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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核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3-08-3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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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核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 3 -

1.1 编制目的 - 3 -

1.2 编制依据 - 3 -

1.3 适用范围 - 3 -

1.4 工作原则 - 4 -

1.5 核设施概况 - 4 -

1.6 应急状态 - 4 -

1.7 预案体系 - 5 -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 5 -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 5 -

2.2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 7 -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 8 -

2.4 专业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 11 -

2.5 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 12 -

2.6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 12 -

2.7 核应急专业组及其职责 - 13 -

3 应急处置与救援 - 15 -

3.1 信息报送 - 15 -

3.2分级响应 - 16 -

3.3 现场指挥部 - 19 -

3.4 处置措施 - 19 -

3.5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 21 -

3.6 响应终止 - 22 -

3.7 其他核事故的应对 - 22 -

4 后期处置 - 24 -

4.1 事故后恢复 - 24 -

4.2 社会救助 - 24 -

4.3 总结和评估 - 24 -

5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 25 -

5.1 队伍建设 - 25 -

5.2 设施建设 - 25 -

5.3 技术保障 - 25 -

5.4 通信保障 - 25 -

5.5 物资保障 - 26 -

5.6 资金保障 - 26 -

5.7 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 - 26 -

6 附则 - 27 -

6.1 监督检查与责任 - 27 -

6.2 预案管理 - 27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和相关法规标准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核事故的场外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其他地区、国家发生的核事故对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时,本市支援外省市处置核事故时,以及当发生与本市核设施有关的其他核事件时,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核设施场内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所述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放射源、射线装置造成的辐射事故按《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1.4 工作原则

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核应急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事故场内应急工作的主体,北京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工作,并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提出的请求给予必要支持。

1.5 核设施概况

本市核设施均属研究或实验用核设施,分别集中在房山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与昌平区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1.6 应急状态

我国核设施的应急状态按照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6.1 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核设施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或可能有明显降低。

1.6.2 厂房应急

核设施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大的降低,但事件的后果仅限于厂房或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

1.6.3 场区应急

核设施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事故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除了场区边界附近,场外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

1.6.4 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核设施发生或可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大量释放,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导致场外的放射性照射水平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以至于有必要采取场外防护措施。

本市辖区内核设施营运单位依据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确定本市核设施不存在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核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相衔接。

本市核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市、区与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管理。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相关部门根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核事故制定印发的应急分预案。核设施所在地的区政府制定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北京市核应急委员会(加挂北京市核应急指挥部牌子,以下简称市核应急指挥部)在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组织协调下,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市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行动。市核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专家顾问组、联络员组和核应急专业组。市核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国家及本市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核事故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市核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3)统一指挥本市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并向相关省(区、市)通报核事故情况,提供必要的防护建议;

(4)组织支援核设施营运单位场内应急响应行动,协调提供消防、医疗、交通运输、公安和工程抢险等方面的支援;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核应急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指挥核应急响应行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国防科工办主任)、北京卫戍区主管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核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其中,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工作,主要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国防科工办主任)主要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北京卫戍区主管领导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驻京部队核应急力量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主要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核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工办)、北京卫戍区、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政府外办、北京海关、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武警北京总队、房山区政府、昌平区政府、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核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核应急办)为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国防科工办主任)兼任。

市核应急办具体承担本市核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实施本市核事故的应对工作;

(2)组织拟订、修订与市核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相关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核应急工作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3)负责制定市核应急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分析核应急应对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授权,负责核应急方面的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5)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核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工办):承担市核应急办的职责;组织起草市核应急管理有关草案和文件;负责建设和维护市核应急指挥通信系统;负责组织制定核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牵头做好核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2)北京卫戍区:负责组织所属核应急专业力量实施放射性去污洗消等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核应急准备、培训及演习工作;参与本市核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配合地方力量进行环境放射性水平监测。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核事故场外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组织开展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划定污染区域范围,配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事故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估,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和建议。

(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力量做好相关核应急准备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协助相关单位参加灭火救援、辐射监测、临时洗消等工作。

(5)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核事故的舆论引导、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组织公众核应急与核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涉及核应急工作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纳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核应急准备工作;在应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核应急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在应急情况下,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资金的调配。

