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了《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办法》规定和《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保证该项工作在本市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及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向本市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见《办法》。
二、职责分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三、申请
(一)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可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bjsafety.gov.cn)上下载,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式样(纸张尺寸A4)和填写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与所提供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所提供材料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应提交电子版1份;
2、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指由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质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由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提供;一般技术、管理人员的,可以由本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提供;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视为证明材料。一般技术、管理人员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并提供考核结果;
6、工商营业执照指在本市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
7、申请单位提供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四、受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五、审查、发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办法》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发证。
申请和审查材料由许可部门存档。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六、换证、变更和注销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或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许可品种主要流向、增加许可品种及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相关文件、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或变更手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注销手续。
七、有关要求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纳入许可管理范畴是国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这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区县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区县安监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全面、有序地组织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完善生产、经营条件,尽快完成申报。
(三)各区县安监部门要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严格发证标准。
(四)各区县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共同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区县安监部门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工作中,对已许可、备案的企业名单要上网公布,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备案情况基本数据库,为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