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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排查项目 | 基本要求 | 参考依据 |
1 | | 资质证照 | 营业执照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部分:纺织企业 |
2 | 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
3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企业整体进行消防验收且消防验收意见合格,或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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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6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
7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
8 |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
9 |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
10 |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
11 | 企业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
1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
13 |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
14 | 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
15 | 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
16 | 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
17 | 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 |
18 | f)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
19 | g)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
20 | 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
21 | i)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 |
22 | j)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 |
23 | k)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 |
24 | l)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 |
25 | m)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
26 | n)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
27 | o)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28 | 企业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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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1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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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
35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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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安全操作规程 | 企业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38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
39 | a)适用范围; |
40 |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
41 |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
42 | d)个体防护要求及严禁事项; |
43 | e)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
44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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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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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 企业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
50 | 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1 | a)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2 | b)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3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培训计划 | 企业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
54 | 培训内容 | 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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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培训学时 | 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 |
58 | 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
59 | 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16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8学时; |
60 | d)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学时。 |
61 |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
62 |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
63 | 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
64 | 企业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65 | 培训档案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
66 | 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
67 | 应急预案 | 企业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68 | 应根据本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
69 | a)综合应急预案包括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
70 | b)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
71 | c)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企业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72 | d)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
73 |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74 | 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张贴在附近明显部位。 |
75 | 应急演练 | 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三年应实现对本企业所有专项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
76 | 应急演练内容应包括预警与报告、指挥与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与管制、疏散与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处置和其他应急功能。 |
77 | 企业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内容通常包括: |
78 | 演练基本情况:演练的组织及承办单位、演练形式、演练模拟的事故名称、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过程的情景描述、主要应急行动等; |
79 | 演练评估过程:演练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过程和主要工作安排; |
80 | 演练情况分析:依据演练评估表格的评估结果,从演练的准备及组织实施情况、参演人员表现等方面具体分析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演练目标的实现、演练成本效益分析等; |
81 | 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演练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
82 | 评估结论:对演练组织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价,并给出优(无差错地完成了所有应急演练内容)、良(达到了预期的演练目标,差错较少)、中(存在明显缺陷,但没有影响实现预期的演练目标)、差(出现了重大错误,演练预期目标受到严重影响,演练被迫中止,造成应急行动延误或资源浪费)等评估结论。 |
83 | 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84 |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85 | 应急响应 |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
86 |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 危险源辨识 |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作业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并更新危险源清单;对危险源的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
87 | 事故隐患排查 | 应结合本企业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
88 | 企业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
89 | 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
90 | a)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企业综合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 次,部门级综合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 次; |
91 | b)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 次; |
92 | c)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排查;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排查; |
93 | d)日常排查分为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日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
94 | 当发生下列情形,企业应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 |
95 | a)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 |
96 | b)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
97 | c)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更; |
98 | d)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
99 | 事故隐患治理 |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
100 | 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
101 | 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
102 | 事故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 | 企业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消除前,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
103 | 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
104 | 相关方安全 | 资质证照 | 企业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对供应单位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
105 | 企业应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
106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a)对到本企业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和管理要求; |
107 | b)对房屋租赁单位: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 |
