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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安全生产
[发文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4〕2号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14-01-03 14:31:49
[实施日期]
2014-01-03 14:31:57
[废止日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3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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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0月16日公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严格落实。为做好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许可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二、许可权限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市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市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区县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县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许可条件

批发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符合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专店包括固定零售点和临建零售点。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标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DB11/834)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制件;

(三)市安全监管局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制件;

(五)零售场所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平面示意图;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清单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清单;

(七)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证机关应将相关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保留。

五、储存限量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营场所面积10-20(不含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

(二)经营场所面积20-40(不含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

(三)经营场所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大于6米的,限制存放量300箱;

(四)经营场所面积50(含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大于12米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六、许可证有效期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每年的农历腊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五环路以外地区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七、网上申请办理

(一)批发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企业门户(http://210.75.218.101/ajjweb)中行政许可系统进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零售经营者原则上应通过行政许可系统申请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通过许可系统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时,应同时向发证机关报送纸质材料,并确保通过行政许可系统上传的信息和纸质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按照规定使用行政许可系统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批管理。

八、信息公开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地点、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文书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供申请单位查询和下载。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或者零售经营者)名单。

九、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安全监管局于2006年12月4日制定印发的《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京安监危化字〔2006〕17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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