6)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雪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及时组织报道扫雪铲冰典型事迹,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扫雪铲冰。
(7)市政数局将市民热线诉求报送各区扫雪办。
(8)市园林绿化局加强道路两旁树木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组织做好公园内部道路扫雪铲冰。
(9)市水务局组织开展巡河路的扫雪铲冰;协助做好积雪残冰消纳。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扫雪铲冰;督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员做好扫雪铲冰;协助做好建筑工地积雪临时堆放;配合组织大型机械设备、车辆参与道路积雪清运工作。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指导等级旅游景区开展扫雪铲冰。
(12)市公安交管局强化疏导维护,做好清融雪作业车辆应急作业交通保障。
(13)首都文明办、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市爱卫办发动社会群众、驻京单位参与扫雪铲冰。
(14)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城管执法局(分局)督促属地街道(乡镇)依法依责查处未按规定扫雪铲冰的行为。
(15)市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企业做好门前及商业设施扫雪铲冰。
4.5.2 交通保障
(1)市交通委根据预报情况,针对降雪量较大且雪天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较大、影响范围较广、事件级别较高的县级以上公路、枢纽场站,加强全市扫雪铲冰应急力量和运输保障力量的统筹调配;必要时采取区间运营、停驶等措施,及时停运危险山区公交线路;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公路桥梁养护管养单位加大扫雪铲冰人员、物资、装备备勤,确保主干公路通畅;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大交通保障应急准备和运力调配,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的秩序维护和防滑措施;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做好营运车辆检修,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做好应急保供物资与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配合重点站区管委会做好七站两场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暴雪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做好清融雪作业车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应急通行保障;必要时可以对坡道、桥区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重点危险区域以及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地面公交运营单位做好公交车辆检查,合理安排运营,提醒司乘人员注意行驶安全。
(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车辆、设备设施和线路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5)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做好滞留旅客服务准备,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旅客转运工作。
(6)国铁北京局做好滞留旅客服务准备,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旅客转运工作。
4.5.3 城市运行保障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热力、电力、燃气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应急抢修准备,做好供热、供电、供气保障;督促指导天然气、电力供应单位做好能源供应和应急调配准备;督促各区停止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相关施工作业,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无坠落、无倒塌危险。
(2)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供水、排水保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大政务专网通信线路和设备设施的巡查巡检力度,及时排除通信故障;应急力量备勤,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政务专网通信应急保障准备。
(4)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大公用通信网通信线路和设备设施的巡查巡检力度,及时排除通信故障。
(5)市商务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协调主要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成品油供应和应急调配准备;督促引导外卖平台企业落实劳动者防寒保暖措施,提升外卖送餐人员安全意识。
(6)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米、面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
(7)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8)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应急抢修工作,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大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力度,及时排除供电故障。
(9)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燃气故障。
(10)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11)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4.5.4 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准备
(1)市应急局发布暴雪天气期间的安全生产提示,指导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落实暴雪天气期间安全管控措施。
(2)市农业农村局提示农业生产主体减少不必要农业生产活动;按职责指导各区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设备应急抢修工作。
(3)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暴雪天气及融雪后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灾害防范技术支撑等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提示信息。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大对全市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市公安局组织维护社会治安,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封控、警戒和疏散。
(6)市消防救援总队强化值班和力量备勤,全时段做好灭火和综合救援准备。
(7)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冻伤、外伤等暴雪相关伤害的医疗救治准备。
(8)中部战区、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和设备设施准备。
(9)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从业人员防护,强化防火、安全用电用气等措施。
(10)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值守,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突和抢险救援准备;做好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4.5.5 健康防护
(1)市教委指导各区教委落实暴雪预警应对措施;适时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居家学习,开展线上教学活动,停课不停学;培训机构停止线下培训活动。
(2)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督导行业单位做好暴雪预警应对措施;督促指导等级旅游景区、酒店及旅行社等行业单位部署落实暴雪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对游客的宣传提示;指导各区督促山区景区、山区乡村民宿暂停营业,非山区景区的户外大型游乐设施暂停运行。
(3)市体育局督促指导各区体育局加强体育场馆安全检查;加强防寒保暖安全宣传提示,督促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含体育培训机构)做好防寒保暖工作;明确停止一切有组织的室外体育赛事活动的措施并指导落实。
(4)市民政局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落实防寒保暖措施;督促各区民政局对辖区内养老机构,高龄、独居、困难老人、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特殊群体等根据需要进行走访,帮助解决暴雪天气带来的基本生活困难。
(5)市邮政管理局督促指导快递企业落实从业人员防寒保暖措施,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6)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除保障城市运行、民生服务外,企事业单位非必要不到岗。
5 其他预警响应
5.1.1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响应