108 |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109 | 企业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110 | 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 | 企业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
111 | 企业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
112 | 企业应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113 |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 |
114 | 特种设备安全 | 安全生产档案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
11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
11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
117 |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出厂、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
118 | b)电梯、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
119 | 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应齐全。 |
12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保存检查记录,记录保存符合下列要求: |
121 |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应齐全; |
122 | b)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的相关检查记录应齐全; |
123 | c)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应齐全。 |
124 |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 |
125 | 职业卫生 | 职业病危害申报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及时更新信息。 |
126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
127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应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
128 | 职业健康监护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29 | a)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130 | b)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131 | 职业健康档案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132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133 |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
134 |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
135 |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
136 | 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 |
137 | d)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
138 | e)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
139 | f)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
140 | 职业病危害告知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141 |
142 | 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的宣传和培训。 |
143 | 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
144 | “三同时”管理 | | 企业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
145 | 现场管理 | 场所环境 | 厂房 | 甲、乙、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146 | 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不应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彩钢板。 |
147 |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 |
148 | 厂房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49 | a))生产厂房应与其它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不应设置在居民区内。防火安全间距应不小于表C.2的规定; |
150 | b)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当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 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的厂房可设1个安全出口; |
151 | c)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需改变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并进行验收; |
152 | d)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堆放任何物品,严禁在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
153 | e)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
154 | 厂房内疏散通道 | 厂房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55 | a)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C.3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 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 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 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
156 | b)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应符合表C.3的规定,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
157 | c)生产车间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它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 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
158 | 烧毛间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车间分隔开。 |
159 | 涂层车间、气相整理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与相邻车间应采用抗爆墙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应有泄爆的门窗或轻型泄爆屋面,泄爆方向应朝外设置。 |
160 | | 厂区环境 |
161 | 厂区环境 | 厂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按规定设置限速、限高等安全警示标志。 |
162 |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 | a)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163 | b)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 m,且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
164 | c)消防车道醒目处应设明显、保持完好的“禁止阻塞”标志; |
165 | d)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不应被占用、堵塞、封闭,妨碍消防车通行。 |
166 | 厂区至少应有2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且间距不应小于50 m。 |
167 | 仓库 | 甲、乙、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168 | 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 |
169 | 甲类仓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作业场所距离应不小于30 m,乙类和丙类仓库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表C.4的规定。 |
170 | 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71 | a)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172 | b)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173 | 仓库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
174 |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 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仓库内堆放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
175 |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
176 |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距离不小于0.5 m; |
177 |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
178 |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
179 |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
180 |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
181 | 仓库内车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
182 | a)进入仓库的铲车和其它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
183 | b)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仓库外的指定安全区域进行; |
184 | c)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
185 | 仓库内电气装置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
186 | a)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
187 | b)仓库内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 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
188 | c)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189 | d)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
190 | e)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
191 | 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
192 | 建筑物防雷 | 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甲、乙类建筑的防雷装置应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建筑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应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出具检测合格证书。 |
193 | 生产设备设施 | 一般要求 |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
194 | 设备设施的运动传递部件等危险部位应设有完好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195 |
196 | 机械打手部位和轧点的进口处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具有机械或电气联锁措施。 |
197 |
198 | 设备设施的安全联锁、快停和急停等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电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限位装置应安装牢固,并安装绝缘装置。 |
199 |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的设备设施应安装报警装置,且正常有效。 |
200 | 设备设施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安全检定。 |
201 | 设备上或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平台、防坠落栏杆、安全圈和防护板等,搭设的平台、钢梯、栏杆、走板、脚手架和登高使用的梯子等应坚固且防滑。 |
202 | 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积尘、杂物等。 |
203 | 清棉工序设备 | 1)抓棉机吸斗观察窗应配备机械和电气联锁,抓棉机应配备上、下定位装置,平台式抓棉机应配备运行碰撞自停装置和防止误入的隔离措施; |
204 | 2)混开棉机滚筒部位应配备机械和电气联锁,观察窗应使用不易破碎的有机玻璃; |
205 | 3)成卷机紧压罗拉手轮处应加装防护板,在棉卷输出部位应安装金属报警自停装置,并每周进行检查; |
206 | 4)成卷机压辊棉层输出部位应安装生头罩,并配置生头板; |
207 | 5)清棉机应安装操作和检修平台,平台应设置防护栏。 |
208 | 梳棉机 | 1)剥棉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罩,上绒辊应有绒辊防绕断电限位装置; |
209 | 2)锡林道夫三角区应有安全档板; |
210 | 3)梳棉车后、棉卷给棉罗拉处应安装自停装置; |
