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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应急规文20226
[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22-12-29 16:48:19
[实施日期]
2022-12-29 09:51:30
[废止日期]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北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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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应急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各处室、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位: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7号)《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2〕5号)要求,结合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市应急局编制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北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附件1: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信用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评价单位

评价责任人

评价日期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 值

评分简述

得 分

备 注

行业指标

行政许可条件保持(300分)

30

生产经营单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



3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的。



30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3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隐患整改完毕,且落实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30

生产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或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



30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上报申请材料的。



30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0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的。



30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30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执法检查(100分)

100

在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得100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按期整改的得60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未按期整改的得0分。



企业日常监管(100分)

1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危险化学品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



10

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10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10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且应当以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平均逐月提取。



10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开展风险研判并进行安全承诺公示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作业许可管理,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且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审批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且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重大危险源企业日常监管(50分)

10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10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包保责任人制度,且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备案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通用指标

通用指标

300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值,按照比例换算。



动态指标

加分项(100分)

100

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国务院表彰奖励的。



50

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国家部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25

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市级部门、区政府表彰奖励的。



10

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区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100

信用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



50

信用主体正在开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



减分项(600分)

500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或更多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00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00

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100

违反向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的。



评分规则:1.首次信用评价,按照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打分,首次信用评价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2.非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信用评价时,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指标50分平均分配到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指标内,每项调整为15分;3.针对执法检查部分,若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存在多次执法检查情况,选择最严重情形进行赋分;4.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最终得分=行业指标得分+通用指标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动态指标中加分项分值上限为100分,减分项减分上限为600分;计分范围为350分到950分之间,低于350分的不再减分,高于950分的不再加分;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为优、良、中、差,优为800<X≤950、良为650<X≤800、中为550<X≤650、差为350<X≤550。


  



附件3: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信用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评价单位

   评价责任人

评价日期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 值

评分简述

得 分

备 注

行业指标

行政许可条件保持(350分)

25

评价机构: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检测检验机构: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25

评价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60

评价机构: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规定的配备标准。



检测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60

评价机构: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50

评价机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检测检验机构: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50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检测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60

评价机构: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检测检验机构: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20

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执法检查(100分)

100

执法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信用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资质许可条件保持稳定,遵守相关承诺的得100分;发现信用主体轻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或资质许可条件保持不稳定但能符合要求,遵守相关承诺的得75分;发现信用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或资质许可条件在短时间内不能符合要求,但能及时调整整改的得50分;发现信用主体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资质许可条件未能保持,未遵守相关承诺的得0分。



日常监管(100分)

20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前进行风险评估,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20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拍摄现场图像影像资料;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规定将项目资料归档,并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20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20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20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单位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依法执业,从业人员无违规行为。



通用指标

通用指标

300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值,按照比例换算。



动态指标

加分项(100分)

100

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国务院表彰奖励的。



50

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国家部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25

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市级部门、区政府表彰奖励的。



10

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区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减分项(600分)

5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或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500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500

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500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00

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100

违反向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的。



评分规则:1.首次信用评价,按照近3年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打分,首次信用评价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期间每年复审一次;2.针对执法检查部分,若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存在多次执法检查情况,选择最严重情形进行赋分;3.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最终得分=行业指标得分+通用指标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动态指标中加分项分值上限为100分,减分项减分上限为600分;计分范围为350分到950分之间,低于350分的不再减分,高于950分的不再加分;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为优、良、中、差,优为800<X≤950、良为650<X≤800、中为550<X≤650、差为350<X≤550。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联系人:俞峻勇;联系电话:55573550;传真:55579944)

相关解读:【简明问答】关于《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北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规范性文件解读

一图读懂《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北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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