(1)市交通委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准备;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大交通保障应急准备和运力调配,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的秩序维护和防滑措施;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做好营运车辆检修,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道路结冰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保障清融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根据道路结冰情况,必要时可以对坡道、桥区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重点危险区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以及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市扫雪办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准备。
(4)地面公交运营单位做好公交车辆检查,合理安排运营,提醒司乘人员注意行驶安全。
(5)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车辆、设备设施和线路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运行安全。
5.1.2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响应
(1)市交通委针对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较大、影响范围较广、事件级别较高的县级以上公路、枢纽场站,加强扫雪铲冰应急力量和运输保障力量的统筹调配;必要时采取区间运营、停驶等措施,及时停运危险山区公交线路;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加大扫雪铲冰人员、物资、装备备勤,确保主干道路通畅;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大交通保障应急准备,做好运力调整准备,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秩序维护和防滑措施;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做好车辆检修,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道路结冰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保障扫雪铲冰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根据道路结冰情况,必要时可以对坡道、桥区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重点危险区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以及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市扫雪办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准备。
(4)市教委适时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居家学习,开展线上教学活动,停课不停学。
(5)地面公交运营单位做好公交车辆检查,合理安排运营,提醒司乘人员注意行驶安全。
(6)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车辆、设备设施和线路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运行安全。
5.1.3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响应
(1)市交通委针对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较大、影响范围较广、事件级别较高的县级以上公路、枢纽场站,加强扫雪铲冰应急力量和运输保障力量的统筹调配;必要时采取区间运营、停驶等措施,及时停运危险山区公交线路;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落实高速公路封闭措施;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加大扫雪铲冰人员、物资、装备备勤,确保主干道路通畅;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大应急准备,做好运力调整,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秩序维护和防滑措施;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做好车辆检修,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道路结冰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保障扫雪铲冰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根据道路结冰情况,必要时可以对坡道、桥区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重点危险区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以及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市扫雪办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准备。
(4)市教委适时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居家学习,开展线上教学活动,停课不停学;培训机构停止线下培训活动。
(5)地面公交运营单位做好公交车辆检查,合理安排运营,提醒司乘人员注意行驶安全。
(6)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车辆、设备设施和线路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运行安全。
5.2.1 分级指挥调度
(1)发布寒潮蓝色、黄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指挥调度。
(2)发布寒潮橙色预警后,市应急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指挥调度。
(3)发布寒潮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委执行副主任(分管副市长)指挥调度,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市长)指挥调度。
(4)市应急办(市应急局)做好协调调度工作,督促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落实预警响应措施。
5.2.2 寒潮蓝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电力、热力、燃气行业相关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寒潮天气供电、供热、供气保障;督促各区、各相关单位停止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相关施工作业,排查辖区户外广告、牌匾、横幅等悬挂物,确保无坠落、无倒塌危险;做好大风风险防范。
(2)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指导各区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设备应急抢修工作;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加固蔬菜大棚和温室等设施;提示指导畜牧渔业生产主体做好畜禽圈舍和水产养殖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检查加固工作。
(3)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寒潮天气供水、排水保障。
(4)市应急局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根据森林火险形势,会同市园林绿化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备勤和各项扑灭火准备。
(5)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强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生产经营用电。
(6)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7)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8)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9)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5.2.3 寒潮黄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电力、热力、燃气行业相关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寒潮天气供电、供热、供气保障;督促各区、各相关单位停止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相关施工作业,排查辖区户外广告、牌匾、横幅等悬挂物,确保无坠落、无倒塌危险;做好大风风险防范。
(2)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指导各区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设备应急抢修工作;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加固蔬菜大棚和温室等设施;提示指导畜牧渔业生产主体做好畜禽圈舍和水产养殖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检查加固工作。
(3)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寒潮天气供水、排水保障。
(4)市应急局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根据森林火险形势,会同市园林绿化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备勤和各项扑灭火准备。
