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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安全生产
[发文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4〕11号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14-01-29 14:38:19
[实施日期]
2014-04-01 14:38:29
[废止日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3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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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

本市开设的特种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50周岁(含)以下、男60周岁(含)以下

(二)经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的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工作,合理设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组织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工作。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考试点信息予以公示。

第七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审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12350)举报。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bjsafety.gov.cn)向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也可以直接到考试点提出考试申请。申请人须向考试点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四)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培训证明;

(六)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七)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文字材料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考试时间按照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公告执行。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实操考试成绩由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现场评定。理论或者实操考试不合格的,3个月内允许补考1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考试点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须经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开展实际操作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应当在申请人考试结束时,现场告知考试成绩,并于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于考试结束后,核定成绩,汇总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直接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也可以委托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集中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代理申请。

 

第三章 审核发证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损坏或者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申请表;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或者本人出具的书面损坏或遗失声明;

(三)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补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个人身份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告知理由。

 

第四章 复审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由申请人向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表;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

(三)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培训证明;

(五)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考试时间按照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公告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于考试结束后,核定成绩,汇总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材料。申请人于证件期满前60日内,可直接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复审、延期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集中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复审、延期复审代理申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复审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章、登记,予以确认;符合延期复审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应当经重新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情形,且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到有效期的,应当经重新复审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仍不合格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生存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或者超过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信息,以及撤销、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培训证明、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半年。

第三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4月30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京安监人教字〔200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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