211 | 并条、粗砂、精梳设备 | 1)并条机齿轮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安装断电限位装置,并有安全防护罩开启支架。小压辊棉条输出部位应有防绕断电限位装置; |
212 | 2)粗纱机车头齿轮传动部位安全门应有断电限位装置,锭壳转动时应有光电断电限位装置; |
213 | 3)条卷机成卷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安装安全断电限位装置,紧压罗拉和皮辊传动部位翻盖应安装安全断电限位装置; |
214 | 4)精梳机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安装安全断电限位装置; |
215 | d)细纱机计长表、导纱横动装置、车头、车尾应安装安全防护罩;车头、车尾箱门的门钩、插门应配有自锁装置。 |
216 | e)摇纱机刹车、满绞应有安全自停装置。 |
217 | 纺部辅机 | 1)清棉打包机压板升降应安装限位装置; |
218 | 2)皮辊制作砂轮磨床,应有除尘防污措施; |
219 | 3)细纱落纱小车应使用≤36 v的安全电压,清洁器刀口入口处应安装防割伤档板,导轨与小车触点应安装四触点装置。 |
220 | 织部设备 | 织部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
221 | a)浆纱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起重设备等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
222 | b)浆纱和浆纱烘箱设备内及潮湿处的电气装置、工作照明等应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 |
223 | c)浆纱穿筘架照明灯具以及吸停经片器等应采用安全电压;结经机应当采用保护接地措施; |
224 | d)穿筘机经轴两端应设置防滑落装置; |
225 | e)成品布打包机上下升降应安装限位装置。 |
226 | 棉纺厂开清棉和废棉处理的输送管道系统中应安装火星探除器。 |
227 | 抓棉(毛)机和输棉(毛)管道内应安装金属探测排除装置。 |
228 | 印染及整理设备 | 印染及整理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
229 | a)烧毛机、预烘机、焙烘机、拉幅定型机(整理、丝光、定形、辊筒)、轧光机(电光、轧花)、蒸化机、蒸呢机和轧染预烘、圆网预烘以及烘箱、烘房,雕刻花筒涂蜡等以燃气、燃油为热燃源的设备,应当落实防火防爆管理和监控措施; |
230 | b)印染废水的生化处理或者物化处理的处理池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或 |
231 | 者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各类酸、碱、氧化剂、还原剂、染化料等贮存槽、池和污水处理等处的平台、栏杆应当采用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符合防坠落,防跌滑等安全要求。并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 |
232 | C)使用、贮存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腐蚀性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容器、管道应完整无损,防范有效。贮存罐口应防腐、加盖、上锁,安全标志应齐全、醒目; |
233 | d)印染及整理车间应设置排水、防水措施,地面应具有向排水沟或者有地漏的坡度。溢水多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位于楼层时,设备下部应设集水盘。 |
234 | 涂层设备设施 | a)涂层机的导热油管应有保温层,平台、楼梯应有护栏和防滑措施; |
235 | b)涂层机、搅拌机、研磨机、脱泡机等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 |
236 | c)溶剂调配间应设有机械通风系统,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并与相邻房间保持相对负压; |
237 | d)涂层调配间应设气体浓度探测器或检漏报警装置。 |
238 | 烧毛设备 | a)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等设备、装置,应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分开,单独设置; |
239 | b)汽化气烧毛设备应有集动力排风装置、火焰检测装置、监控装置、报警装置为一体的程序控制装置,在燃气输送的管道间设置断气电磁阀和防爆装置,且均应安全有效; |
240 | c)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等设备、装置的泄爆口、爆破片、防爆膜等防爆装置应完好可靠,其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应完好无泄漏,燃气管道应标明颜色; |
241 | d)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等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照明灯具应采取防爆型,电气开关装置应设置在室外; |
242 | e)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等危险部位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器材和报警装置; |
243 | f)烧毛专用生产设备应安装防静电装置、避雷装置,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
244 | 毛麻纺织设备 | 毛麻纺织设备、针织设备和丝绸(绢)纺织设备 |
245 | 毛麻纺织设备的热定型、烘呢机、通风管道中等毛尘油脂应定期铲除。 |
246 | 针织设备 | a)氯氧联漂流水线酸碱溶液的盛器、管道无泄漏,应有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明显。亚漂流水线罐盖、罐体密封应无泄漏,双氧水盛器及盖完整无损; |
247 | b)整经机、圆筒热定型机、平幅热定型机、起毛机等设备应有静电消除器; |
248 | c)起毛机储尘室出风面积应大于墙面积的1/5,储尘室容积应大于8㎡,做到一机一室,具有安全泄爆口,安置喷淋灭火管。 |
249 | 丝绸(绢)纺织 | a)丝绸的浸渍机、烘燥机、蒸筒蒸箱、浆丝机、煮浆机、绳状脱胶机、溢流染色机、呢毯整理(定型)机、电蒸锅炉、绳状浸染(水洗)机、印花台板、圆筒蒸箱、悬挂式连续蒸化机、涂层机、热风拉幅定型机;绢纺织的煮炼机、浆纱机等外部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
250 | b)丝绸的煮茧机观察窗工作照明、自动缫丝机电热丝、均匀检验室局部照明、无梭喷气平绒织机局部照明、溢流染色机照明、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缸内照明、连续平幅精练机照明、悬挂式连续蒸化机照明;绢纺织的烘燥机烘房照明、浆纱机烘房照明等都应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涂层机室照明应当采用防爆型灯具; |
251 | c)丝绸的出绸装置、涂层机、热风拉幅定型机等应装设静电消除器; |
252 | d)丝绸、绢纺织织机的电机、齿轮、皮带轮、曲轴弯头、多臂机长连杆等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梭箱两侧和筘帽应装有防飞梭装置,断经、换梭、轧梭自停装置应灵敏、有效; |
253 | e)丝绸的热风拉幅定型机、高温焙烘机等燃气加热装置应装设自动点火及火焰检测器,气体燃烧应当具有安全防爆设施,排气装置与气体燃烧控制器之间应装有安全防护联锁装置,燃气管道无渗漏。 |
254 | 非织造布设备 | 开包机角钉帘观察窗及送棉口处在无安全联锁装置的状态下应设防护板(或不易破碎的有机玻璃窗)。 |
255 | 平面热风炉热轧辊、热风笼各部位安全防护罩完整可靠、无缺少、松动、破损现象。 |
256 | 特种设备 | 通用要求 |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 |
257 |
258 | 锅炉 |
259 |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锅炉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
260 | 安全阀外观完好,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者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做好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 |
261 | 压力表外观完好,压力表校验合格后,保持铅封完好。 |
262 | 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用气体作燃料时,应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
263 | 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
264 | a)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
265 | b)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并且不应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
266 | c)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
267 | d)水位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 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者水位视频监视系统。 |
268 |
269 |
270 |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装设温度测点。 |
271 | 锅炉 | a)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能够区分),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 t/h的锅炉,还应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
272 | b)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
273 | c)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过热器、再热器设计结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统应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
274 | d)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
275 | e)B级承压热水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 MW的C级承压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层燃锅炉应装设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能够自动切断鼓风、引风的装置; |
276 | f)对于有分汽缸的蒸汽锅炉,分汽缸底部应装设疏水器,应根据蒸汽设备或蒸汽管道的冷凝水量选用疏水器规格,且疏水器应装上旁路水阀门。 |
277 | 压力容器一般要求 |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
278 | 现场检修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内容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符合。 |
279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280 | 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有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
281 | 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压力表校验合格后,保持铅封完好。 |
282 |
283 |
284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应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相符。 |
285 | 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
286 |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配备随车装备: |
287 | 使用企业应为操作人员或者押运员配备日常作业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专用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还应根据所充装介质的危害特性随车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
288 | 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车辆除随车携带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书外,还应携带下列文件和资料: |
289 | a)《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
290 |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 |
291 | c)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 |
292 | d)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 |
293 | e)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294 | 公用管道 | 管道穿跨越段、阀门、阀井、法兰、凝水缸、补偿器、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铸铁管连接接口等无泄漏。 |
295 | 管道地面标志明显、完好。 |
296 | 管道附近无建筑物占压情况,管道无裸露情况。 |
297 | 工业管道 | 管道外观完好,无锈蚀、泄漏。 |
298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应符合下列要求: |
299 | a)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具体应符合表C.4的要求; |
300 | b)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
301 | 1)管道全长上标识; |
302 | 2)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 的色环标识; |
303 | 3)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
304 | 4)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
305 | 5)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
306 | 安全阀 | a)在有效检测期内,且铅封完好; |
307 | b)阀芯和阀座密封面完好; |
308 | c)导向零件、调节圈无锈蚀; |
309 | d)阀芯与阀座工作正常,弹簧无腐蚀、生锈。 |