(5)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强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生产经营用电。
(6)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7)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8)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9)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5.2.4 寒潮橙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电力、热力、燃气行业相关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寒潮天气供电、供热、供气保障;督促各区、各相关单位停止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相关施工作业,排查辖区户外广告、牌匾、横幅等悬挂物,确保无坠落、无倒塌危险;做好大风风险防范。
(2)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指导各区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设备应急抢修工作;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加固蔬菜大棚和温室等设施;提示指导畜牧渔业生产主体做好畜禽圈舍和水产养殖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检查加固工作。
(3)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寒潮天气供水、排水保障。
(4)市应急局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根据森林火险形势,会同市园林绿化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备勤和各项扑灭火准备。
(5)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强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生产经营用电。
(6)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7)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8)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9)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5.2.5寒潮红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电力、热力、燃气行业相关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寒潮天气供电、供热、供气保障;督促各区、各相关单位停止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相关施工作业,排查辖区户外广告、牌匾、横幅等悬挂物,确保无坠落、无倒塌危险;做好大风风险防范。
(2)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局指导各区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设备应急抢修工作;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加固蔬菜大棚和温室等设施;提示指导畜牧渔业生产主体做好畜禽圈舍和水产养殖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检查加固工作。
(3)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寒潮天气供水、排水保障。
(4)市应急局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根据森林火险形势,会同市园林绿化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备勤和各项扑灭火准备。
(5)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强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生产经营用电。
(6)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7)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8)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9)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5.3.1 分级指挥调度
(1)发布持续低温蓝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指挥调度。
(2)发布持续低温黄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指挥调度。必要时,市应急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指挥调度。
(3)市应急办(市应急局)督促指导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落实预警响应措施。
5.3.2 持续低温蓝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电力、热力、燃气行业相关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持续低温天气供电、供热、供气保障。
(2)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指导各区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设备应急抢修工作。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加固蔬菜大棚和温室等设施;提示指导畜牧渔业生产主体做好畜禽圈舍和水产养殖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检查加固工作。
(3)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持续低温天气供水、排水保障。
(4)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强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电故障。
(5)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6)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7)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8)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5.3.3 持续低温黄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电力、热力、燃气行业相关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持续低温天气供电、供热、供气保障。
(2)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指导各区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冬季清洁取暖设备应急抢修工作。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加固蔬菜大棚和温室等设施;提示指导畜牧渔业生产主体做好畜禽圈舍和水产养殖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检查加固工作;适时组织相关领域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到场到户开展技术指导。
(3)市水务局监督指导供排水企业加强线网和设备设施巡护,做好持续低温天气供水、排水保障。
(4)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强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电故障。
(5)市热力集团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热故障。
(6)市燃气集团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7)市自来水集团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8)市排水集团加强排水管网巡查,及时排除排水故障。
5.4.1 霜冻蓝色预警响应
(1)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各区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采取防霜防冻措施。
(2)农村基层组织组织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防霜冻措施。
5.4.2 霜冻黄色预警响应
(1)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各区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采取防霜防冻措施。
(2)农村基层组织组织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防霜冻措施,避免冻害损失。
5.4.3 霜冻橙色预警响应
(1)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各区提示指导种植业生产主体采取防霜防冻措施。
(2)农村基层组织组织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防霜冻措施,减少冻害损失。
5.5.1 电线积冰黄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在京电力企业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2)各电线产权责任单位加强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电故障。
