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泉水和地热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开采安全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的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对于此前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将在2010年10月1日前统一注销并公告。
二、进一步落实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严格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强化职工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作业场所布置合理规范,安全通道出口畅通,通风、采光照明充足,按照规范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八)管道、阀门有保护,坑、沟、池、槽有盖板,转轮转轴有护罩护套,工作平台有围栏。
(九)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保护接地、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措施齐全;移动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采用安全电压。
(十)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外露转动及传动部位有防护罩。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的安全监管纳入非煤矿山企业监管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应严格依法查处。
四、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4〕76号)、《关于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4〕7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