310 |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管道系统,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311 | 电梯 | 电梯的运营使用企业应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312 |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
313 | 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
314 | 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
315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 | 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不小于0.6m,高度应不小于1.8m,并且门不应向房内开启。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
316 |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317 | 机房内应有消防设施。 |
318 | 在机房内应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
319 | 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
320 | 杂物电梯 | 机房应当专用,不应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321 | 杂物电梯的机房门外侧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
322 |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杂物电梯,铭牌上应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
323 | 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应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禁止进入轿厢”字样或相应的符号。 |
324 | 起重机械 | 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下列位置: |
325 | a)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
326 | b)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
327 | 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
328 | a)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与索具,应在空载运行试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试验载荷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329 | b)购置的吊具索具应是具备安全认可资质的合格产品; |
330 | c)使用单位应对吊具索具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吊具索具应定置摆放,且有明显的载荷标识;所有资料应存档。 |
331 | 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气动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
332 | 需要时,紧急停止开关还可另外设置在其他部位。 |
333 |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
334 |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 |
335 | 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
336 |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
337 | 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者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
338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制造商名称及制造国。 |
339 | 现场检修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内容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符合。 |
340 | 叉车 | a)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
341 | b)货叉不应有裂纹,货叉定位销应齐全完整; |
342 | c)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应可靠,不应横向滑移和脱落。 |
343 |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344 |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锅炉房 | 锅炉房不应设置在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和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
345 |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如下要求: |
346 | a)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 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347 | b)燃气调压间的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
348 | 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间距应不小于下表F.2的规定。 |
349 |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
350 | a)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 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
351 | b)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
352 | c)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
353 | d)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
354 | 燃气、燃油锅炉房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
355 | a) 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 |
356 | b) 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
357 |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内应设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
358 | 2)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
359 | 3)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
360 | c) 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
361 | 1)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 |
362 | 2)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 |
363 | 3)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
364 | 4)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
365 | d) 点火用的液化气罐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不应存放在锅炉间。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3。 |
366 | e) 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防爆要求。 |
367 | f) 燃气锅炉房内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定校准,并记录归档。 |
368 | 除尘系统 | 除尘室应单独布置,上层不应布置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生活间。 |
369 | 除尘室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
370 | 除尘系统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不应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
371 | 除尘设备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
372 | a)应采用负压方式收集粉尘; |
373 | b)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 |
374 | c)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 |
375 | d)应采取泄爆或抑爆措施。 |
376 | 企业应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全面规范清理。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堆积厚度最厚处超过1 mm,应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作业岗位。 |
377 | 与除尘设备无关的控制柜、配电柜不应设置在除尘室内。 |
378 | 废水处理系统 |
379 | 敞开水池应设置栏杆,产生腐蚀性气体或有害气体的废水设施,应采取防腐和安全防护措施。高架处理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 |
380 | 食堂 |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
381 |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
382 |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
383 | 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
384 | 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等),均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
385 |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386 | a)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 |
387 | b)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 |
388 | c)气瓶应直立放置,与灶具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不应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加热; |
389 | d)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 m。用气设备前连接管宜选用金属管道硬连接方式,当局部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90 | 1)使用金属软管时两端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
391 | 2)单瓶供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到2.0 m之间且没有接口;瓶组供气管道到达用气场所的用气设备前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 m; |
392 | 3)软管应经常检查,若出现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问题应立即更换;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多个支管;不应穿过墙、楼板、顶棚、门窗。 |
393 | 采用瓶组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应设置瓶组气化间,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
394 | a)存储气瓶的总容积应在1 m3以下(约8个50 kg气瓶); |
395 | b)不应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
396 | c)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
397 | d)应配备干粉灭火器,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
398 | e)不应设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其他明火,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
399 | f))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 |
400 | 安全用电 | | 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
401 | | 高压配电装置应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
402 |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应使用具有3C认证的产品。 |
403 | 应配备质量合格、数量满足工作需求的安全工器具: |
404 | a)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杆、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 |
405 | b)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非金属材质梯子等; |
406 | c)检修工具:螺丝刀、扳手、钢锯、电工刀、电工钳等; |
407 | d)测量仪表:红外温度测试仪、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表等。 |
408 | 安全工器具 | 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 |
409 | 部分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410 | a)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专用支架上,不应与墙或地面接触; |