5.5.2 电线积冰橙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在京电力企业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2)各电线产权责任单位加强对电网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维护,及时排除供电故障;加强对输电线路等重点设备、设施检查和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5.6.1 大雾黄色预警响应
(1)市交通委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大交通保障应急准备和运力调配,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的秩序维护;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大雾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保障公共交通车辆通行;必要时可以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大对全市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规定暂停大雾期间高处悬挂作业等高风险作业。
(4)市城市管理委督促供电单位加强电力系统设备维护工作,避免或减轻雾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5.6.2 大雾橙色预警响应
(1)市交通委针对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较大、影响范围较广、事件级别较高的县级以上公路、枢纽场站,加强运输保障力量的统筹调配;必要时采取区间运营、停驶等措施,及时停运危险山区公交线路;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大交通保障应急准备,做好运力调整,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秩序维护;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大雾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保障公共交通车辆通行;必要时可以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大对全市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规定暂停大雾期间高处悬挂作业等高风险作业。
(4)市城市管理委督促供电单位加强电力系统设备维护工作,避免或减轻雾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5.6.3 大雾红色预警响应
(1)市交通委针对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较大、影响范围较广、事件级别较高的县级以上公路、枢纽场站,加强运输保障力量的统筹调配;必要时采取区间运营、停驶等措施,及时停运危险山区公交线路;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落实高速公路封闭措施;督促指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大应急准备,做好运力调整,做好高峰时段所辖车站秩序维护;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合理安排运营,注意行驶安全。
(2)市公安交管局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大雾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行驶安全;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保障公共交通车辆通行;必要时可以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大对全市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规定暂停大雾期间高处悬挂作业等高风险作业。
(4)市城市管理委督促供电单位加强电力系统设备维护工作,避免或减轻雾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重大会议活动等重点时期或各类雪雾低温天气叠加出现,现行级别预警响应措施无法有效应对雪雾低温天气时,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可采取更高级别的措施。
雪雾低温天气预警解除后,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或单位可逐步停止有关预警响应措施。
6 灾害事故处置
6.1 统一指挥与分类处置
6.1.1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类处置、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应急办统筹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预案负责指挥处置雪雾低温天气期间的灾害事故。
6.1.2 扫雪铲冰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北京市扫雪铲冰应急预案》进行指挥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北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指挥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城市管理部门委牵头,按照《北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指挥处置。地下管线抢修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北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指挥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由水务部门牵头,按照《北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指挥处置。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牵头,按照《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指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交通部门牵头,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指挥处置。道路突发事件由交通部门牵头,按照《北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指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指挥处置。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由商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分别牵头,按照《北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北京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等进行指挥处置。
其他突发事件,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规定、自身职责和实际情况指挥处置。
6.2 信息报告与现场处置
6.2.1 雪雾低温天气期间灾害信息报告,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10、120、119等紧急报警中心接报雪雾低温导致的灾害信息后,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6.2.2 各单位要提升信息报送的时效性、敏感性,加强对雪雾低温天气相关信息和城市运行综合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坚持“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原则,严格落实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
6.2.3 灾害事故发生后,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准确研判态势,及时妥善处置,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3 分级响应
6.3.1 当雪雾低温天气期间的灾害事故处置难度超出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的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提出响应升级的建议,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6.3.2 当雪雾低温天气期间的灾害事故处置需多部门或多个指挥机构共同处置时,由共同的上级部门或指挥机构统筹指挥处置。必要时,由市应急委统筹指挥处置。
6.3.3 当雪雾低温天气期间的灾害事故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或引发重特大灾害事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以及预计雪雾低温可能长时间持续或进一步加剧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统筹指挥相关雪雾低温导致的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办负责做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6.4 典型场景应急处置措施
6.4.1 高速路人员车辆滞留
(1)应急、民政等部门会同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滞留人员车辆的食品、饮用水、取暖、生活用品等应急救助。
(2)交通、公安交管部门为救援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3)高速公路车道全部被占据,没有上路救援条件时,属地政府组织在临近地区设立应急服务保障供应点。并将设点情况报告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及时向滞留人员通告。
(4)公安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滞留车辆人员及生活物资发放时的秩序维护。
(5)因降雪长时间无法打通时,属地政府统筹协调滞留人员临时住宿安置。
(6)商务部门组织协调滞留车辆柴油应急供给保障。
(7)交通部门组织协调故障车辆维修保障。
(8)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将滞留车辆疏导至临时停车场,滞留车辆故障短期无法修复时,市交通委协调清障救援。
6.4.2 列车停运被困
