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应急局按照《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和《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前期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全部具备相应“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清单》中的用语含义
(一)“首次被发现”是指该违法行为第一次被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二)“及时改正”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应急管理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应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清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
(一)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二)近一年内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四、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并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案卷。
五、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适用《清单》的行政处罚管理,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应急管理执法温度,又不放松应急管理执法力度。
六、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业务协同和执法信息共享,保障《清单》实施。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应急规文〔2022〕4号)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 | C3621700C010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2 | C3652400C0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1.首次被发现 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已按规定参加培训和复审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C3637000C010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4 | C3661200C000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1.首次被发现 2.已建立培训档案,但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5 | C3657400C010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6 | C3655300C010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7 | C3658300B000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8 | C3658200C000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1.首次被发现 2.发生变化之日起未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9 | C3650000C00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10 | C3652500A00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公示不全的 | 1.首次被发现 2.已向从业人员通报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未每月通报,或者就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已向从业人员进行了公示但公示不全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1 | C3649000A0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1.首次被发现 2.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按要求记录(记录不属实、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处罚依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2 | C3657500C00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 |
1.首次被发现 2.已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档案记录不规范、不完整(记录不属实的除外)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二)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 【处罚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3 | C3621600C0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应急不罚〔 〕 号
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 (阐述不予处罚的理由)。 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应急不罚〔 〕 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我局于××年××月××日对 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经查,你 (阐述不予处罚的理由)。 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