411 | b)绝缘手套、绝缘靴应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开存放,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 |
412 | c)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或专用袋内。 |
413 |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 |
414 | 应按表G.2要求进行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415 | 自备应急电源 | a)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
416 | b)不应自行变更自备发电机接线方式; |
417 | c)应有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反送电,不应自行拆除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
418 | 地下变配电室 | a)应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和楼梯处应设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装置; |
419 | b)应设有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和事故照明装置; |
420 | c)室内地面的最低处应设有集水坑并配有自动排水装置。 |
421 | 室内环境 | a)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 |
422 | b)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应完好; |
423 | c)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照明时间应大于30 min; |
424 | d)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巡视道路畅通; |
425 | e)设备构架、基础无严重腐蚀,房屋不漏雨,无未封堵的孔洞、沟道; |
426 | f)电缆沟盖板齐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设置的防水、排水、防小动物措施完好有效; |
427 | g)室内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和使用寝具、明火灶具; |
428 | h)设备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
429 | i)设备区域内应配有温、湿度计; |
430 | j)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配备专用电话,电话畅通,时钟准确。 |
431 | 门、窗 | a)出入口的门为防火门,向外开启,并应装锁,且门锁应便于值班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打开; |
432 | b)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启。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
433 | c)地面变配电室的通往室外的门、窗应装有纱门且门上方应装设雨罩; |
434 | d)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通风管道、桥架、电缆保护管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
435 | e)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 mm的防小动物挡板。 |
436 | 标志标识 | a)安全标示牌的悬挂位置和式样要求应符合表G.3的要求; |
437 | b)每面配电盘柜应标明路名和调度操作编号,双面维护的配电盘柜前和盘柜后均应标明路名和调度操作编号,且路名、编号应与模拟屏、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
438 | c)配电装置前应标注警戒线,警戒线距配电装置应不小于0.8 m; |
439 | d)设备上不应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志,不应悬挂、堆放杂物; |
440 | e)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441 | 应设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应挪作他用,周围不应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
442 | 运行要求 | 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
443 | a)10kV/6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设备设施的检修、改装、调整、试验、校验工作,应填写工作票; |
444 | b)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电气负责人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并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的电气负责人签发; |
445 | c)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应互相兼任。 |
446 | 操作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
447 | a)10kV/6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运行中,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或电气设备改变其工作状态时,应填写操作票; |
448 | b)操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
449 | c)操作票由操作人员填写,每张票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
450 | d)操作执行结束,在最后一步下方加盖“已执行”章,章印不应掩压步骤项。作废操作票应在作废页“操作任务”栏内盖“作废”章,并在作废操作票首页“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原因。 |
451 | 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
452 | a)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每班应至少巡视检查1次; |
453 | b)无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根据电气运行环境、电气设备运行工况、负载等具体情况安排巡视检查,每周至少1次。 |
454 | 人员要求 | 电工岗位人员应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操作证原件由电工人员上岗时随身携带或由单位统一进行管理。 |
455 | 值班人员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456 | a)35 kV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10/6 kV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在630 kVA及以上的主变配电室,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 |
457 | b)10/6 kV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在500 kVA及以下的变配电室,可不设专人值班,但应由电工人员负责运行检查工作。 |
458 | 值班人员上岗期间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和绝缘鞋,且不应有下列行为: |
459 | a)接班前及当班期间饮酒; |
460 | b)当班期间睡觉; |
461 | c)擅自拆除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
462 | d)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
463 | 固定电气线路 | 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
464 |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465 | a)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且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G.4的规定; |
466 | b)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5 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 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
467 | c)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
468 | d)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 |
469 | e)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应采用难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
470 | 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
471 | a)电缆托盘和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G.5的规定; |
472 | b)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 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 m; |
473 | c)所有线槽或桥架PE线连接可靠。 |
474 | 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件齐全,固定牢固,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G.6的规定,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且导线截面积应与断路器保护定值相匹配。 |
475 | 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
476 | 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
477 | 对于横跨车间通道的电气线路,如未能进行埋地敷设,应采用完好有效的保护措施。 |
478 |
479 | 电气线路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同建筑物构建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
480 | 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
481 | a)刚性塑料导管(槽)或金属线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专用附件; |
482 | b)电线、电缆在导管和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进行; |
483 | c)线槽盖板应齐全、平整牢固; |
484 | d)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有中间接头;金属软管应接地良好,并不应作为接地或接零的接续导体; |
485 | e)应由阻燃材料制成,导管和线槽表面应有明显的阻燃标识和制造厂厂标。 |
486 | 下列特殊场所应按安全电压进行供电: |
487 | a)在干燥的普通工作场所使用行灯、在有限空间等狭小干燥环境下应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行灯等电气设备时使用不大于24 V的安全特低电压; |
488 | b)潮湿环境、导电良好地面、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行灯等电气设备时应选用不大于12V的安全特低电压。 |
489 |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安装应履行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要求: |
490 | a)安装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
491 | b)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
492 | c)相关方临时用电工程的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 kW及以上者,由相关方编制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单位每月应不少于一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并记录结果。 |
493 |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494 | a)应避开易撞、易碰、地面通道、热力管道、浸水场所等易造成绝缘损坏的危险地方,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应在有爆炸等危险的环境中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
495 | b)危险区域或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施工现场有电气裸露时,应设置围栏或屏护装置,并装设警示标志; |
496 | c)沿墙架空敷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 m,室外应大于4 m; |
497 | d)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 m;沿地面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
498 | e)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应成束架空敷设,不应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构架等物品上;埋地敷设时应穿管,管内不应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
499 | f)装设临时电气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线,其截面按固定线路要求执行; |
500 | g)施工现场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柜)和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且每台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 |
501 | h)所有用电设备、插座电路、移动线盘等的保护线应与主干PE线连接可靠。 |
502 |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 配电箱(柜)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编号、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