(9)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在地公路分局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应急情况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市农业农村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常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做好本市受核污染区域内产地农产品应急管控,协助有关部门按专业要求销毁相关农产品,与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及时发布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11)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应急情况下,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储存、调拨和供应。

(12)市卫生健康委:做好核应急医疗救援与防护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提供医疗救援、辐射健康影响评估和心理咨询,以及专用药品的储存和供应;负责食品和饮用水的放射性水平监测,提出食品、饮用水控制建议。

(13)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受核事故影响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

(14)市政府外办:负责在核应急状态下的相关涉外工作。

(15)北京海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海关所属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核事故后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

(16)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市气象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包括应急气象资料供给保障和气象咨询准备等;在应急情况下,为核事故后果评价、应急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

(17)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震系统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包括做好核设施及其周边地区地震灾害基础信息背景资料的准备,提供有关地震监测预报信息等;在应急情况下,负责提供震情、灾情信息,及地震领域相关资讯。

(18)武警北京总队:组织制定武警北京总队参与市核应急工作方案;在核应急状态下配合公安工作。

(19)房山、昌平等相关区政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做好本行政区域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在应急情况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居民的隐蔽和撤离安置工作;协助相关市核应急专业组进行工作,完成市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公众的核安全、核应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沟通工作。

(20)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执行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负责组织场内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确定或建议应急状态,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核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国家、市核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场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协助配合市核应急指挥部做好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和服务。

2.4 专业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本市依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建2支北京市核事故场外应急处置技术支援队,依托驻京部队组建2支核应急专业应急救援队。其核应急状态下的主要职责是:

(1)市核事故场外应急处置技术支援队负责为场外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提供技术能力支撑,做好去污、整备、包装和转运等工作,妥善处置放射性污染物品。

(2)驻京部队核应急专业应急救援队负责建立临时核应急去污洗消站,对污染人员进行洗消,对污染区域进行去污处置;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5 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交流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国内、外有关经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传达市核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要求;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市核应急办的要求参与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根据需要参与核事故调查。

2.6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由核安全、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反恐、公安、消防、放射医学、气象学、地震学、公共宣传、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并参与起草、修订市核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2)对本市核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核应急办的通知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和为应急状态终止后的恢复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7 核应急专业组及其职责

市核应急指挥部下设环境监测组、后果评价组、气象组、辐射防护和医疗救援组、治安交通组、公众信息组、去污洗消组、隐蔽和撤离安置组共8个核应急专业组。

2.7.1 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核事故场外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培训人员,落实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故情况下,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提供核事故场外监测数据,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7.2 后果评价组由市核应急办牵头,依托核设施营运单位,建设和维护核事故后果评价系统,培训人员,落实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故情况下,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提供评价结果和公众防护行动建议,管理事故评价数据,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7.3 气象组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建立市核应急气象观测队伍,建设和维护核应急气象观测系统,培训人员,落实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故情况下,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预报,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7.4 辐射防护和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制定辐射防护和医疗救援方案和行动程序;建立市核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落实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准备,贮存、保管辐射防护药物和稳定碘;在发生核事故情况下,提供医疗救援、人员污染测量、分发稳定碘并指导服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7.5 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委配合,负责建立市核应急治安保卫与交通管制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故情况下,做好治安保卫、交通控制、运输保障工作,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7.6 公众信息组由市核应急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核设施营运单位开展宣传沟通;在发生核事故情况下,市核应急公众信息组转变为新闻发布工作组,在市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应急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7.7 去污洗消组由核应急专业应急救援队牵头,市消防救援总队、核事故场外应急处置技术支援队伍配合,负责放射性测量、去污和洗消能力建设,建立适当的放射性去污物资储备;在发生核事故情况下,建立临时核应急去污洗消站,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2.7.8 隐蔽和撤离安置组由属地区政府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应急隐蔽和撤离安置场所设置,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核事故情况下,负责应急隐蔽和撤离安置工作,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完成与核应急有关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1 信息报送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国家核安全局、市核应急办、所属集团公司(校)报告,通报有关核事故及核应急响应情况;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市核应急办应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国家核应急办)、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应急办应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信息报告的时限和内容要求如下:

(1)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或高于应急待命状态后30分钟内向市核应急办进行电话通告。市核应急办在接到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电话通告后,在30分钟内向国家核应急办、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进行电话通告。

