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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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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依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招录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四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等组成的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负责招录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 第七条 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八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根据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应急管理部汇总审核,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 招录计划应包括编制员额、在编人数、超缺编情况、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地区等内容。 第九条 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宣传动员,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等发布消防员招录公告。 (二)组织报名。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招录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提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须真实、准确。 (三)资格审查。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对招录对象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四)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政治审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对具有《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政治考核不得通过。同时,应当对招录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毕业(就读)学校、主要经历、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 (六)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岗位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 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七)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八)公示。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根据招录对象政治审核、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消防员须填写《献身消防救援事业志愿书》。录用人员名单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并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汇总后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 新录用消防员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 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5年(含入职培训期)内不得提前离职。非正当原因提前离职的,此后不得参加国家公职人员招录(聘),并记入公民征信系统。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 (二)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 (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第十七条 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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