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和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
《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 应急规文〔202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行使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制定《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最新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执行。
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载明了具体许可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细化了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内容。
三、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以及监管职责分工规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在落实行政检查单制度基础上,明确应急管理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行政检查单。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检查工作,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详见本《基准》附件2。
四、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强制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强制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的种类、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时限、采取行政措施后的处置事项、行政强制解除等内容。
五、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
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征收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征收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征收征用条件、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征收征用的期限、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征收征用的程序等内容。
六、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
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5。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给付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给付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给付的条件、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等内容。
七、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
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奖励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奖励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申请方式、领取方式等内容。
本《基准》的适用主体为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和综合执法局。本《基准》将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
2.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3.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4.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
5.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
6.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
附件1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
一、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每年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安排和一般检查安排,并落实计划安排;按照大型活动保障要求开展检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等。
二、行政检查频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专项行动安排、大型活动保障要求、“风险+信用”监管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行政检查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等方式进行。
四、落实行政检查单制度,严格按照检查单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检查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行政检查单的设置应客观、明确、具体,包含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内容。
五、在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结合行政检查单,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在进行行政检查时,对现场检查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应急管理行政检查单包含生产经营单位通用检查单、安全生产许可检查单、注册安全工程师检查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检查单、危险化学品检查单、冶金企业检查单、机械企业检查单、建材企业检查单、轻工企业检查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检查单、涉爆粉尘企业检查单等检查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2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 | 行使层级 | 中介服务 | 审批程序 | 审批时限 | 收费 | 许可证件 | 数量限制 | 年检年报 | 不予受理 | 变更 | 撤回 | 撤销 | 注销 | ||
1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6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5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6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4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6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6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3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7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8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 ||
2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首次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法人资格终止;(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自行申请注销;(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变更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法人资格终止;(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自行申请注销;(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延期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延期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法人资格终止;(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自行申请注销;(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增项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增项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法人资格终止;(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自行申请注销;(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
3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安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法人资格终止;(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自行申请注销;(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变更申请和增项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安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法人资格终止;(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自行申请注销;(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
4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4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终止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变更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终止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4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终止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5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一、个人健康承诺(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无 |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
特种作业操作证补发换发(一般办理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0.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三)非本市许可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 ||
特种作业操作证补发换发(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补发换发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0.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三)非本市许可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 ||
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五、六条。 |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等条件应符合国家要求,具体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八至二十二条。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4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五、六条。 |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等条件应符合国家要求,具体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八至二十二条。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 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4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五、六条。 |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等条件应符合国家要求,具体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八至二十二条。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4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7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原件1份) | 市级,区级 | 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一、项目立项批复(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 市级,区级 |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 市级,区级 |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一、项目立项批复(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 市级,区级 |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8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区级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45个工作日 | 1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9 | 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条。 |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六、七、八、九条) |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45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条。 |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六、七、八、九条) |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无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4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条。 |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六、七、八、九条) |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市级 | 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 | 45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无 | 不受理条件:(一)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程序:当面或书面告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附件3
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政强制种类 | 实施条件 | 实施程序 | 办理时限 |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的处置事项 | 行政强制解除 | 行使层级 |
1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扣押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 查封、扣押 | 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 | 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级、区级 |
2 | 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对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查封、扣押 | 在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予以扣押;对有关场所的临时予以查封。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设备、器材等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设备、器材等财物。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设备、器材等财务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部门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保存。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市级、区级 |
3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1.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采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查封、扣押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实施前须向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 1.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妥善保管。查封涉案物品时,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拟查封物品的具体情况认真清点核实和确认。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市级、区级 |
附件4
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征收征用条件 | 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 | 征收征用的期限 | 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 | 征收征用程序 | 行使层级 |
1 | 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调用防汛物资的条件:在紧急防汛期,市、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调用各类防汛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 调用防汛物资的范围:编织袋、吸水膨胀麻袋、土工布、砂石料、铅丝网片、桩木、铅丝等抢险物料;水泵、发电机、救生衣、锨、灯、抢险救生船等抢险工具;挖掘机、装载机、打桩机、抛石机等抢险机械;雨衣、安全绳、安全杆、扩音器、睡袋等人员装备;房式指挥车、房式通讯车、帐篷等指挥工具;汽油、柴油等辅助设施;软体储水罐等其他物资。 | 调用防汛物资的期限:调用的防汛物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抗旱物资的期限:征用的抗旱物资在旱情缓解后,应当及时归还。 | 一是归还。紧急汛期结束后或旱情缓解后归还,国有企事业单位原物归还,民营私营企业及个人物资参照本市市场价格支付使用费。 | 防汛物资调用及抗旱物资征用流程: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各市级抢险队伍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申请防汛抢险物资或抗旱物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险情、灾情发出调用(征用)通知单。 | 市级、区级 |
附件5
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政给付的条件 | 办理程序 | 所需资料 | 办理时限 | 行使层级 |
1 | 对紧急防汛抗旱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发生调用(征用)行为,即:在紧急防汛期,市、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调用各类防汛物资及人力。 | 1.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结束后3个月内,结合被调用(征用)物资、设备、交通 运输工具和人力情况,向调用(征用)实施单位提交书面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 1.调用(征用)通知单及签收记录 | 调用(征用)实施单位应当自受理补偿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金额核定。与受偿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15个工作日内向受偿方支付补偿款。 | 市级、区级 |
2 |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的补偿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 征用补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当与被征用财产因应急征用和森林火灾扑救应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价值相当。 | 1、征用单位在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征用财产及时归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使用情况,制作征用物资使用情况确认书,书面通知有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资料,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同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 受偿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应急征用通知书、征用财产清单、财产归还情况、财产毁损或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投保及理赔情况、征用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征用单位应当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定应急补偿方案、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审批。 | 市级、区级 |
附件6
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申请方式 | 领取方式 | 行使层级 |
1 | 对防汛抗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一)先进集体 | 1.北京市防汛抗旱先进集体,颁发奖章; | 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在评选范围内的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进行推荐、评选、上报。 | 奖励资金发放至先进个人银行卡。奖牌和证书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领取。 | 市级 |
2 |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京应急规文〔2021〕3 号) |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 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 无需申请 |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 “市级”、“区级”,“谁受理、谁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