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一季度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4-06 09:57
【字体: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一季度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气瓶室内点型气体探测器)进行定期检测(该点型气体探测器最后一次检测时间为2020年9月,其使用说明书要求校准和检测周期不应大于12个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03月,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A大厅西侧1处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未保持安全出口畅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