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简明问答】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日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制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2〕5号)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问:制定出台评价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建立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为落实202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第123项涉及我局重点任务要求,执行《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4年)》(京应急局办发〔2022〕12号)年度任务安排,调查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牵头起草了《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活动。

二、问:评价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评价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界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概念,明确工作分工、技术保障要求等。其中: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制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归集信用信息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分别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二)信用分类分级标准。主要明确信用主体分类、信用等级划分、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和计分规则、信用评价标准的制订。其中:

信用主体按照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类和其他类4类。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可分为优(A)、良(B)、中(C)和差(D)四等,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为九级,分别为优(A,A-)、良(B+、B、B-)、中(C+、C、C-)和差(D)共九级。

《办法》明确,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和计分规则构成。其中,评价指标由行业指标、通用指标和动态指标三部分构成,行业指标主要体现信用主体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状况和现场安全技术综合状况,通用指标主要体现信用主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综合状况,动态指标由良好信息加分项和不良信息减分项构成。

市应急局相应行业(领域)监管主责处室,在充分考虑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实际监管现状,按照“一分类一标准”原则,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细化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和计分规则,形成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

(三)信用评价管理。明确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原则、评价对象确定、信用信息来源和归集、首次评价、评价结果管理等。其中: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依据信用评价得分确定。首次信用评价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因发生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发现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进行实时调整。

(四)结果应用。主要明确应用原则、业务应用和其他应用。其中: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表彰奖励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或惩戒性措施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将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作为参考,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措施。

(五)权利保障与监督责任。明确异议申请与处理、提供虚假信息责任、监督责任等事项。

(六)附则。主要明确例外情形、参照执行、文件解释和施行时间。其中:对典型事故等暴露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开展执法检查,结合风险等级开展执法检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不受《办法》有关规定限制。

三、问:如何推动评价办法的落实?

答:1.广泛开展培训宣传。召开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办法培训会,为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信用评价和执法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服务。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开展对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解读,广泛宣传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结果共享应用。在2022年试点企业中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同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处于生产、运行状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尾矿库,探索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持续按照《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4年)》、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和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市区两级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做好后续评价动态维护。定期总结信用评价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结合实际适时修改评价办法;制定、细化和及时调整评价标准;及时归集信用信息,适时调整评价结果,动态维护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为信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相关文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解读:一图读懂《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