(2)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电话通告后30分钟内向市核应急办进行书面通告;在电话通告后1小时内向市核应急办进行初始报告。市核应急办应在接到核设施营运单位书面通告或初始报告后,在30分钟内向国家核应急办、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进行书面通告或初始报告。

(3)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市核应急办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按最高应急状态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4)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初始报告发出后,每隔2小时向市核应急办进行一次后续报告。市核应急办在初始报告后每隔2小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进行后续报告。

(5)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应急状态终止后1个月内向市核应急办提交最终评价报告。市核应急办应在核设施应急状态终止后1个月内向国家核应急办、市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

(6)信息报送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放射性释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处置措施”等要素。

在本市境内进行乏燃料运输等核活动的责任单位应在核活动开始前,将核活动实施计划报送市核应急办;在核活动实施过程中发生核事故时,应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并持续对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进行后续报告。

3.2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本市核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Ⅱ级响应,与本市核设施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三级应急状态相对应。

3.2.1 Ⅳ级响应

当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按照国家核应急办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核设施营运单位对事故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采取预防或缓解措施,使核设施保持或恢复到安全状态,并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市核应急办、国家核安全局、所属集团公司(校)提出相关建议。

(2)由市核应急办主任负责指挥本市核应急响应行动。市核应急办进行应急值班,并向国家核应急办、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核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报告核事故动态;通知市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待命,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通知相关专家顾问待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核应急通信渠道畅通;做好公众沟通工作,视情组织本市部分核应急专业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3.2.2 Ⅲ级响应

当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响应行动:

(1)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控制事故措施,开展应急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采取保护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措施;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提出相关建议;配合市核应急指挥部做好公众沟通工作。

(2)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指挥本市核应急响应行动。市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及联络员、市核应急专家顾问组有关成员就位,对核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对策建议;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做好公众沟通工作;视情组织本市核应急专业力量开展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

3.2.3 Ⅱ级响应

当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响应行动:

(1)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开展工程抢险;撤离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进行污染区标识或场区警戒,对出入场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污染监测;做好与外部救援力量的协同准备。

(2)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市核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由市核应急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市核应急响应行动。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气象观测预报、环境辐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趋势;及时发布通告,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控制出入通道、心理援助等措施;组织做好舆情监控、舆情引导和公众沟通工作;根据本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调配本市核应急资源给予核设施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援,做好医疗救治准备等工作。

3.2.4 扩大响应

极端情况下,如果本市核设施核事故潜在危害程度较大,有可能需要协调场外核应急资源向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必要的交通、燃油、电力、水源、通信、食品、饮用水、医疗救治等支援,或对核设施附近区域公众、环境有影响,市核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请求组织实施对场内应急支援,并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组织实施去污洗消、隐蔽、撤离、发放稳定碘、控制食品和饮用水等场外应急响应行动。

当核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的应急能力时,由市应急委提请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国家核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支援应急响应行动。

3.3 现场指挥部

3.3.1 现场指挥部组建

当进入Ⅱ级响应时,市核应急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与核设施所在区应急委负责同志迅速到达核设施附近安全位置,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市核应急总指挥到达现场指挥部,担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专业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市核应急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市核应急办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开设统一的应急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并由核设施所在区应急委牵头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3.2 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建立与市核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和信息交流,统一指挥参与核设施场外现场应急响应行动的各核应急专业组和区属应急力量,并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调动、指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处置措施

核事故发生后,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处置措施。

3.4.1 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价

开展核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食品和饮用水等的放射性水平监测,以及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的监测等。实时开展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观(监)测。开展事故工况、污染源项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受影响区域,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4.2 人员放射性照射防护

当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碘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情况下,按照辐射防护原则及管理程序,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公众服用稳定碘,减少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扩大响应时,根据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和保护公众的需要,组织受辐射影响区域有关人员隐蔽;组织受影响地区居民向安全地区撤离。

应急工作人员在进行应急响应期间的照射剂量控制应遵循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规定,将所接受的剂量控制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

3.4.3 去污洗消和医疗救治

去除或降低人员、设备、场所、环境等的放射性污染;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进行医学诊断,实施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3.4.4 出入通道控制和口岸监管

根据核事故污染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和其他物品等实施辐射监测等。

3.4.5 市场监管与调控

针对受核事故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及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进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放射性物质摄入。

