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15 09:42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2021年7月1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1.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2018年初,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二是2020年9月,应急管理部出台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上位依据发生新变化。三是2018年本市机构改革后,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职能已划转至市卫健委,结合部门职责调整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奖励范围。

2.制定《实施办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市民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3.《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4.谁可以成为举报人?

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5.奖励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6.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答: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

答: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8.什么样的举报可以发放奖励?

答:《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一是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三是经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四是举报人为有功的实名举报人。

9.什么样的举报人不能领取奖励?

答:以下2类举报人无法领取奖励,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是经上述人员授意的举报人。

10.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答: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此外,本《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20%比例上浮。

11.举报渠道有哪些?

答: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12.奖励如何领取?

答: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能够说明逾期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13. 举报人放弃领取奖励的情况是什么?

答:举报人放弃领取奖励具体有以下2种情形:一是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励金;二是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1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如何领取奖励?

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来领取奖励。

15.《实施办法》什么时间实施?

《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