(1)属地政府组织与铁路部门沟通信息,了解列车、值乘人员、旅客、货物、线路基本情况和受损情况。
(2)属地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必要时协调驻京部队提供支援。
(3)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
(4)属地政府组织协调疏散转移被困旅客,难以及时疏散时,及时调拨应急食品、饮用水、药品、毛毯等应急物资,做好被困人员应急保障。
(5)交通部门组织抢通救援道路,做好现场秩序维护。配合做好铁道线路抢修等工作。
6.4.3 航班、列车大面积延误旅客滞留
(1)机场、火车站及时启动信息发布机制,向旅客进行信息告知。
(2)机场、火车站组织做好场站内滞留旅客秩序服务保障和秩序维护,安抚旅客情绪,适时启用应急疏散场所,防止大规模聚集。
(3)交通部门协调解决公交、地铁及出租接驳,确保旅客及时疏解。
(4)公安部门加强人群秩序维护。
(5)通信部门加强站区超大规模客流条件下的通信应急保障措施。
6.4.4 供热管线、设施故障
(1)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供热单位和应急抢修队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查明故障原因,开展管线、设施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2)公安、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地周边秩序维护、交通疏导。
(3)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居民解释告知和接诉即办相关工作。
6.4.5 供水管线、设施故障
(1)公安、公安交管部门对事发地周边进行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秩序维护;
(2)水务部门组织相关供水单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调查设施情况,调配抢修队伍、抢修装备和物资开展管线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3)水务部门组织属地政府、供水单位做好居民解释告知、接诉即办、临时供水保障相关工作。
6.4.6 生活必需品运输延误
(1)商务部门协调本市主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组织货源。
(2)公安、交通部门对口争取国家和产地省市公安、交通部门支持,为货源顺利进京提供通行便利,协调外埠入京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交通运输,确保外埠蔬菜顺利进京。
(3)公安交管部门对在市内配送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放宽货车限行政策,除指定区域外,车辆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保障城市末端供给。
(4)交通部门协调国铁北京局和民航局,通过铁路和航空运输,弥补其他渠道运输不足,迅速增加生活必需品供给。
6.4.7 能源供应紧缺
(1)电力调度: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未受影响的电力生产企业按最大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以满足本地电力供应;当本地电网电力仍不能满足需求时,协调电网企业加强外部电力资源调度进行保供;极端情况下,组织电网企业调配应急发电车等资源,优先满足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区域的用电需求。
(2)成品油调度:商务部门协调主要成品油经营企业根据预警信息,提前加大成品油库存,并做好应急调用准备。
(3)天然气调度:城市管理部门协调天然气供应单位组织应急天然气的调运工作,增大未受影响的天然气管线输送量,选择未受影响的陆运线路迅速供应液化天然气;当本级天然气资源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立即协调调拨外部资源进行保供。
6.4.8 就医需求骤增
(1)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冻伤、外伤、心脑血管疾病等与雪雾低温天气关联度较高的医疗资源统筹。协调医疗机构为急诊、重症、老人、孕妇、幼儿等群体就医提供便利。
(2)必要时,公安交管部门为紧急医学救援提供通行保障。
6.4.9 暴雪导致建筑物、构筑物垮塌
(1)消防救援、专业力量等队伍开展人员搜救。
(2)卫生健康部门组织院前急救和伤员救治。
(3)属地区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垮塌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和隐患排查,确定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
(5)公安部门组织现场封锁和秩序维护。
(6)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事发地周边交通管控和疏导。
(7)市政管线主管部门组织受损管线抢修,做好临时供应保障。
6.4.10 农业设施垮塌
(1)属地政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消防救援、专业力量等队伍开展人员搜救。
(3)卫生健康部门组织院前急救和伤员救治。
(4)属地政府做好现场清理,尽快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6.5 信息发布
雪雾低温天气期间的灾害事故信息发布由宣传部门会同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6.6 响应结束
雪雾低温天气期间的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7 总结评估和善后恢复
7.1 总结评估
雪雾低温天气预警响应和雪雾低温导致的灾害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办视情况牵头组织全市应对情况总结评估,市扫雪办牵头组织全市扫雪铲冰情况总结评估,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道路交通保障情况总结评估。其他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从流程规范、响应落实、不足和经验、措施与建议等方面开展总结评估,汲取教训,改进措施,并将相关评估总结情况报市应急办、市扫雪办、市雪雾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办公室。
7.2 救灾救助和善后恢复
当雪雾低温天气引发雪灾、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时,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等做好自然灾害灾情的统计报送、灾情会商、灾情核查等工作。当持续雪雾低温天气造成局部人员生活困难或农作物受灾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受灾各区根据灾害损失实际状况和重建需要,科学有序组织恢复重建,全面恢复受灾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气象部门做好气象保障,针对可能影响生产恢复的天气,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生产主体及时恢复农业生产,加强灾后农业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城市管理、水务、交通等部门组织做好城市运行等领域的恢复、保障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监测预报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做好日常天气会商的组织协调管理,根据天气情况组织开展加密会商。组织做好对各类气象探测设备、信息网络、基础资源及气象业务系统平台的维护保障。加强雪雾低温天气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研究,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8.2 信息发布能力保障
在现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基础上,结合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持续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进一步拓宽发布渠道,提升发布效率和精准度,确保无死角、全覆盖。
8.3 应急物资保障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防寒保暖物资和药品等,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8.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资源统筹调配,强化急诊、门急诊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患者的疏导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雪雾低温中冻伤、外伤等伤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人员、设备、药品、车辆等准备,确保及时、安全、有效提供医疗救治服务。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和修订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应对雪雾低温天气及其导致的灾害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应制定雪雾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制定本辖区雪雾低温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各类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雪雾低温天气应对方案或措施。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订。
9.2 预案宣传和培训
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按相关规定做好雪雾低温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以及雪雾低温天气防御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雪天交通保障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1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