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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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和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开展的统计工作,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或明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单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综合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快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统计工作信息化。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市应急局调查处为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各项统计活动。局属各单位负责开展所分管业务的专业统计工作。

第八条 市应急局调查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国家及地方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全市应急管理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组织制定应急管理综合统计指标体系等相关标准。组织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审核调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应急管理统计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和会审工作。

(四)负责应急管理统计资料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统一管理应急管理统计信息的对外发布和使用。

(六)组织和指导局属各单位、各区和北京经济开发区统计人员业务交流、学习和培训。

(七)负责与其他单位统计部门的协调、沟通、联络工作。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局内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二)按照统计法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确定本部门统计指标,明确统计指标名称、含义及统计范围,制定相关统计报表。

(三)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本部门业务指标统计数据,及时向市应急局调查处提供统计数据结果和统计资料。按照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填报统计数据负责。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专业(项)统计分析、预测工作。

(五)对基层专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专业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业务统计系统管理及运维工作。

(七)按规定要求做好应急管理部、北京市统计局等相关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市应急局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二)按照全市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统计制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

(三)收集、汇总和管理本地区统计数据,按照全市报表制度及时上报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预测工作。

(五)统筹协调与本地区其他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应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市应急局调查处负责对全局拟开展的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协调。局属各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涉及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应当根据《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区统计局批准;市应急局各处室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应急局调查处统一报市统计局批准。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应在右上角设置法定表示,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有效期限等。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统计局批准后的报表印刷和使用,不得在组织实施调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调查方式等。超过有效期或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的调查表,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拓宽数据来源渠道,丰富统计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系统、行政记录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作为统计报表、专门调查数据的有益补充。

 

第四章  统计数据评估

第十五条 市应急局调查处会同局属各单位确定应急管理统计主要指标,并明确数据来源渠道及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负责将主要统计数据按要求报送市应急局调查处。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利用历史资料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按照规范性、整体性和数出有据的原则,对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前的必经程序。

第十七条 数据质量评估的组织方式。

内部联审。局属各单位产生的日常性统计数据应联合相关单位对指标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全局会审。市应急局调查处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主要统计数据进行会审。

外部会商。如果指标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以会商的方式共同对指标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专家评估。如果工作需要,对重要指标数据进行调整或对历史指标数据进行修正时,应邀请专家进行联合评估。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对统计指标口径、统计数据进行调整或对历史指标数据进行修正时,应当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市应急局调查处备案。

 

第五章  统计公报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4月底前编制并发布《北京市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公报》(以下简称“统计公报”),公布上一年度应急管理综合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统计公报的编制工作由市应急局调查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配合,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汇总报送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并提出是否适宜公开发布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统计公报经局属各单位核准后,由市应急局调查处呈报综合统计工作主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在市应急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统计公报发布后,由市应急局调查处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做好新闻媒体、官方微信等平台同步宣传发布工作,形成专题专栏报道。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各类统计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台账或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本部门应急管理有关统计数据。专项调查和临时性调查数据,按照实际要求进行报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使用统计数据时,应当以应急管理综合统计指标系统审核确认的数据和统计公报为准。其他未予记录的数据,以数据采集部门的正式报出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公开发布由市应急局调查处统一管理。局属各单位确需对外提供、发布或使用统计数据,应当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使用统计调查资料,执行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要严格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七章  统计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市应急局调查处对各单位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开展统计调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数据,未按规定使用、发布统计数据等行为的统计人员,视情况给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开展统计工作考评。将应急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纳入市、区年终考核,市应急局每年对各区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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