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月30日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推进标准化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立足新时代首都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盯“四化三体系双基”总任务,认真落实《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社会机构评审”的工作机制,坚持“标准引领、制度保障、技术支撑、融合推进”的工作原则,巩固工作成果,破解难点问题,规范日常管理,支持企业创建,落实主体责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标准化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以“围绕一个中心,狠抓两个环节,管好三类主体,提升四个能力”作为工作总目标,即:围绕提质增效“一个中心”,狠抓评审、复核“两个环节”,管好评审单位、评审专家、评审员“三类主体”,提升标准应用、评审管理、工作保障、基础支撑“四个能力”。力争通过3到5年时间,使标准体系不断健全,日常管理更加规范,评审质量显著提升,企业自主性、积极性有效增强,标准化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安全生产百项地标实施应用
1.修订完善百项地标系列标准。百项地标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已经发布实施的标准,对实施满五年的百项地标进行评审,对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标准进行修订,将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等新要求纳入标准;对于标准化评审标准缺失的行业领域,特别是企业有创建需求而目前没有评审标准的新兴产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标准;对于涉及污水处理中产生沼气、粮食加工粉尘、冷库和加氢站等危险工艺和作业场所的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修订相关标准。
2.建立达标否决项动态调整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百项地标中达标否决项的管理,建立达标否决项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新颁布实施法规中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新要求、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核心要求等纳入达标否决项管理,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更新。企业未依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完成涉爆粉尘、涉危使用、有限空间作业、用电、消防等专项治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未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均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3.加强百项地标宣贯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安全培训的实际需求,编制精品课程,培养优秀讲师,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针对安全生产重点人群,开展百项地标宣贯培训工作。在政府层面,重点针对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园区的安全监管干部、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在评审单位层面,重点针对标准化评审人员;在企业层面,重点针对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4.深化百项地标应用。企业创建一级标准化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企业创建二级、三级标准化的,原则上使用百项地标作为评审标准;无对应行业领域百项地标的,使用相近行业领域的百项地标作为评审标准。百项地标涵盖企业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技术的全部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学习,活学广用,将百项地标广泛应用于安全安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加强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
5.强化工作统筹领导。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负责市、区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具体负责市、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和考核,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定期统计分析标准化工作。市、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推进本行业领域企业标准化二级、三级及小微企业的创建工作。
6.加强工作考核。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区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年初下达标准化创建任务,年中督促检查,年底组织考核。市有关部门、各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统计分析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化创建企业和达标企业情况,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化工作推进情况。
7.落实行业管理职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本行业领域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职能相近的原则,推进储能电站、充电场所等新兴产业和无主管行业部门企业的标准化创建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组织、指导督促和示范引领作用。
8.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园区要全面掌握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化工作情况,支持企业开展达标创建工作。同时要积极发挥属地监管作用,督促检查各等级标准化创建企业的评审过程,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规定提出企业达标的意见建议。标准化评审单位与达标创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要主动向企业所在区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管。
9.加强评审单位管理。严格评审单位资格遴选工作,优先选择标准化相关工作业绩好、技术能力强、具备安全生产检测评价和人员培训等设备设施的单位从事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评审过程监督,督促评审单位严格执行评审过程控制规范,督促评审人员严格对标检查评分。完善评审单位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机制,落实批评、约谈、撤销资格等工作措施。实行评审单位目录管理,采取“随进随出”方式,及时清退在评审把关、技术能力、工作责任心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突出的评审单位。
10.严格组织现场核验。评审单位要严格落实初访制度,在初访过程中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验,通过现场核验后方可启动评审工作。现场核验的重点是达标否决项及涉爆粉尘、涉危使用、消防、用电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对于现场核验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企业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11.评审组织单位严格审核把关。评审组织单位要严格材料审核,严把质量关口,同时要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现场复核;发现企业不符合达标创建条件、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和提交自评报告的,不得进入评审工作流程;发现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超过规定时限的,勒令重新开始达标申报工作;发现达标企业在达标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发生重伤或者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情况的,要依据规定予以摘牌。
(三)推进标准化建设与相关工作融合发展
12.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梳理百项地标中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作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重点,并建立执法检查与标准化工作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根据企业达标等级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标准化达标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减轻处罚力度;对于未开展达标创建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要及时将在标准化评审、现场复核和标准化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分类反馈给相应的执法机构。
13.与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融合。发挥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进企业标准化创建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工作相融合,在达标创建过程中协同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全面达标。着力整合安全生产业务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按照“简便、实用、够用”的基本原则,简化操作,减少填报工作量,最大程度地方便企业,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14.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融合。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企业标准化评审得分情况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相挂钩,探索推进“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在保证执法到位的基础上,减少对达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加大对未开展达标创建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四)提高达标创建积极性
15.落实激励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落实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京安监发﹝2014﹞55号),切实落实标准化激励政策措施和达标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安责险费率下浮政策,在银行信贷、评优评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投标、技术改造资金以及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等方面向达标企业倾斜。将标准化达标作为申报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建能力
16.主要负责人公示安全生产承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企业申请标准化达标,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书面承诺并对社会进行公示。申请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在提交达标申请的同时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17.建立标准化推进工作机构。企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企业的标准化创建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标准化创建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开展全员贯标培训、对照检查、自查整改等具体工作。
18.培养标准化自评员队伍。企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的,应当建立标准化自评员队伍。自评员由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作为企业标准化创建的骨干力量,牵头开展标准化自评和对标整改等工作。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化创建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委托评审组织单位或者有关专业机构对自评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
19.达标后持续保持并提升标准化水平。达标企业要以标准化工作为牵引,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坚持全员全过程参与,主动收集、及时跟踪政府部门工作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标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对于自评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组织进行专题研究,从运行管理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查找深层次的成因,制定并实施整改和预防措施,从根本上防止同类事故隐患和问题再次发生,持续保持并提升标准化水平。
(五)加强评审单位队伍建设
20.强化评审人员管理。加强标准化评审员的资格审核、备案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完善培训及考核的教材和大纲,着力提升评审员能力素质;加强评审员业绩考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落实退出机制,及时清退业绩考核不合格和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员。加强评审专家队伍管理,规范评审专家从业行为,宣传、推广优秀评审专家的经验和做法,发挥评审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21.推进评审单位自律管理。依托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建立评审单位联盟,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评审单位和评审员签订从业公约,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评审组织单位作为联盟的组织者,对联盟成员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对违反自律公约或者存在失信行为的成员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和公示等惩戒,并将有关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在推行自律管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着力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规范标准化市场行为。
22.夯实评审组织管理工作基础。建立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工作档案,如实记录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分专业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收集整理标准化政策、法规、标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建立标准化考评资料库;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先进经营和好的做法,为监督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企业和街道、乡镇、园区的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层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总结。市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标准化工作年度总结;各区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标准化工作半年、年度总结。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部门、各区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根据工作任务,按现行资金渠道提前做好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四)加强系统支撑。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发建设标准化工作信息系统,或者着力完善现有的标准化工作信息系统。各部门、各区要使用信息系统开展标准化工作,并做好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区要利用各类媒体手段,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宣传标准化工作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经验做法,推出一批工作质量高、业务素质强的评审单位和评审员,以及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市安委会办公室视情做好重点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