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为严格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应当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五卷装订成册:第一卷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要求的材料,第二卷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三卷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要求的全部材料,第四卷为《安全评价报告》,第五卷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每卷要求有目录和连续页码;
(三)复制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所有材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制。
三、企业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企业门户(http://210.75.218.101/ajjweb)中行政许可系统进行许可申请,并按照要求通过系统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纸质材料同时报送至市政府中环办公楼行政受理大厅(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四、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全面,对《实施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一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将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复查意见一并提交。
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对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企业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实施办法》予以处罚。对于需要吊销、撤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7日公布的《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二零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