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安全生产
[发文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5〕110号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15-12-07 15:07:28
[实施日期]
2015-12-07 15:07:35
[废止日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3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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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市安全监管局对《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经营场所面积50(含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大于12米的,限制存放量400箱。”
二、《通知》第五条增加第二款:“烟花爆竹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含药量,最大含药量不宜超过300kg。”
三、《通知》第六条中“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修改为“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初五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将据此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安全生产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