503 | a)配电箱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 |
504 | b)应有电气控制线路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 |
505 | c)对于多路控制的配电箱(柜),在控制位置上标明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的名称,且用途标识应齐全清晰。 |
506 | 配电箱(柜)的箱门应完好无损,装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应进行可靠跨接。 |
507 | 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508 | a)固定式配电箱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 m ~ 1.6 m; |
509 | b)配电箱(柜)前方1.2 m范围内应无任何妨碍操作与维修的物品,如因工艺布置、设备安装确有困难时可减至0.8 m,但不应影响箱门开启和操作; |
510 | c)配电箱(柜)周边0.3m内不应有可燃物,箱(柜)体内和下方不应搁置和堆放可燃物; |
511 | d)箱(柜)内应安装防止操作时触电的隔绝板(二次板),防止带电部位裸露在外; |
512 | e)落地式配电箱(柜)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 mm,室外不应低于200 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柜)内。 |
513 | 配电箱(柜)内导线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514 | a)进出导线应套管或用橡胶圈进行防护,不应与金属尖锐端口直接接触; |
515 | b)导线不应卡在电气箱柜的金属外壳上,致使盖板无法盖上; |
516 | c)导线应成束固定在箱内,不应贴近具有不同电位和容易发热损坏绝缘层的带电部件,或贴近、穿越带有尖角的裸露带电部件边缘; |
517 | d)箱内导线的颜色应符合要求,任何情况下颜色标记不应混用和互相代用: |
518 | 1)相线L1、L2、L3的绝缘层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 |
519 | 2)N线的绝缘层颜色为淡蓝色; |
520 | 3)PE线的绝缘层颜色为绿/黄双色。 |
521 | 配电箱(柜)内N线和PE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522 | a)配电箱(柜)内应安装专用的N线端子排和PE线端子排,N线端子排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排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
523 | b)PE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
524 | 配电箱(柜)内安装的电气装置,应完好无损和动作正常可靠。 |
525 |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等侵入的措施。 |
526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527 | a)下列电气设备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528 | 1)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
529 | 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
530 | 3)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
531 | 4)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
532 | 5)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
533 | 6)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
534 | b)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参数应与使用场所相一致: |
535 | 1)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等设备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36 | 2)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 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37 | c)用于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和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试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应每月按动按钮一次,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 |
538 | d)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时,应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极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N线应接入保护装置。通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PE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39 | 电网接地系统 | TT系统供电部分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
540 |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线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
541 | 设备PE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
542 | a)当PE线与L线使用相同材料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G.7的规定,当采用铜芯导线时,最小截面为:有机械性防护为2.5 mm2,无机械性防护为4 mm2。从接地网直接引入配电箱或用电设备时,应接至主PE端子排; |
543 | b)PE线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用作PEN线或作为正常时载流导体; |
544 | c)用电设备接入处PE标识应明显;PE线和N线不应存在漏接、错接、混装、串接等现象; |
545 | d)不应使用易燃易爆管道、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蛇皮管等作为PE线使用。 |
546 | 接地网(接地装置)应统一编号,设置接地标识牌,注明编号、检测数据等,且应定期检测。 |
547 | 照明灯具 |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548 | a)照明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
549 | b)碘钨灯、卤钨灯和超过60 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不应在库房内装设; |
550 | c)大于0.5 kg的灯具采用吊链时,其软电线应编叉在吊链内; |
551 | d)普通灯具与可燃物品的距离不应小于0.3 m; |
552 | e)整烫车间的灯应选用防水防尘灯。 |
553 | 插座、开关 | 插座、开关应有3C认证标志,且破损、烧焦的插座、开关应及时更换。 |
554 | 插座内的L线、N线、PE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555 | a)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L线连接,左孔应与N线连接; |
556 | b)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N线端子连接; |
557 | c)L线与N线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供接电。 |
558 | 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559 | a)插座安装盒应固定牢固,不应将安装盒吊挂着使用; |
560 | b)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插座; |
561 | c)地面插座应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且用配线接线盒; |
562 | d)插座及其电源线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563 | 不应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
564 | 插头在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565 | a)插头和插座应配套使用。I类电气设备应选用可接保护线的三孔插座; |
566 | b)插头与插座之间的插接应到位; |
567 | c)一个插头内不应连接两个及以上回路的导线,为两个及以上回路或电器同时进行供电。 |
568 | 移动式插座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569 | a)多功能移动插座电源线应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绝缘无磨损,导线无外露现象; |
570 | b)应具有保护接地线(PE线); |
571 | c)不应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 |
572 | d)不应串接使用; |
573 | e)不应超负荷使用; |
574 | f)插孔的双头插头和三头插头应分开。 |
575 | 消防 | 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 | 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576 | 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
577 |
578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保存记录。 |
579 |
580 | 企业应定期进行日常消防巡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
581 |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 | 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
582 |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583 | 消火栓 | 下列场所应设置消火栓: |
584 | a)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 |
585 | b)丁戊类高层厂房和仓库; |
586 | c)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3000 m3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5000 m3的戊类厂房和仓库; |
587 | d)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和纺织厂的除尘室等,当室内消火栓间距大于20 m时,除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外,还宜在其中间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龙头; |
588 | e)甲、乙类厂房应在楼梯间增设消火栓。 |
589 | 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590 | a)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
591 | b)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设置门锁的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者以及能被击碎的透明材料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应保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开启灵活、可靠。 |
592 | c)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应影响室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
593 | d)室内消火栓水带外观应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现象,与接头应绑扎牢固;消防水喉接口绑扎组件应完整、无渗漏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 |
594 | e)室外消火栓不应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 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595 | f)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
596 | g)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更换,并留存相关记录。 |
597 | 灭火器 | 应按对中度危险等级场所灭火器配置的要求,合理配置灭火器: |
598 | a) 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为20 m,推车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为40 m。 |
599 | b)厂房、仓库和锅炉房等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配电室等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
600 | c)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
601 | d)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602 | 灭火器的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603 | a)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存放点张贴标识,标明灭火器编号、类型、使用方法、责任人等,周围应无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
604 | b)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
605 | c)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箱内应干燥清洁; |
606 | d)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
607 | e)推车式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台阶上; |
