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平谷区应急管理局公布1起相关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平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未建立氧气瓶等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处罚告知、调查终结,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建立氧气瓶等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单位已按要求积极整改,因该单位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涉及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建立氧气瓶等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在本起案件中主要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要求员工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它是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行为规范。据统计,近年来所发生的事故有85%~95%是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所造成的,这些“三违”现象与涉事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和不落实存在着直接关系。因此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涉及危险物品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督导实施,是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以及作业现场、安全设备、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的要求,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用制度来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将是应急执法人员今后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危险特性
氧气钢瓶在日光下曝晒或在高温环境中存放,或搬运时摔甩,易使钢瓶中液化氧汽化膨胀,容易引起钢瓶爆裂。氧气本身不燃烧,但能助燃,与有机物或其他易氧化物质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与油脂接触则反应生热,此热蓄积到一定程度则可自燃。与氧气和乙炔等可燃气体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液态氧和易燃物共储时,特别在高压下,有爆炸危险。液态氧易被衣物、木材、纸张等吸收,见火即燃。氧气无腐蚀性,但有水分存在时会促进金属的腐蚀。气体本身无毒,健康人吸入纯氧3小时,一般认为无任何影响,但吸入更长的时间或在202.65-303.98kpa(2-3atm)以上,持续吸入高浓度氧,则可出现“氧中毒症”。皮肤接触液氧时可引起严重冻伤,导致组织损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