3.4.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事故现场及周边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3.5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核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遵照《国家核应急预案》《核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市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启动Ⅳ级或Ⅲ级响应后,由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新闻发布工作组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和市核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汇总信息,分析事故进展,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并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决定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及时采用适当方式按照规定组织新闻发布。

启动Ⅱ级响应后,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负责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乏燃料运输事故、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等相关信息,以及境外发生的对我国大陆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核事故信息,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负责组织发布。

3.6 响应终止

3.6.1 Ⅳ级响应的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经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办和市核应急办,按照国家核应急办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3.6.2 Ⅲ级响应的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经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市核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3.6.3 Ⅱ级响应的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经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市核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3.7 其他核事故的应对

对乏燃料运输事故等其他核事故,由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可能产生的辐射后果及影响范围,采取必要的响应措施。

3.7.1 乏燃料运输事故

在本市发生乏燃料运输事故后,托运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属集团公司(校)、市核应急办、事故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局以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并按照本单位的乏燃料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核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供支援。

3.7.2 邻近省核事故

邻近省市发生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本市产生影响时,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参照本预案统一组织开展信息收集与发布、辐射监测、部门会商、分析研判、口岸控制、市场调控等工作。

3.7.3 其他国家核事故

其他国家发生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本市产生影响时,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参照本预案统一组织开展信息收集与发布、辐射监测、部门会商、分析研判、口岸控制、市场调控等工作。

3.7.4 其他核事件

当发生与本市核设施有关的其他核事件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缓解事件的后果,做出辐射后果评估,并提出相关防护措施的建议。

当出现与核设施无关的核事件时,或本市举行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核设施的核安全管理和安防保卫工作。

4 后期处置

4.1 事故后恢复

核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善后工作。在事故评价基础上,由市相关部门和区政府组织受影响地区制定恢复和重建计划,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出现扩大响应,场外恢复行动可能包括:开展场外环境放射性水平监测,进行综合性恢复整治;解除紧急防护行动措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生产生活等社会秩序;对工作人员和公众进行剂量评估和医学随访,开展科普宣传,提供咨询和心理援助等。

4.2 社会救助

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会同相关区政府,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并组织实施救助、社会募捐等相关工作。

4.3 总结和评估

厂房应急以上级别的核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写出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各部门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

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5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5.1 队伍建设

市核应急指挥部依托驻京部队、各成员单位现有力量,统筹规划辐射监测、去污洗消、辐射防护、医学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物资,强化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核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核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辐射监测、医学救治、科普宣传等提供人才保障。

5.2 设施建设

市核应急指挥部依托现有力量和资源,加强市核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确保与国家核应急办、国家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市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现场指挥车、核应急通信联络设备、核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等的建设,改善本市核应急指挥手段。

5.3 技术保障

市核应急指挥部依托各成员单位现有能力,开展辐射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辐射防护、医学救治、后果评价等核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加强有关核应急技术准备工作。

5.4 通信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健全核事故通信与网络系统,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具体落实响应单位和人员,安排好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的物资设备,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市核应急指挥部与各部门及新闻单位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满足核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的需要。

5.5 物资保障

市核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依托市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或专业组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实施场外应急所需的辐射监测、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和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方面物资的储备。

5.6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核应急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工作。遇有场外应急、场区应急或临时重大事件,当部门预算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核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统筹做好资金保障。

5.7 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

5.7.1 培训

市核应急办负责组织建立本市核应急培训制度,对可能参与核应急响应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核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核应急工作人员应对核事故的能力。市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核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核应急专业培训。

5.7.2 演练

市核应急办负责组织建立本市核应急演练制度,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演习演练。综合演习至少2-4年组织一次;单项演练至少每1-2年组织一次。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分预案,组织开展核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实用性、针对性,保持和提高核应急响应能力。

5.7.3 公众宣传

市核应急办负责宣传核应急基础知识、法规政策。核设施营运单位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和学生有序开放,开展多种形式的核应急宣传活动。

6 附则

6.1 监督检查与责任

市核应急办根据本预案规定,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对不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核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由市核应急办依据有关法规法律,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核应急办负责解释。

市核应急办负责本市核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报市核应急办备案。

市核应急办建立预案体系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各级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级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及时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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