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应急管理局“三明确”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0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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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03号)文件精神,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规定,大兴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制度》明确了审查适用范围及审查主体。建立实行“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工作机制,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是明确审查程序。《制度》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在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后,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明确审查标准。《制度》分别就“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方面内容制定详细的审查标准,并对适用例外规定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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