608 | f)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
609 | 应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归档,灭火器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610 | a)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 |
611 | b)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无损坏或遗失; |
612 | c)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
613 | d)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其中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显示应在绿区内。 |
614 |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超过维修周期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并记录归档。正常情况下灭火器的维修周期应符合表 H.2的要求。 |
615 |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
616 | a)安全出口; |
617 | b)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
618 | c)超过20 m的走道、超过10 m的袋形走道; |
619 | d)疏散走道拐弯处; |
620 | e)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门; |
621 | f)避难层(间)。 |
622 | 非联动控制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
623 | 每层应设置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 |
624 |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625 | a)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设置;疏散走道转角区域1 m范围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
626 |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20 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2.2m~2.5m;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小于3m,且不应超过5m。设置在墙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0.2m;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之间,且间距不应小于2m,不应大于3m; |
627 |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辅助指示设施; |
628 |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独立设置在醒目位置。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应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 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
629 | 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
630 |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管理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
631 | a)疏散标志不应被遮挡,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且疏散标志保持完好; |
632 | b)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时间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功能检查,并做记录存档备查;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
633 |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
634 |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
635 | 消防应急照明灯 |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636 | a)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637 | b)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638 |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应牢固,工作正常,定期进行测试。 |
639 | 消防给水系统 |
640 |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641 | a)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 |
642 | b)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
643 | c)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的完好性,并留存记录; |
644 | d)消防水池应设有下列设施: |
645 | 1)消防水池出水管应能保证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
646 |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等地设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
647 |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
648 | 4)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
649 | 5)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有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
65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下列场所应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51 | 除标准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52 | a)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 |
653 | b)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
654 | c)每座占地面积达于1000 ㎡棉、毛、麻、丝、化纤及其制品仓库; |
655 | d)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棉、毛、丝、化纤及其制品的地下仓库; |
656 | e)占地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针织服装工厂生产厂房。 |
657 | 防烟和排烟设施 | a)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
658 |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
659 |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
660 |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
661 | 4)高度大于32 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
662 | b)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
663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下列场所应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64 | a)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棉针织品、印染厂成品等生产厂房; |
665 | b)棉花、棉短绒开包等厂房; |
666 | c)纺织、印染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 |
667 | d)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棉、毛、麻、丝及其织物的库房; |
668 | e)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和中央控制室; |
669 | f)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
670 | 消防供电系统 | a)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
671 | b)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
672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
673 | a)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
674 | b)应安装备用照明; |
675 | c)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
676 | d)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应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
677 | e)不应有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
678 | f)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
679 |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保存下列资料: |
680 | a)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
681 | b)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
682 | c)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
683 | d)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
684 | e)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
685 | f)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
686 | g)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
687 | h)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
688 |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689 | a)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
690 | b)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应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
691 | c)室内不应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
692 | 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 |
693 |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
694 | 消防水泵房 |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
695 | a)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696 | b)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
697 | c)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
698 | d)应设备用照明和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
699 | e)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应当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
700 | 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应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且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况,每月应检测记录。每日应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 |
701 | 消防水泵房门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 |
702 | 消防水泵房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控制区域和系统、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
703 | 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扫,并留存记录。 |
704 | 消防人员的配备 | 消防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
705 | a)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2名专兼职及义务消防队员。 |
706 | b)从业人员达300人以上不足20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1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应不少于5名专兼职消防队员。 |
707 | c)从业人员超过1500人的棉纺、毛纺、麻纺等企业,存放量达到10000t及以上的或者50000m2以上的原成品仓库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达到2000人及以上其它企业应当配备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8名专职消防队员。 |
708 | 危险化学品 | 一般要求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
709 |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露天存放。 |
