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二季度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二季度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安全出口锁闭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楼内西南侧安全出口门锁闭。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向1名电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