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安全生产
[发文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0〕68号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10-05-17 17:26:11
[实施日期]
2010-07-01 17:28:01
[废止日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8-3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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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提高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化粪池(井)、粪井、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闸井、格栅间、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
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任何单位委托进行或自行进行上述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必须使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现场监护人员,否则不得进行作业活动。
四、对违反本通告从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