710 |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
711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具备建专用仓库条件的,应通过增加危险化学品配送频次等有效措施将存量降低至规定要求内,在本单位适当区域设专用储存室。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存放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
712 | a)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在0.55t以上,或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在1t以上的,应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
713 | b)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在0.55t以下,或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在1t以下的,可设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 |
714 | c)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单一包装不应超过50 L或50kg。 |
715 |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场所内应张贴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应急中控室、急救室的电话和消防队、医院、公安局等应急服务机构地址和电话。 |
716 |
717 |
718 |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719 |
720 |
721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 |
722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保留与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的安全标签应符合: |
723 | a)危险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 |
724 | b)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栓或喷印在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
725 | c)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包括16项信息: |
726 | 1)化学品及企业标示;2)危险性描述;3)成分/组成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泄漏应急处理;7)操作处置与储存;8)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9)理化特性;10)稳定性和反应性;11)毒理学信息;12)生态学信息;13)废弃处置;14)运输信息;15)法规信息;16)其他信息。 |
727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应有温湿度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场所时,应检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
728 |
729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1 m以上的距离,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
730 |
731 |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应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
732 |
733 |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
734 |
735 | |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
736 |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737 | 一个班组工作结束后,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 |
738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生产场所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739 |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
740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
741 | 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
742 | b)危险化学品仓库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相应采用具有防火、防雷、防静电、防腐、不产生火花等功能的单一或复合材料制成(如铁皮或木质外包铁皮门),仓库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743 | c)存在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方向宜向上,侧面泄压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的车间、仓库。泄压设施应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
744 | d)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硬化、防火;易燃易爆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还应便于冲洗。 |
745 | 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746 | a)储存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 |
747 | b)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应可靠接地,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设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
748 | 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749 | 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爆型通风机; |
750 | b)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
751 | c)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
752 | d)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还应安装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以及通信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753 | e)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不发生火花。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地面、踢脚应防腐。 |
754 | | 专用储存室 |
755 | 专用储存室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专用储存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756 | 专用储存室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如设在建筑物内,应选择靠外墙、人员较少的位置,并设置防火墙、泄压设施;如与其他建筑物贴邻设置时,不应有门、窗与相邻建筑物相通;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其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
757 |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 |
758 |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
759 |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
760 | a)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761 | b)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应设地沟、暗道; |
762 | c)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
763 |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应设置防爆型通风设施,机械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 次/h;并应在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
764 | 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地面、踢脚应做防腐处理。 |
765 | | 危险化学品专柜 |
766 | 危险化学品专柜 | 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可采用专柜存储,但不应替代专用储存室,存储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 |
767 | 采用防爆柜、防腐柜等专柜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柜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柜应有进风口和排风口,且直通到室外,柜体应进行可靠接地。 |
768 | 危险化学品专柜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危险化学品类别、责任人、安全员、保管员等信息。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品名分类摆放。 |
769 |
770 |
771 |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 | 一般要求 | 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设置相关职业卫生警示标志。 |
772 | 车间的有害作业应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应与生活场所分开。 |
773 | 职业病危害控制 |
774 | 粉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775 | a)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的车间或工序(清花车间、前纺梳棉工序等),均应安装除尘设备和净化排放装置; |
776 | b)产生棉尘、粉尘污染的设备应当采用局部密闭或整体密闭等方式密闭尘源; |
777 | c)滤尘设备完好,无泄漏,保持车间送排风微正压; |
778 | d)磨皮辊产生的橡胶粉尘应采取密闭式操作或局部通风等措施。 |
779 | 有毒有害因素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780 | a)产生酸雾的车间(如毛纺企业炭化车间)应安装排风装置;使用挥发性化学毒物的车间(如染色、印花和整理车间)应安装强排风设施;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工序(如氯漂、酸洗、亚氯酸钠漂白、树酯整理等),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
781 | b)辅助工序(如焊接、油漆、修梭、皮辊修理、化验、污水处理等)接触的生产性毒物,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毒物的特性,采取通风等有效措施; |
782 | c)染化料磅(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应单独设置,有良好通风,并保持工作台面和地面的清洁; |
783 | d)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
784 | e)企业不应使用以下染料和助剂: |
785 | 1)芳香胺染料; |
786 | 2)重金属含量超过规定值的染料和甲醛; |
787 | 3)生物降解性低、有强毒性、含有游离甲醛、含有环境激素、可萃取重金属的含量超过允许限量、含有致癌芳香胺、含有超过允许限量的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或含有其它有害化学物质的助剂; |
788 | 4)国家明令淘汰的染料和助剂。 |
789 | f)制版间应与主要车间隔开,并有通风设施; |
790 | g)应急设备及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791 | 1)凡接触酸、碱等腐蚀性,或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以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如浆纱工艺、毛纺的洗毛、炭化车间和麻纺的原料处理工艺等),应设有盥洗、冲洗眼睛、紧急事故喷淋设施,并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
792 | 2)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气体监测、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等应急设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
793 | 噪声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794 | a)企业应制定噪声源设施的控制计划,定期对生产场所的噪音进行检测、检查,对噪声源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
795 | b) 作业场所噪声等效声级接触限值日接触时间8 h,接触限值为85 dB(A); |
796 | c)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797 |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操作人员上岗期间应穿戴工作帽、工作服等防护用品,涉及尘毒危害岗位的操作人员的防护措施应符合表K.2的要求。 |
798 |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一般要求 | 操作人员不应戴手套在设备旋转部位进行操作。 |
799 | 涉及传动等部位的操作,按操作规程要求在停机后进行的,应关车,待设备停稳后进行。 |
800 | 烧毛作业操作要求 | 干落布时,出布操作不应有火星残留。 |
801 | 非织造布作业 | 开包机、开棉机和高位棉箱堵塞时,应停车处理,并开启照明设备。高空清理应执行双人操作要求。 |
802 | 热辊、电加热器工作和维修时不应靠近热压轮机高温部位。 |
803 | 卷绕机、分切机应握拳或用辅助工具抻拉布头,不应在轴辊转动时抻拉布头。卷绕机抻拉布头应执行双人操作要求。 |