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4- 28字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京安办发〔2016〕20号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安发〔2016〕4号),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安发〔2016〕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年初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信用报告,是企业每年年末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工作述职。

第四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章,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做好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加强应急救援管理,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等方面情况。

企业对上述安全生产承诺事项,要制定和明确应达到的量化和质化标准,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

第七条 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之前,企业要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公示专栏,广泛接受职工监督,并将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每年12月31日前,企业要编制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年度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至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并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工作情况述职。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情况组织一次抽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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