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水厂铁矿

发布日期:2024-11-15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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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水厂铁矿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佳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23
处罚事由: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结果: 罚款45000.0元
处罚机关: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处罚事项_案件名称: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水厂铁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应急罚〔2024〕基础4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3028380511817XW
提示: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对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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